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對互聯網金融這一概念的界定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研究》研究的基礎。理論分析主要包括從平颱經濟理論視角、金融結構視角、金融功能視角分析互聯網金融發生、發展的閤理性,從而確立立法規製的態度和基本原則。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必要性和適度性的分析依據市場失靈和政府乾預、政府失靈和金融自由化理論。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研究》梳理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域外發展和立法演變,同時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和既有立法進行總結。國內外商業實踐和立法的比照能夠對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製度的構建發揮有益藉鑒作用。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研究》在介紹互聯網金融發展、分析互聯網支付、P2P網絡藉貸和互聯網貨幣的法律問題和風險時,穿插評析國內外相關案例。
作者簡介
劉然,女,北京人,法學博士。現就職於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在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12年在北京大學獲得法學碩士學位;2013年在紐約大學獲得法學碩士學位;2015年在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在學期間,主要研究領域包括:刑法、商法、金融法,曾在《法學雜誌》《管理觀察》《證券日報》《企業傢日報》等期刊雜誌上發錶多篇論文。
2015年7月至今,在華夏銀行總行內控閤規部就職。
目錄
緒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三、研究方法、本書可能存在的創新點
第一章 互聯網金融概述
第一節 互聯網金融的界定
一、互聯網金融的定義
二、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模式
三、互聯網金融的基本特徵
第二節 互聯網金融發展態勢的實證考察
一、域外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程及現狀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程及現狀
三、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體係的影響
第三節 互聯網金融的理論基礎
一、互聯網金融的平颱經濟學基礎
二、互聯網金融的金融結構視角
三、互聯網金融的金融功能視角
本章小結
第二章 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基礎理論研究
第一節 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必要性分析
一、市場失靈與政府乾預的一般理論
二、互聯網金融的市場缺陷分析
三、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特殊必要性
第二節 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適度性分析
一、政府失靈的一般理論
二、金融自由化及其相關理論
三、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適度性
第三節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的基本內容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的含義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的基本原則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的框架體係
本章小結
第三章 互聯網支付法律製度研究
第一節 互聯網支付概述
一、互聯網支付的概念
二、互聯網支付的主要模式
三、互聯網支付的法律關係
第二節 互聯網支付法律問題和風險
一、互聯網支付平颱的法律地位
二、支付用戶預收代付款的法律性質及歸屬問題
三、互聯網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第三節 域外互聯網支付法律製度比較
一、互聯網支付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市場準入製度
二、互聯網支付用戶預收代付款管理製度
三、互聯網支付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
本章小結
第四章 P2P網絡藉貸法律製度研究
第一節 P2P網絡藉貸概述
一、P2P網絡藉貸的概念
二、P2P網絡藉貸的主要模式
三、P2P網絡藉貸的核心價值
第二節 P2P網絡藉貸法律問題和風險
一、P2P網絡藉貸平颱的法律地位
二、P2P網絡藉貸投資者的信用風險
三、P2P網絡藉貸的非法集資風險
第三節 域外P2P網絡藉貸法律製度比較
一、P2P網絡藉貸的監管體係
二、P2P網絡藉貸的信息披露製度
三、P2P網絡藉貸的資金管理和保護製度
本章小結
第五章 互聯網貨幣法律製度研究
第一節 互聯網貨幣體係概述
一、傳統虛擬貨幣概述
二、新型虛擬貨幣概述——以比特幣為例
三、互聯網貨幣體係
第二節 互聯網貨幣法律問題和風險
一、互聯網貨幣對貨幣政策的影響
二、互聯網貨幣的欺詐風險
三、互聯網貨幣的洗錢風險
第三節 域外互聯網貨幣政策及法律製度
一、互聯網貨幣發行主體製度
二、互聯網貨幣流通管理製度
三、互聯網貨幣反洗錢法律製度
本章小結
第六章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設想
第一節 互聯網金融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的挑戰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現行立法
二、互聯網金融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製提齣的要求
三、我國現行互聯網金融法律製度的不足
第二節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製建言
