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本通(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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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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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78144
版次:6
商品編碼:12320410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6-01-01
用紙:膠版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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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方便快捷 以主法條為乾,迅速查找相關規定

突齣重點 目錄標注重點,歸納相關規定要點

實例參考 收錄權*案例,提煉歸納裁判摘要

適用解疑 提示衝突法條,準確解釋適用關係

增值服務 掃封底二維碼,使用法律數據全庫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係列叢書自2005年齣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係、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們對其進行瞭五次改版,豐富瞭其內容,增強瞭其實用性,再次博得瞭廣大讀者的贊譽。

我們秉承“以法釋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體例之上,再次對“法律一本通”係列叢書進行改版,以達到“應辦案所需,適學習所用”的目標。新版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叢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復和部分地方規範性文件,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尤其是請示答復,因其往往是針對個案而抽象齣來的一般性規則,實踐中具有操作指導意義。

2.叢書緊扣實踐和學習兩個主題,在目錄上標注瞭重點法條,並在某些重點法條的相關規定之前,對收錄的相關文件進行分類,再按分類歸納核心要點,以便讀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3.叢書緊扣法律條文,在主法條的相關規定之後附上案例指引,收錄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機構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過相關案例,可以進一步領會和把握法律條文的適用,從而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參考。並對案例指引製作索引目錄,方便讀者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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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叢書結閤二維碼技術的應用為廣大讀者提供增值服務,掃描封底二維碼,即可免費部分使用中國法製齣版社新推齣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數據庫】,便於讀者查閱法律文件準確全文及效力的同時,更有部分法律文件權*英文譯本等*傢資源分享。


作者簡介

法規應用研究中心是中國法製齣版社內設的研究機構,由從事法規、案例圖書品種策劃齣版的資深編輯、國內法學院係的資深教授組成,專門從事法學法律法規圖書的編輯研究,為廣大讀者提供學習法律的資料。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錶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
責任】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第三節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條【主犯】
★第二十七條【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四節單 位 犯 罪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齣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之一
第二節管製第三十八條【管製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被管製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製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製刑期的計算和摺抵】
第三節拘役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摺抵】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摺抵】
第五節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製】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罰金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第八節沒 收 財 産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産的範圍】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産償還債務】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量刑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第二節纍犯第六十五條【一般纍犯】

第六十六條【特彆纍犯】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自首】

第六十八條【立功】
第四節數 罪 並 罰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一般原則】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第五節緩刑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
第七十四條【纍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六節減刑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
第七節假釋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
第八十二條【假釋的程序】
第八十三條【假釋的考驗期限】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假釋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
第八節時效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適用的變通】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産的範圍】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産的範圍】

第九十三條【國傢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範圍】
第九十五條【重傷】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傢規定之含義】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範圍】
第九十八條【告訴纔處理的含義】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之界定】
第一百條【前科報告製度】
第一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傢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傢罪】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分裂國傢罪】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煽動分裂國傢罪】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顛覆國傢政權罪】
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傢秘密、情報罪】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傢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産的規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
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強製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
罪】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非法齣租、齣藉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款【非法齣租、齣藉槍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條【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産、銷售假藥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産、銷售劣藥罪】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産、銷售不符閤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産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産、銷售不符閤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條【對生産銷售僞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理】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
罪】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走私廢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走私貨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條【以走私罪論處的間接走私行為】
第一百五十六條【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規定】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齣資、抽逃齣資罪】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産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閤同失職被騙罪】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摺股、齣售國有資産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精彩書摘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彆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彆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立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瞭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現予公告。
  〔司法解釋及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2000年5月12日法釋〔2000〕12號)
  第9條 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3月9日法發〔2017〕7號)
  ……
  (七)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彆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彆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
  〔請示答復〕
  3.《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2年10月24日〔2002〕高檢研發第18號)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僞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齣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僞造證據時,實施瞭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僞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指引〕
  1.臧進泉等盜竊、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7號)
  裁判摘要: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而實際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而騙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黃藝、袁小軍等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8期)
  裁判摘要:行為人齣於非法占有他人財産的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置圈套的方法誘使他人參加賭博,並以欺詐手段控製賭局的輸贏結果,從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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