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社会学、伦理学、哲学专业师生 本书是被誉为“维多利亚时代的亚里士多德”——斯宾塞基于伦理的生物学起源,对规制正当社会生活之“同等自由法则”做出的进化论解释。《论正义》是斯宾塞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变——从伦理学第yi原理向正义准则的转变,是其作品中不可不读的一本。译本精良,翻译准确、凝练,对于正确理解名家晦涩的哲学理论,此译本应为zui佳选择。
内容简介
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已为学人熟知,然则其中的伦理学说却在《论正义》中才得以连贯阐述,《论正义》是《伦理学原理》的第四部分,是其社会进化论在社会伦理领域的运用。《论正义》与《社会静力学》的结论尽管基本一致――道德法则表达的是完美社会中的完美之人,国家的职责在于防止侵害个人自然权利的不义行为,但是,《论正义》却也体现了其学术观点的转变:首先,放弃了对社会伦理问题的超自然解释,而完全采取进化论的解释;其次,明确了道德伦理的生物学起源。由此,倘若要全面理解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本书应为必须。本书亦能为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者与实践者提供助益。
作者简介
赫伯特·斯宾塞,英国社会学家、哲学家,维多利亚时代杰出的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因其将“适者生存”、“自然选择”的进化论观念引入社会学与伦理学领域,赫伯特·斯宾塞被冠之以“社会达尔文主义之父”。著有《社会静力学》《人对国家》《政府的适当范围》等;此外,其“综合哲学体系”计划具体包括《第yi原理》、《生物学原理》(两卷)、《心理学原理》(两卷)、《社会学原理》(三卷)、《伦理学原理》(两卷)。
周国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哲学。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动物伦理
第二章 次人类正义
第三章 人类正义
第四章 正义感
第五章 正义观
第六章 正义的准则
第七章 上述正义准则之权威性
第八章 上述正义准则之推论
第九章 身体健康权
第十章 自由移动与迁移的权利
第十一章 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第十二章 财产权
第十三章 无形财产权
第十四章 赠与与遗赠的权利
第十五章 自由交换与自由缔约的权利
第十六章 自由职业权
第十七章 自由信仰与礼拜的权利
第十八章 言论与出版自由权
第十九章 回顾与补充
第二十章 女性权利
第二十一章 儿童权利
第二十二章 所谓的政治权利
第二十三章 国家的性质
第二十四章 国家的体制
第二十五章 国家的义务
第二十六章 国家义务的边界
第二十七章 国家义务的边界——续一
第二十八章 国家义务的边界——续二
第二十九章 国家义务的边界——续三
附录一 康德的权利观念
附录二 土地问题
附录三 道德动机
附录四 动物的道德意识
参考文献
赫伯特·斯宾塞生平年表
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十三章 无形财产权
第五十八节
一条狗不仅努力保留它发现的一根骨头,而且努力保护主人留给它照看的衣物或其他物品;即便是一条狗,也能意识到对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品的所有权;因此很显然,形成有形财产权的观念只需要一丁点智力。但是,当财产既看不见也摸不着时,就需要更大的智慧了。设想一种精神产品的存在,需要建设性的想象力;设想脑力劳动产品与体力劳动产品一样,都是真正的财产,这需要更富建设性的想象力。
无论我们考虑权利的积极要素还是消极要素,这两者都建基于同样的基础,这是可论证的。如果我们记得正义的积极面意味着,每个个体都接受其自然本性及其相应行为带来的利益与不利;那么很显然,只要任何人的脑力劳动取得了某种结果,他就应当取得从这一结果中自然产生的利益。我们所限定的正义要求,这种情形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与任何其他情形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一样,都不能被推翻:对预期产品的权利主张是一种有效的权利主张。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正义的消极要素——将群居动物每一个体的活动范围限制在所有其他个体也能实施类似行为之内——也禁止侵吞他人的精神产品;或者说,如果该精神产品是一种通过供他人使用而为生产者带来收益的产品类型,那么非经生产者同意,禁止使用该产品。如果A发明了一种精神产品,B、C、D在非经A同意的情况下就自行使用了该产品的收益,那么,他们就违反了同等自由法则;这是由于,他们各自利用A的脑力劳动产品而受益,A却没有机会利用他们的类似体力劳动产品或脑力劳动产品而获益。也许有人会说,其他人只是使用了A的精神产品,并没有从A那里夺走它;对此,我们的反驳是,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一样,供他人使用可能是其预期利益。一个人造好房子将其出租,或者向旅客出租马车,如果有人住了其房子或租用了其马车而不付钱,他就会觉得自己被欺诈了。他自己并没有使用而是提供给他人使用,他并没有获得促使他建房子或造马车的预期回报。即使不存在明示合同来约定租金,所有者也不可否认地受到了损害。那么同样地,尽管发明精神产品的人并没有被那些适用者剥夺了该产品,但是,即使在缺少任何有关精神产品的明确意识的情况下,如果其他人使用该产品却并未向他支付其劳动应得的报酬,那么他就被欺诈了。
……
前言/序言
在1879年6月出版的《伦理学的质料》的序言中,我曾写过这样一句话:“最近几年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明显地反复出现的迹象提醒我,即便生命不会停止,可是健康状况不会容许我完成之前给自己所设任务的最后一部分。”我随后又指出,由于“我认为之前的各部分都附属于这任务的最后一部分”——也即伦理学与进化论的联系,所以,我可不愿意设想无法完成这一部分的可能性。因此,我决定提前撰写《伦理学的质料》。
