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商品名称: | 全新版大学英语<第2版>阅读教程(高级本1学生用书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
| 作者: | 柯彦玢|主编:李荫华 | 开本: | 16开 |
| 原价: | 22 | 页数: | 186 |
| 现价: | 见顶部 | 出版时间 | 2013-03-01 |
| ISBN号: | 9787544632508 | 印刷时间: | 2013-03-01 |
| 出版社: | 上海外教 | 版次: | 2 |
| 商品类型: | 图书 | 印次: | 1 |
内容提要 作者简介 目录 UnitOne1.TheGrammarianWhoLostaWarofWords2.Berkeley,Blues3.TenCommandmentsforaCollegeFreshmanUnitTwo4.AtLastHeSaid5.LetterstoAnneFrank'sFather6.MyCircleofFriendsUnitThree7.TheBrain'sBalancingAct8.UpendingtheTraditionalFarm9.VirtualWater-ASmarterWaytoThinkaboutHowMuchH2OYouUseUnitFour10.TheWhinyOeneration11.ALicensetoDrive12.DeathintheOpenUnitFive13.We'reTooBusyforIdeas14.GetaGrip15.HoldYourHorsepowerUnitSix16.TwoUnique"IDO's".17.TheAdventuresofTomSawyer18.Looking,forLoveWhereMyMotherNeverCouldUnitSeven19.TheSoulofaChampion:ALettertoMichaelJordan20.DoHeroesExist?21.TyrannyofWeaknessUnitEight22.OvercominganInvisibleHandicap23.ALiberating,Curriculum24.InDefenseofTestingGlossary 精彩导读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第三条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业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如通信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民用机场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核工程等。这些专业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分别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第四条 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本标准规定的质量验收内容,是保证工程质量所必须具备的最低要求。工程项目合同、设计文件以及相关专业工程标准中提出的高于本标准要求的,应按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专业工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遵循“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确保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第七条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通用要求、基本规定、验收程序、验收方法以及质量标准等。 第八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九条 工程质量验收应实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十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坚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术语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 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统称。 第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 指由若干个施工过程组成,其施工质量可以独立验收的工程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检验批 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对同一性质、同一工艺、同一材料、同一施工工艺、同一施工班组完成的,并且可以独立划分和验收的工程数量。 第十四条 验收 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和确认的活动。 第十五条 质量标准 指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应达到的技术指标、性能要求和外观质量规定。 第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 指工程建设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主控项目 指对工程实体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不合格即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 指除主控项目以外,对工程实体质量有影响,但可以通过评定性方法进行控制的项目。 第十九条 抽样检验 指从检验批内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全数检验 指对检验批内的所有构件、构件或材料全部进行检验。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坚持预防为主、强制验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自检,并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规划,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对涉及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问题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的最终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实行“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应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有详细的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三十一条 施工准备阶段验收 1. 图纸审查和会审; 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 3. 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审查; 4. 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5. 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验收; 6. 施工机具设备的检查; 7. 测量放线和场地准备的验收。 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阶段验收 1. 分项工程验收: 施工企业组织自检,编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监理单位审查验收报告,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或全数检查。 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2. 检验批验收: 施工单位组织自检,编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监理单位审查验收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或全数检查。 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单位工程验收 1. 施工企业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或称为内部验收): 对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对单位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 编写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 监理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代表参加。 听取施工单位关于单位工程施工情况的汇报。 审阅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包括: 施工许可证; 设计文件及变更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现场检查。 对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签署验收意见。 不合格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中间交接验收 1. 当工程项目有明确的阶段性要求,或根据合同约定需要进行中间交接时,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2. 中间交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2.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工程竣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各阶段的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竣工图、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记录、施工技术总结、使用说明书; 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消防、环保、节能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 验收过程应认真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抽查。 5. 对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予以确认。 6. 验收合格的,由参加验收各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 对不符合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第五章 验收方法 第三十六条 检查 是指通过观察、测量、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工程实体和工程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抽样检验 是指从检验批内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检验。抽样检验的比例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全数检验 是指对检验批内的所有构件、构件或材料全部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仪器检测 是指利用专用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进行性能、参数等的检测。 第四十条 实体检验 是指对工程实体本身进行外观、尺寸、强度等方面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资料核查 是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记录、证明等进行审核。 第六章 质量标准 第四十二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主控项目的质量不合格,该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质量也应判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一般项目的质量不合格,在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质量验收中,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实体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工程的安全、耐久、使用功能、节能、环保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工程的观感质量也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简介内容为《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部分条文摘录,旨在展示该标准的框架和核心内容,非该标准全文。详细内容请参阅国家发布的正式文件。)
评价二: 这本书的版式设计和文字排版,给人一种非常“官方”和“严肃”的感觉,那种字体和段落的间距,仿佛让人闻到了新印刷纸张上墨水的味道,那种气息里充满了国家标准制定者特有的不容置疑的权威感。我特别注意到,书中对于“季节性施工”的章节着墨甚多,详细区分了不同温度和湿度下砂浆的配合比调整、养护时间的延长或缩短,甚至连冬季施工用的热拌砂浆的保温要求都规定得清清楚楚。这显示了编著者对中国广袤地域气候差异带来的施工挑战的深刻理解。然而,我个人在阅读过程中,总觉得缺少一些“人情味”或者说“案例分析”。比如,书中规定了钢筋搭接长度的最小要求,但很少提及在实际超高层建筑中,为了应对施工偏差,技术人员是如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灵活调整并最终通过验收的“经验之谈”。这些“灰色地带”的智慧,往往是提升工程效率的关键,但似乎在这本力求面面俱到的规范中,被有意无缺地舍弃了。它提供了“应该怎么做”的蓝图,却鲜有展示“实际中人们是怎么绕开陷阱”的记录,读起来难免略感枯燥,像是在阅读一份完美的但缺乏生命力的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