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7
本书是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食品药品安全法律研究”[课题编号CLS(2014)B05,主持人孙颖教授]的主要成果,课题鉴定等级为优秀。
本书也获得了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指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全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就危害、风险、风险相关因素和风险认知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产业界、学术界和其他感兴趣各方中进行的互动式交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3 条原则上确立了风险交流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但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也仍属薄弱环节。因此,本书无论对实践还是学术方面,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书在系统研究国外风险交流制度的产生背景、学科发展、立法和相关制度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风险交流的现状,提出法律与政策建议,为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孙颖,女,法学博士,生于1966年10月,汉族。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有:民商法、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知识产权法。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的立法修改工作。曾于《中国法学》《法学》《政法论坛》《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权*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万字;著有《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的意义
二、国外研究情况
三、国内研究情况
四、本书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之处
第二章 风险交流的概念及制度演进
一、风险概述
二、风险交流与政府管理危机
三、风险交流在国际层面的应用与发展
第三章 风险交流国别制度研究
一、美国风险交流制度
二、欧盟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三、德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系
四、澳大利亚风险交流制度
五、其他国家风险交流制度
第四章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状况与法律规制框架研究
一、我国的信息发布制度与风险交流状况
二、风险交流的理论视角及立法解读
三、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原则
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规制框架
第五章 影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因素与制度完善建议
一、影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制度因素
二、影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社会心理因素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建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二、国外研究情况
(一)美国风险交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概述
美国的风险交流研究起步早,早期关注危机传播研究,注重危机发生后的传播策略,但其研究版图也逐步扩展到危机预防的范畴。这一趋势体现了危机传播在从“消极应对”迈向“积极管理”,它与危机管理中“阶段分析理论”的兴起有密切关联,该理论的优点在于突破了危机研究的“事件”视角,分析了一个综合性的、循环往复的危机全过程。危机传播不止于研究危机的“事后控制”,更要进行有效“趋势预防”。台湾辅仁大学传播学院吴宜蓁就认为“趋势预防”包括“议题管理”“关系管理”“风险交流”等几个研究领域。从这个角度看,“风险交流”属于“危机传播”的一部分。
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危机传播”是“风险交流”的一种类型或一个环节。比如,美国风险交流专家Lundgren 和McMakin 就将风险交流分为保护交流(care communication)、共识交流(consensus communication)和危机交流(crisis communication)三种类型,而Seeger 认为风险交流的范围涵盖了危机的三个阶段:危机前(告知风险的相关知识)、危机时期(紧急告知风险损害的回避)以及危机后(新的风险认知形成),但是重点要放在危机前的预防工作上。
1988 年,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提出了风险交流的七项主要原则,分别是:(1)将公众纳入法定合作伙伴范围;(2)审慎制定以及评估风险交流措施;(3)认真聆听公众的特定问题和担忧;(4)诚实、坦诚及公开;(5)同其他可靠消息源协调合作;(6)满足媒体需求;(7)表述清晰明确,富有热情。
1989 年, 美国国家研究院出版《改善风险交流》(Improving Risk Communication)一书,指出风险交流不应是聚焦于风险信息之上的单向传输,而是“在个人、团体、机构间交换信息和意见的互动过程。它不只与风险相关,还包括风险性质的多重信息和其他信息,这些信息表达了对风险信息或针对风险管理所进行的合法的机构性安排的关注、意见和反应”。此定义强调各主体间的互动性和沟通内容的多样性,重新定位了风险交流。此后的研究也更明确地强调风险交流应是双向互动的,以构建多元共识和价值认同为目标。 此书分为七个章节,分别为:(1)引言;(2)了解危害和风险;(3)关于危险和风险的冲突;(4)风险交流和风险信息的目标;(5)关于风险交流的常见误解;(6)风险交流过程存在的问题;(7)如何改善风险交流活动。此书首次详细地介绍了风险交流的各个方面,成为美国乃至各国制定风险交流战略、进行风险交流活动的重要参考。
1993 年,美国风险交流专家Peter Sandman认为,在风险管理中,政府、专家与大众、媒体由于所处角度不同,对风险的认知也不同,进而产生不同的预防风险行为。为有效地预防和降低风险,需要应用风险交流策略加强政府与媒体的沟通,专家与大众的沟通,统一对风险的认知,取得相互信任。这一界定意在强调互动的关键在于建立信任,信任研究也由此展开。
1995 年,卡耐基梅隆大学教授Fischhoff? 将风险交流的发展概括为八个阶段,每个阶段均以核心沟通策略为特征并建立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
第一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使数据正确。
第二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告诉他们数据。
第三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解释数据的意义。
