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政制史(下册):省制与县制 [History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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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端升,萨师炯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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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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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55908
版次:1
商品编码:12318159
品牌:商务印书馆(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History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8-01-01
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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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政治、法律、历史、行政管理者、大学以上相关研究人员、实务工作者

本书是了解中国近代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组织法的基本读物,全书历史阶段划分明晰,中央、省、县、市四级建制构建清晰、分述得当,使用资料多为官方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威、充分、详实,是不可多得的行政法著述。


内容简介

《民国政制史》上、下册,甄选民国政府自1911至1936年的官书公报报章杂志,分门别类精细梳理各时期政府组织制度,上册为中央政府,下册为省制与县制。全书将民国分为临时政府时期、临时约法时期、新约法时期、法统争执时期、法统放弃时期、初期之国民政府时期、近来之国民政府时期等七个时期,就各时期民国政府各级政府机关组织配置,法定职权与法定职责一一条分缕析,详加考订,资料详实,著述严谨。

上册中央政府部分。梳理了临时政府时的大总统、参议院及行政各部;临时约法时的大总统、参议院、国务院、行政各部、文官制度、审计制度、国会、司法制度;新约法时的大总统选举法、总统府、各部官制、参政院、立法院,审计院、平政院与行政诉讼、文官考试制度、预算制度等;法统争执时的北京政府、南方政府、贿选宪法等;法统放弃时的临时执政政府、法制院、参政院、善后会议、军事善后委员会、财政善后委员会、北京军政府等;初期之国民政府时的党治、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行政各部会局、军事机关、立法权及法制机关、司法权及司法机关、监察权及监察机关、直辖机关;近年之国民政府时的党治及训政、政府组织法、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直辖机关等。

下册省制与县制部分。省制,共分七章,分述了省行政机关、地方军政机关、省议会、省临时参议会、省司法机关、特别区域行政机关、省县间的行政机关。县制,共分六章,记述了县组织法规沿革、县行政机关、县议会及县参议会、县司法机关、县之下级组织、各省县组织概略。市制,共四章,介绍了市组织法规沿革、北京政府时代的市制、国民政府成立后的市制、各市组织概略。最后,附本书专家导读。


作者简介

钱端升(1900-1990),中国著名法学家。活跃于民国时期政治学界,其合作著作《比较宪法》被收入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后于2010年纳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再版。

萨师炯(1913-1973),政治学人,身前系西北师大教授。本书1944-1946年间的修订版由萨师炯独任。

本书其他作者,如郭登皞、杨鸿年、吕恩莱、林琼光、冯震,均任教于中央大学法学院行政系,1949年后情况不详。


目录

第二编 省制
第一章 省行政机关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
第二节 第二期省行政机关
第一项 巡按使公署
第一目 巡按使
第二目 巡按使公署政务厅
第三目 政务厅外之其他组织
第二项 财政厅
第一目 财政厅之组织
第二目 财政厅之职权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
第三节 第三期省行政机关
第一项 教育厅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
第二项 实业厅
第一目 实业厅之组织
第二目 实业厅之职权
第三项 警务处
第一目 警务处之组织
第二目 警务处之职权
第四项 省参事会
第一目 省参事会之组织
第二目 省参事会之职权
第四节 第四期省行政机关
第一项 省政府委员会
第一目 省政府委员
第二目 省政府主席
第三目 省政府委员会议及其职权
第四目 省政府行署之组织与职权
第二项 秘书处
第一目 秘书处之组织
第二目 秘书处之职掌
第三项 各厅
第一目 各厅之组织
第二目 各厅之职掌
第四项 各专管处局
第一目 保安处
第二目 警务处
第三目 卫生处
第四目 统计处
第五目 社会处
第六目 合作事业管理处
第七目 地政局
第八目 会计处
第九目 人事处(室)
第十目 机构之调整
第五项 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
第一目 厅务或处务会议
第二目 各厅行政会议
第六项 合署办公制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
第六节 省动员会议
第二章 地方军政机关
……