之前预见的病痛逐渐显现。健康状况逐年下滑,写作能力每况愈下,终于在1886年彻底崩溃;对《综合哲学》的进一步加工润色也就被搁置到了1890年年初,那时每天能够经受住一小会儿的严肃写作。当然,问题也随之产生——首先开始写什么呢?我毫不犹豫地决定先完成《伦理学原理》,因为《社会学原理》的主要部分已经完成了。随后又进一步出现一个问题——应优先撰写《伦理学原理》的哪部分呢?由于相信自己余下的精力不可能完成全部任务,我决定最好先写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跳过第二部分“归纳伦理学”与第三部分“个体生活的伦理学”,我致力于第四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论正义”。现在,我很满意的是,我终于成功地完成了。
如果身体健康状况得到继续改善,我希望明年年底我可以发行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从而完成第一卷①;如果身体健康状况继续允许的话,我将转而专注于第五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消极善行”与第六部分“社会生活的伦理学:积极善行”。
虽然本书覆盖的领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1850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涵盖的领域相一致;可是,两者在范围、形式、部分观念上都是不同的。第一个区别是,我第一本书中出现的超自然解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专门的自然主义解释——也即进化论解释。第二个区别与第一个区别相关联,伦理的生物学起源在《社会静力学》中只是被暗示出来,可是在本书中,这种起源得以明确陈述;并且,详细阐述该生物学起源的结果成为本书的一个基本特征。第三个区别是,更经常性地用归纳法来支持演绎法。每一种情形都揭示了,源于被规定的第一原理的各种结论,都分别为人类的进步过程所明证。
《论正义》 一、 追溯正义的源流:古典哲学家的智慧回响 本书深入探寻“正义”这一古老而又常新的哲学命题。我们将从古希腊的先贤们开始,一同审视他们对正义的早期思考。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以苏格拉底之口,将正义置于城邦与心灵的宏观框架之下,探讨和谐、秩序与各司其职的理想状态。他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更是个体灵魂深处的一种美德,是理性、激情与欲望各安其位、协同运作的结果。在城邦层面,正义则体现为各阶层——统治者、士兵与生产者——各司其职,互不越位,共同维护城邦的整体利益与稳定。这种对正义的有机论理解,深刻影响了后世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则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对正义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分析。他区分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关注的是荣誉、财富和其他利益如何在公民之间公平地分配,他强调“应得”原则,即根据个人的贡献和德行来分配。矫正正义则处理交易和侵犯中的不公,旨在恢复原状,纠正错误。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政治正义”的概念,认为它是基于法律和习俗,并在城邦共同体中实现的。他的思想奠定了正义作为一种政治美德和法律原则的基础。 从古典哲学家的角度出发,本书将带领读者理解正义的初步概念:它关乎个体的德性,关乎社会群体的秩序,关乎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关乎法律的公正执行。我们将看到,即便在数千年前,先哲们就已经在为如何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而殚精竭虑,他们的思考方式和结论,至今仍为我们理解当代正义理论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二、 现代语境下的正义挑战:契约论的勃兴与辩护 随着社会结构的演变和哲学思潮的更替,正义的讨论进入了现代语境。其中,契约论正义理论在塑造现代政治哲学格局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我们将聚焦于近代最重要的几位契约论思想家,探究他们如何将正义与个人的权利、自由以及社会合作的必要性联系起来。 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描绘了一个“自然状态”,在那里,生命是“孤独的、贫困的、污秽的、野蛮的”和短促的。为了摆脱这种无休止的冲突与恐惧,人们通过契约放弃部分自由,将权力交给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以换取安全与秩序。在这里,正义的概念与服从法律、遵守契约紧密相连,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一个强大的、能够强制执行规则的政治实体。 约翰·洛克则对自然状态和契约论进行了更为乐观的阐释。《政府论》中,他认为自然状态受自然法的约束,人们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的建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自然权利,其合法性根植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洛克强调,正义不仅在于遵守契约,更在于保障个人权利免受侵犯。如果政府违背了其保护公民权利的使命,人民就有权反抗。 让-雅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契约论注入了深刻的民主色彩。他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不是个人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而是个体之间的契约,通过这个契约,每个人都将自己置于“公意”的管辖之下。公意代表着共同体的整体利益,而正义正是公意的体现。卢梭的理论强调了集体决策、人民主权以及通过法律实现社会平等的重要性。 