一、金融監管體製概述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製的理性改革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製建言
第三節 我國互聯網金融法律製度建言
一、互聯網支付法律製度
二、P2P網絡藉貸法律製度
三、互聯網貨幣法律製度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研究》:
第三節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的基本內容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的含義
金融監管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而言,金融監管是主管當局依據國傢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業(包括金融機構及其在金融市場上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約束、管製,使其依法穩健運行的行為總稱;廣義而言,金融監管除主管當局的監管之外,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製與稽查、行業自律組織以及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等。《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研究》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研究限於狹義範疇,即國傢金融主管部門為保證互聯網金融行業和相關市場的安全有序運行,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及其參與主體實施的監督和管理,包括對互聯網金融各模式交易主體市場準入、業務範圍、運行規則、風險控製、市場退齣等方麵的閤規性標準和限製性、禁止性規定以及相關執法程序。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即調整國傢主管部門監督和管理互聯網金融行業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之所以強調“法律”二字,在於金融監管屬於國傢對民事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和私人行為的強製乾預,必須以法為據、依法而行,相關監管部門的設立及其權力的取得、行使必須基於明確的法律授權、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和標準,這樣纔能在保障互聯網金融行業規範、有序發展的同時,防止監管部門的任意性、不公正執法。
從效果上看,除瞭政府監管,金融交易契約、相關行業協會、仲裁機構和國傢司法部門均可對金融活動的參與者産生實質約束力,並作為交易主體的有效救濟渠道。由於篇幅所限,《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研究》僅從行政監管角度對互聯網金融展開研究。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的基本原則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定及適用的指導思想和基礎原理,貫穿於所有互聯網金融法律規範中,並起到根本的統領作用,突齣體現著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立法過程中,互聯網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直接決定瞭監管法律製度的性質、內容和價值取嚮,並對化解法律規則之間的衝突起到協調作用;執法過程中,互聯網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監管部門確定閤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在齣現法律“真空”和“時滯”的情況下也可直接發揮填補作用。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研究》將互聯網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總結如下。
(一)依法監管原則
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下,政府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包括監管機構的設置、監管職權的劃分、執法行為的內容和程序,必須以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為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經營者和參與者應且僅應接受監管部門依法而為的管理行為。世界銀行發布的《1989年世界發展報告》總結瞭發展中國傢金融自由化改革的若乾經驗和教訓,其中之一即“金融自由化改革並不是要完全取消政府的直接乾預,而是改變直接乾預的方式”,“具體說,就是要以法律和規章的乾預取代人為的行政乾預”。隻有依法行政,纔能保證監管的權威性、明確性和統一性,纔能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膨脹或懈怠,真正保障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的行動自由和閤法權益。
(二)安全穩定與經濟效率相結閤原則
金融監管一貫以安全穩健為核心,各類金融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設置的一係列指標往往都著眼於防範金融風險,保證市場秩序穩定。但是,互聯網金融經營者畢竟屬於營利機構,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若想保證發展並提升競爭力必須講求效率,要求其將穩健和安全作為運營的絕對目標並不閤理。而且,互聯網金融業旨在提供資金流轉和投資渠道,相應地,對之監管的法律製度理應為資金的高效流轉和有效配置提供保障並發揮積極作用,及時滿足社會籌資需求,提高資本市場效率。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不應以防範風險為唯一目標,在保證相關市場穩定運行的同時,應盡可能促進行業的高效發展。
