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齣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款第三項。
(二)刪去第十四條*款。
(三)將第五十條*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1)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節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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