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3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 Protec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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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曾宪义,王利明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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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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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06523
版次:3
商品编码:1234385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外文名称:Environment and Resource Protection Law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82
字数: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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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内容简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3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根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内容更新与修改。首先,全书以新法的理念、制度为基础进行设计和论述;其次,根据国家法律清理的现状,对全部法律、法规和法条进行了更新,时间截止到2014年年底;再次,对全部案例和数据进行更新,尽可能采用新的信息;最后,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精简了理论,充实了实务。整体结构上没有太大的修改,依然为两分法加三段论(即总论、分论两分法;分论为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三段论),将实践中与新法不相关的以及与其他领域重复的内容做了必要的删除或精简,体例方面更注重规范化,便于学生学习和掌握。

作者简介

  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兼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研究基地主任,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民法、房地产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学术成果有《住宅立法研究》《房地产法专论》《物业管理与业主权益》《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环境法律问题》等,另发表有关学术论文若干篇。

目录

第一编 环境法学总论
第一章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
第二节 环境保护
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环境法的目的和价值
第三节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法律关系
第四节 环境法的体系
第五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环境法的主要制度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
第二节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
第三节 环境标准制度
第四节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制度
第五节 排污收费制度
第六节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节 源头和特定区域保护制度
第四章 环境法治
第一节 环境立法
第二节 环境行政
第三节 环境司法
第四节 环境教育
第五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一节 环境侵权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

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污染概述
第二节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及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环境污染问题
第二节 防治水污染立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防治水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九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四节 海域和海岛保护
第十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第二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第三节 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二节 放射性物质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 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
第四节 农药污染防治法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二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二节 生态保护与建设
第三节 生态安全和自然灾害防治法
第十三章 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四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五节 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十四章 非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及水土保持法
第三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十五章 特定区域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特定区域环境及其法律保护概述
第二节 人文生态环境保护法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法
第四节 城市环境的法律保护
第五节 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
第十六章 能源法
第一节 能源法概述
第二节 能源法的具体制度

第四编 国际环境法
第十七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环境问题及国际环境保护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
第三节 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章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环境保护决议和宣言
第二节 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第三节 国际环境保护习惯法
第十九章 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组织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政府间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第三节 非政府间国际环境保护组织
第二十章 国际环境责任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一节 国际环境责任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二十一章 国际贸易与环境
第一节 WTO环境保护规则
第二节 绿色贸易壁垒问题
第三节 WTO环境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精彩书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3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四、生态保护红线
  (一)概念与意义
  “红线”一般是指不可逾越的界限,同时也包含了管控事物数量、比例或限值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基于生态红线提出的特定时代背景和最新形势需求,生态红线可定义为: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
  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生态功能红线是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生态空间;环境质量红线是指为维护人居环境与人体健康的基本需要,必须严格执行的环境管理限值;资源利用红线是指为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的最高要求。
  生态红线是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维护一定生态环境质量所必须坚持的防护底线,一般有三种形式:
  一是特定地理区域红线,如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被列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地区主要发挥生态屏障和生态效益的功能。
  二是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如煤炭使用量现在以每年2亿吨的速度增长,煤炭不能这样无限制地增长下去,必须控制使用总量;另外,有些大城市的机动车增长也必须进行总量控制。
  三是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现在4种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都在下降,但一些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还在增加,温室气体也在增加,对此必须限定一个上限。这三条线综合起来就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红线。
  2013年5月2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受到惩罚。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最优先的任务。划定生态红线已经不仅仅是生态保护领域的重点工作,更是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内容,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根据2014年新环保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意义在于:
  1.遏制生态环境退化形势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尽管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在此情势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旨在强制性实施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促进资源与能源的高效利用,加大中国生态关键地区的保护力度,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状况,缓解经济社会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的压力和不利影响,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因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遏制生态环境退化严峻趋势的迫切需要和有效手段。
  2.优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基本前提
  生态安全格局是实现国土空间优化开发,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在生态空间保护与优化方面,中国开展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快了各类保护区建设步伐。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对于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国生态保护区域类型多、面积大、覆盖广,但是划定科学性不足,缺乏严格的生态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难以支撑有效管护。在各级政府优先追求GDP和财政收入、企业和个人优先追求眼前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大环境下,中国高效稳定的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尚未正式建立。因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整合各类保护区域、提高生态保护效率的最直接手段,是强化生态保护、科学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最有效途径。
  ……

前言/序言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须认真抓好教材建设。我始终认为,教材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学教材是传授法学基本知识的工具。初学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师,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学哲学的目的,是使人作为人能够成为人,而不是成为某种人。其他的学习(不是学哲学)是使人能够成为某种人,即有一定职业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够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体系,能够准确简明地阐释法律的逻辑,能够深入浅出地叙述法律的精要,能够生动贴切地表达深奥的法理。所以,法学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向导,是学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阶梯。如果在入门之初教材就有偏颇之处,就可能误人子弟,学生日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来修正已经形成的错误观念。
  第二,法学教材是传播法律价值理念的载体。好的法学教材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更要传播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理念,例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尊重权利的观念。本科、研究生阶段的青年学子,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一套优秀的法学教材,对于他们价值观的塑造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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