本书将深入分析这三位思想家的契约论,阐释他们如何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正义的起源、基础和目的。我们将看到,从保障基本安全到维护自然权利,再到实现集体意愿,契约论为理解现代社会正义提供了一种强大的分析框架,也为后来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奠定了基石。 三、 当代正义的困境与多元图景:从程序到实质的张力 进入20世纪,正义的讨论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本书将重点呈现当代正义理论中几个极具影响力的发展方向,并分析它们所面临的挑战。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构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他提出的“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这两个思想实验,旨在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选择提供一个公正的起点。在无知之幕后,人们将无法知晓自己的社会地位、财富、天赋等个人属性,从而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平等自由原则保障每个人享有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而差别原则允许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存在,但前提是这些不平等必须有利于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并且权力职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将正义的核心置于社会基本结构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之上,强调机会的公平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照。 与此同时,罗伯特·诺齐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则提出了对罗尔斯理论的有力挑战。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基于“拥有权正义”的观点,认为只要个人的财产是通过正当的获取、转让和矫正程序获得的,那么由此产生的分配结果就是正义的,无论这种分配是否平等。他们强调最小国家论,认为政府的唯一合法职能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干预经济分配将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此外,我们还将触及其他重要的当代正义理论,例如: 社群主义:如麦金太尔、桑德尔等,他们批评自由主义对个体的抽象化,强调正义必须植根于具体的社群、传统和共同体价值之中,认为共同善的追求是实现正义的关键。 能力进路:由阿玛蒂亚·森和玛莎·努斯鲍姆等倡导,他们认为衡量正义的标准不应仅仅是资源或自由的分配,而应关注个体实际拥有的“可行能力”(capabilities),即个体能够做和能够成为什么。 多元文化主义与身份政治: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如何处理不同群体之间的正义诉求,如何保障少数族裔、性别、性取向等群体的权利和认可,成为正义理论新的重要议题。 本书将系统地梳理这些当代正义理论的主要观点、论证方式及其相互之间的批判与对话。我们将探讨,在面对全球化、技术进步、贫富差距扩大等现实挑战时,不同的正义理论提供了何种解决方案,它们又各自存在怎样的局限。 四、 正义的实践与永恒追问 《论正义》不仅仅是对抽象概念的梳理,更是一次对正义在现实世界中如何运作、如何被追求的深刻反思。我们试图理解,从古老的城邦到现代的民族国家,从个体伦理到全球治理,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如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被诠释和践行。 本书将引导读者思考: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是否总是正义的?当法律与我们的正义感相悖时,我们应如何抉择? 分配的难题:在有限的资源面前,如何才能实现最公正的分配?机会均等是否足以弥合结果的不平等? 个体自由与集体利益的平衡:如何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实现社会整体的福祉? 全球正义的挑战:面对贫困、气候变化、国际冲突等全球性问题,我们应如何构建一个更公正的世界秩序? 通过对正义理论源流的追溯、现代演变的梳理以及当代困境的剖析,本书旨在激发读者对正义问题进行更深入、更批判性的思考。它不是提供一套现成的答案,而是邀请读者一同踏上这场永恒的哲学探索之旅,在理解不同思想家的智慧光芒中,构建自己对正义的深刻认识,并为追求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贡献力量。
这本书带给我最直接的感受是,它极大地拓宽了我对“正义”这个概念的认知边界。在此之前,我可能更多地将其理解为一种朴素的公平,比如“不偏不倚”、“各取所需”。然而,通过作者的深入解读,我才意识到正义的内涵是如此丰富和复杂,它涉及到分配的公平、机会的均等、权利的保障、惩罚的合理性,甚至还包括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对社会结构的批判。作者在阐述过程中,巧妙地运用了许多引人入胜的案例,这些案例来自不同的社会情境,有的涉及具体的法律判决,有的触及政治决策的伦理困境,还有的则关乎日常生活的道德选择。每一个案例都如同一个微缩的实验室,在其中,关于正义的各种理论得到了生动的检验和阐释。我发现,即使是看似微不足道的日常事件,也可能隐藏着深刻的正义问题。作者的分析鞭辟入里,他引导我一步步剥开现象的迷雾,直抵问题的核心。我开始反思,在现实生活中,我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我是否对他人和整个社会负有应有的正义责任?这本书无疑是一面镜子,让我能够更清晰地认识自己,并激励我成为一个更有正义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