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亞太社會保障法律/世界社會保障法律譯叢》包括大洋洲的澳大利亞的《1990年數據匹配計劃(援助與稅收)法》《1992年超級年金保障(管理)法》和《1993年超級年金業(監管)法》3部法案;亞洲的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法案》,馬來西亞的《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案》,日本的《養老公積金經營基本方針》和韓國的《國民年金法》,約80萬字。
目錄
大洋洲地區
《1990年數據匹配計劃(援助與稅收)法》(澳大利亞)
第一章 一般性規定
第二章 數據匹配
第三章 《1988年隱私權法修正案》
附錶數據匹配計劃(援助與稅收)指引
《1990年數據匹配計劃(援助與稅收)法》注釋
《1992年超級年金保障(管理)法》(澳大利亞)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術語釋義
第三章 聯邦和免稅的聯邦機構之外的雇主繳費責任
第四章 超級年金保障聲明和評估
第五章 管理
第六章 費用的徵收和追討
第七章 附加超級年金保障費
第八章 雇員待遇的支付
第九章 其他規定
《1992年超級年金保障(管理)法》注釋
《1993年超級年金業(監管)法》(澳大利亞)
第1章 前言
第2章 受托人認可
第2A章受托人和自然人受托人團體的認證
第2B章可注冊超級年金實體
第3章 運營標準
第4章 超級年金實體受托人嚮監管機構提交年報
第5章 關於符閤基金狀態的通知
第6章 與超級年金實體管理規則相關的條款
第7章 僅適用於被監管超級年金基金的條款
第8章 適用於被監管超級年金基金的內部資産規則
第9章 雇主和成員平等代錶——雇主發起基金
第10章 僅適用於認可存款基金的條款
第11章 僅適用於集閤超級年金信托的條款
第12章 超級年金實體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的職責
第13章 超級年金實體的賬目、報錶和審計
第14章 適用於超級年金實體的其他條款
第15章 超級年金實體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標準
第16章 超級年金實體的精算師和審計師
第17章 吊銷或撤銷超級年金實體受托人
第18章 基金閤並
第19章 公募實體:與超級年金股份有關的條款
第21章 違反民事處罰條款的民事和刑事後果
第23章 對某些基金的財政資助
第24章 為嚮閤格滾存基金支付津貼提供便利
第24A章與1995年7月1日之前津貼在基金之間自動滾存相關的過渡條款
第24B章與APRA和稅務局對成員人數不到5人的超級年金基金進行管理有關的條款
第25章 對超級年金實體的監督和調查
第25A章稅號
第26章 與報錶、記錄等有關的罪行
第27章 法院的權力
第28章 訴訟
第29章 豁免和修訂
第30章 雜項
第31章 本法規定的過渡條款
第32章 附加過渡條款——稅號
《1993年超級年金業(監管)法》注釋
亞洲地區
《中央公積金法案》(新加坡)
第一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公積金繳費
第三部分公積金的提取
第三A部分婚姻訴訟程序對公積金資産的劃分
第三B部分終身收入計劃
第四部分傢庭保障計劃
第五部分傢屬保障計劃
第六部分健保雙全計劃
第六A部分就業福利補助計劃
第七部分犯罪、處罰和訴訟
第八部分其他規定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立法曆史
對比錶
《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案》(馬來西亞)
第一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公積金局和投資委員會
第三部分公積金
第四部分官員和公務人員的任命,以及其權力、職能和義務
第五部分雇員公積金的繳費
第六部分公積金的提取
第七部分犯罪和訴訟
第八部分製定法規和規則的權力
第九部分廢除條款和過渡性條款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附錄四
附錄五
附錄六
《養老公積金經營基本方針》(日本)
第一部分關於管理及經營養老金資金的目標等的事項
第二部分關於管理經營養老金資金的資産構成與管理經營方法的事項
第三部分關於經營受托機構的管理事項
第四部分關於資産管理機構的管理事項
第五部分關於評價養老金資金的管理與經營及選定經營受托機構的事項
第六部分關於自傢經營的事項
第七部分其他關於運營管理經營業務的重要事項
《國民年金法》(韓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民年金的參保者
第三章 國民年金管理公團
第四章 國民年金待遇計發
第五章 費用責任
第六章 國民年金基金
第七章 調查和復議的申請
第八章 附則
第九章 罰則
修正案(1986年12月31日第3902號法令)
修正案(1989年3月31日第4110號法令)
修正案(1993年3月6日第4541號法令)
修正案(1995年1月5日第4909號法令)
修正案(1995年8月4日第4971號法令)
修正案(1997年12月13日第5453號法令)
修正案(1997年12月13日第5454號法令)
修正案(1998年12月31日第5623號法令)
修正案(1999年5月24日第5982號法令)
修正案(1999年9月7日第6027號法令)
修正案(2000年1月12日第6124號法令)
修正案(2000年1月12日第6124號法令)
修正案(2000年12月23日第6286號法令)
修正案(2005年1月27日第7347號法令)
修正案(2005年8月4日第7655號法令)
後記
精彩書摘
《亞太社會保障法律/世界社會保障法律譯叢》:
第一百條報告
(一)參保者、原參保者或年金領取者,應就有關事項嚮公團或雇主報告,如作為參保者的資格、保費、來源、修改等,有權獲得年金以及由保健福利部條例規定的其他情況。(本條文由1995年1月5日第4909號法令、2005年1月27日第7347號法令修正)
(二)如參保者、原參保者或年金領取者死亡,《戶籍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責任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嚮公團報告死亡的事實。
第一百○一條調查、詢問
(一)如認為對確定有權獲取年金和獲取參保者的資格有關的事項,如標準月收入額、保費或待遇、來源、修改、失效、暫停等,公團可以要求雇主、參保者、原參保者或年金領取者提交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材料,或者派員進入工作單位或其他地方進行調查,或者對受保人就必要的問題進行詢問。(本條文由1995年1月5日第4909號法令修正)
(二)公團進入工作單位或其他地方進行調查,或者對受保人就必要的問題進行詢問,應攜帶相關證件證明身份並嚮有關人員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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