第四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使他们明白自己已经承受的或类似的风险。
第五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使他们明白这是一个对他们有益的协议。
第六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好好对待他们。
第七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与他们合作。
第八阶段:以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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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交流起源于20 世纪80 年代美国的环境领域,后被应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可以通过对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全过程的同步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公众基于对政府不信任而产生的对风险实际危害的怀疑或对政府决策没有信心等负面情绪。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指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管理、风险评估以及风险交流)的全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就危害、风险、风险相关因素和风险认知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产业界、学术界和其他感兴趣各方中对食品安全的信息和看法所进行的互动式交流沟通。我国2015 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23 条原则上确立了风险交流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公开原则、公开形式尚不足以支撑风险交流的运行。食品安全新的监管体系中,主要承担风险交流职责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行政依附于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体性与独立性未能充分彰显。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交流缺乏法律表达。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尚未建立,政府的信息发布与民众的信息需求之间,在全面性、及时性、充分性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不尽如人意之处。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国民的科学素养与交流意识的欠缺,也导致风险交流工作难以开展。我国目前的风险信息交流仍是一种应急单向信息发布,属于危机公关,没有常态化的交流机制,缺乏日常状态下在科学家、管制者、公众之间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感知、认知的互动式的交流沟通,缺少公众、业界、学界、消费者等各利益相关方能够有效参与的风险交流方式和交流平台。
正如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2011 年与中国合作的食品安全项目《消费者健康保护中的风险交流导论》中所说的,风险交流是一项非常重要,同时也是非常困难的知识沟通方式,其特殊的挑战在于:专家和外行之间往往对同一风险的严重性有截然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风险交流就试图在专家的视角和外行的认识之间搭建一座桥梁。风险交流可以使风险管理和风险管控取得不同的效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公共安全做出巨大贡献。因此,成功的风险交流也是一项消费者健康保护的重要措施。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尤其在美国和欧洲,人们在风险交流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风险交流在欧美主要国家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并且在风险评估、心理学、传播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中,相关知识成果积累日益丰厚。实施风险交流的人越来越深入地理解了他们应该如何与外行进行沟通,但这个过程却很漫长,起初的沟通只是停留在经过科学计算的数字上,后来研究者们发现,作为门外汉的消费者们不会对这些数字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解读。然后他们尝试对这些数字进行解释。这时他们发现,虽然如此,但是消费者们仍然未必能够对风险作出和科学家们一样的评判。经过这些经验,风险交流专家们愈来愈多地认识到,风险交流和消费者观察问题、思考问题的方式以及他们的顾虑都有密切关系,并且也会关系到消费者对待和处理风险的行为。1998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国际层面上组织专家进行了风险交流的原则和规则的讨论与制定,2006 年提出了新的食品风险分析框架;2002 年欧盟颁布了第178/2002 号指令,出台了欧洲《通用食品法》,确定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在食品风险交流中的核心地位,规定了风险交流的原则、机制和程序;同年,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了《EFSA 风险交流策略和计划》;2009 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风险交流的策略计划》。
……
本书的写作,得到了欧盟法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胡俊宏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范世乾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教席研究员孙娟娟,法国巴黎高科农业学院(Agro ParisTech)食品法助理教授Pierre-Etienne Bouillot,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德国图宾根大学高凯德(Kai Kottenstede)博士的大力支持,提供了完成本书必不可少的非常重要的资料,并允许作者参考和使用了他们的某些研究成果。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法律制度研究对作者的知识结构无疑是一次全新的挑战,带着对这一崭新领域的浓厚兴趣,作者翻读了大量的社会学、心理学、危机管理、传播学、食品营养与安全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以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的视角去寻找其中的法意表达,极大地丰富了个人的知识收藏,亦拓展了研究领域、开阔了学术视野,获益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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