第三编 县制
第四编 市制

钱端升先生学术年表
萨师炯先生学术年表
“走出帝制”:历史先声与在场记录

精彩书摘

  《民国政制史(下册):省制与县制》:
  第一项 教育厅
  各省教育行政,在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时代,系由各省行政公署教育司主管。省官制颁布后,各省行政公署裁撤各司改组政务厅,而于厅中设置教育一科,以主全省教育行政。六年九月教育部为谋各省教育独立,呈请设立教育厅,以为各该省份之教育行政机关。同月六日中央颁布教育厅暂行条例,各省教育厅遂亦先后成立。
  依照六年十月教育部咨行之教育厅经费支用标准表①,全国各省份为大中小三等,而对于三等省份教育厅经费,员额,以及职员之待遇,皆有不同之规定。当时列入大省者计有:直隶、奉天、江苏、浙江、四川、广东、山东、湖北及河南九省;列入中省者计有:江西、湖南、陕西、山西、吉林、福建、安徽及云南八省;列入小省者计有:黑龙江、甘肃、贵州、广西及新疆五省。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
  依照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教育厅系教育部之直辖机关,惟于执行职务之时,须承所在省份民政长官意旨而在其监督之下。厅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厅下分设各科分掌各项行政。此外因事实之需要,仍得酌用雇员。上述人员之外,教育厅仍设视学若干员,专管视察全省教育事宜。兹将各该员分述于后:
  一 教育厅长依照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教育厅置厅长一人,由大总统简任,总理全厅事务。厅长之资格条例并无规定。教育厅长依法系由中央任命,各省军民长官对于该厅长之人选自无容喙之可能。惟以教育厅长虽系中央直辖之官吏,然其职掌究系办理各省之行政;且有若干场合,该厅长仍须秉承所在省份民政长官之意旨,执行一切;是以中央于任命此项官吏时,亦往往顾及所在省份军民长官之好恶。惟教育厅所掌之事务,性质较为清寒,以此各省军民长官对于此项人选之干涉,究较财政厅为少。
  二 各科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教育厅分设各科,处理各项事务。至于分科多寡,条例规定视事务之繁简定之,但至多不得逾三科。惟依六年十月教育部咨行之教育厅经费支用标准表,则分各省为大中小三等;大中二等省份该表均列科长三员,而小等省份该表只列科长二员,以此小等省份之教育厅似只能设置二科。设置三科之教育厅,以第一科掌管总务事项,第二科掌理普通教育及社会教育事项,第三科掌理专门教育及留学事项;至仅设二科者则将第三科事务移交第二科办理。各科置科长一人由厅长委任,承厅长之命,掌理本科事务。科长之下,设有科员,由厅长委任,承长官之命,助理各科事务。科员名额,条例规定每科不得逾三员;至教育厅经费支用标准表则规定:大省教育厅约为九员,中省约为七员,小省约为六员,是教育厅科员之员额,亦因省等之不同而互异。
  三 省视学依照条例规定,教育厅更设省视学,由厅长委任,掌管视察全省教育。视学员额,条例规定为四人至六人;教育厅经费支用标准表则定大省六员,中省五员,小省四员。依照七年五月教育部公布之省视学规程,省视学不得兼任他项职务;至于省视学之资格,须为高等学校毕业,或曾办教育者。
  四 其他组织教育厅除上述组织外,依照部颁规程,仍设有检定小学教员委员会,以司小学教员检定之事。会设会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会长在教育厅未成立以前,系由各省政务厅之教育科长兼任;教育厅成立后,则由该厅就所有科长中派员兼任。检定委员会除会长、委员之外,亦得酌用雇员,办理各项杂务。检定委员会之外,当时各省教育厅仍有另设其他组织者,如江苏教育厅公报处之类是。该处共设编辑员二人,发行员一人,书记一人,掌司编辑公报事宜。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
  教育厅之职权,依照法令规定,在于执行全省教育行政事务,及办理教育行政以外之专门教育问题。因之教育厅对于省内教育行政人员,皆有指挥监督之权。依照法令规定,各该省之教育行政人员,除省立专门学校校长由厅长遴选皇请所在省份民政长官任命咨部备查外,其余省立中等学校校长,暨数县合办之学校校长,均由厅长委任,分别呈报所在省份民政长官及教育部备查。至各县教育事宜,除教育厅长对于兼办教育事宜之县知事,关于教育事项之措置,有概括的监督权以外:依照教育部先后之通令,县视学应由厅长直接委任,县立中等学校校长,及各县劝学所所长,则由县知事呈请厅长委任,而于委任之后分呈所在省份民政长官及教育部备案。
  ……

前言/序言

  中央大学法学院于二十五年(1936年)秋有行政研究室之设,招致各大学毕业生若干人,在政治系诸教授指导之下,从事于中国行政之研究。惟是此项工作,至大且繁;问题既多,又俱非简易。研究每一问题,必法律与实施并重,而历史之演进,尤为必要之基础。苟欲将无数之行政问题作一有系统之研究,举凡历史的演进,法律的规定,与乎实际的状况,一一尽述,良非某一学系或某一研究所所能胜任,更非五六人所能尽其事。必多数研究机关,多数研究人员,积多年分工合作之共同研究,始可稍获眉目。故中大法学院于设立行政研究室之始,初不敢自期于短期内能有若何成绩。同人之所愿努力者,即在三四年内,能将民国各种行政问题,择其较重要,较易知,较与前代(即民国以前)无关连者,一一加以研究。如能有成,然后再研究较艰难而与前代较多关连之诸问题。行有余力,则更及较不重要之问题。凡他处已经研究得有成绩之问题,则同人当力避重复。
  根于上述计划,同人等乃有民国政制史之试作。民国政制包含甚广;在各种问题未有个别研究以前,本无从下手。此种困难同人知之甚谂,知之而仍敢有此尝试者,则以同人于着手研究民国各行政问题之始,不能不明了民国中央及地方政制之大概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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