為貫徹此原則,互聯網金融監管法一方麵要防範、打擊降低行業效率的惡性、違法或犯罪行為,另一方麵要注重培育一個公平、高效、有序的競爭環境,因為競爭是提升效率的有效途徑,既要打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避免市場喪失活力,亦要防止過度競爭,危及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同時,政府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乾預應當適度,將監管限製在市場不能自行調節的範圍內,允許互聯網金融開發新的消費群體、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並且,防止對互聯網金融經營者的直接管理,尊重企業的自主經營。
……
前言/序言
金融就是資金的融通,無論是傳統的金融交易,還是互聯網金融交易,都是貨幣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先拿到彆人手裏錢的人是提前實現金融權利的人,他就是債務人,之後纔能實現金融權利的人是債權人,有待於債務人到期有足夠的現金流纔能實現自己的債權。在傳統的金融交易裏,債權人和債務人是麵對麵交易,而且銀行是個自信優勢的坐商,發生到期不能償還債務的情形不多。而在互聯網交易中,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互不見麵,債權人就形同行商,如果能夠償還就償還,不能償還就溜號,也就是現在俗話所說的“跑跑”。
這些年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大有用綫上交易取代綫下交易之勢,麵對互聯網金融勢力日益狀大,傳統金融麵臨互聯網金融的威脅:要麼加入互聯網金融,要麼不斷地棄城失地,因為交易成本太高而慢慢等死。然而事情可能不是這樣的,互聯網金融固然具有交易速度快捷、交易對象眾多、交易成本低廉的特點,但這些特點可能導緻互聯網金融快速覆蓋市場,有可能因為其快速交易而齣現騙過投資者和逃過監管的情況。騙過投資者的情形已經有易租寶和泛亞國際等不少案例,而投資者也不會引頸受戳,欺詐者受到懲罰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造成産業發展的遲滯。所以互聯網金融的問題不是其發展速度的問題,而是質量的問題,如果不解決質量問題,互聯網金融也會遭遇投資者“用腳投票”,人們因害怕風險就仍然選擇傳統的交易方式。
互聯網金融的質量問題就是交易平颱能不能守約的問題。如果交易平颱的控製方能夠及時、完整、準確地披露所有交易信息,並且自己不搞資金池、不虛構項目、不假藉平颱圈錢的話,互聯‘網金融就沒有大的“跑跑”問題,也沒有大量的索債問題,互聯網金融就能處在良性發展運動中,如果互聯網金融存在各式各樣的資金池和虛假項目時,要斷定互聯網金融將會取代傳統金融交易的說法便屬癡人說夢而已。
因為互聯網金融發展太快,而且齣現“跑跑”的情形太多,投資者受到的損失太多,這些問題不但製約瞭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而且拖纍瞭實體經濟。在這種情況下,規範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從製度上防範互聯網金融交易平颱控製方齣現私立資金池、虛構項目等損害社會利益和公眾利益的行為就成為我國金融法製建設重要的任務之一;而防止齣現這些社會和投資者的情形就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瞭。
《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製度研究》一書,是我2011年帶的博士劉然同學基於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留學和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研究成果,結閤她在銀行工作以來的實踐經驗所著而成。
近3年來,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活躍瞭民間金融市場,創新瞭金融服務模式。但金融即風險,互聯網金融的金融本質決定瞭它必然會給參與者帶來風險隱患。在初期爆發式成長階段,互聯網金融公司資金鏈斷裂、破産倒閉、經營者捲款“跑路”、非法集資等事件頻發,問題平颱不斷曝光,嚴重危及瞭公眾的資金安全和國傢的金融秩序,引發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2014年初,中國人民銀行即發布瞭諸部規章、通知等規範性文件對互聯網金融的具體業務予以規範,後來又提齣“互聯網金融五大監管原則”、“對互聯網金融差彆化監管”等。2015年7月,經過近一年的醞釀,中國人民銀行等10部委聯閤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確立瞭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原則和職責分工。此後,相關監管部門針對互聯網金融陸續齣颱~係列管理辦法。可以說,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係正在緊鑼密鼓的構建。
互聯網金融健康持續發展離不開規範、離不開監管。劉然博士的這部書稿即重點圍繞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展開討論。首先,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基礎性介紹後,分析瞭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製的必要性和適度性,構建瞭監管的基本原則和框架體係;其次,選取瞭互聯網支付、P2P網絡藉貸和互聯網貨幣三種典型模式予以深度研究,特彆地,重點探討瞭三種模式的法律問題和風險,並對域外主要國傢的相關法律製度和監管措施進行瞭詳細介紹;最後,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製(監管機構設置)和上述三種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法律製度提齣瞭具體建議。
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劉然博士的這部書稿既透析瞭監管的理論基礎,又提齣瞭具體的監管措施,選題和結論具有很高的理論研究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文章邏輯嚴謹、思路清晰、材料充分、論證到位,充分體現瞭作者的學術功力和研究水平。作為劉然博士的導師,我衷心希望她在今後的職業生涯中能繼續保持學術熱情,敏於探索,結閤實踐,對互聯網金融及其監管有進一步更高造詣的研究。
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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