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本社 编 定 价:5 出 版 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年10月01日 页 数:59 装 帧:平装 ISBN:9787010140919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一、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三、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四、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六、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七、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
●关于《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 内容简介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由本社编。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靠前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靠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靠前,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等
《中华共和国宪法》 内容简介 《中华共和国宪法》是中华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基本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华共和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一、 国家性质与基本制度 《中华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华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负责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决定重大事项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与中国共产党同舟共济、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各民族人民都能当家作主,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共同为建设繁荣富强的祖国而努力。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城市和农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二、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华共和国宪法》高度重视公民的权利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位置。 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生动体现。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民主权利:公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等。国家通过发展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保障公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文化权利:公民享有进行科学文化活动、从事文化创作的自由。国家支持和鼓励科学进步和文化繁荣。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全体公民都负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是公民最基本的爱国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活动的根本准则。全体公民,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义务,也是维护国家根本性质的必要要求。 维护公共财产、保护环境:公民有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的义务。 服兵役: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三、 国家机构的组成与职权 《中华共和国宪法》系统地规定了国家各级机构的设置、产生方式以及各自的职权范围,形成了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的国家权力运行体系。 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其职权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预算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全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工作,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等各项事业。 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负责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代表国家监督法律的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 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统一行使反腐败工作,对全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其他重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作战方针,制定军事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四、 宪法的修改与解释 《中华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修改和解释的程序,以确保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宪法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十名以上代表提议,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以超过应到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宪法解释程序:《宪法》的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五、 宪法的庄严性和实施 《中华共和国宪法》是国家各项法律的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华共和国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人民的幸福安康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指南。
作为一名对社会变迁有着敏锐洞察的观察者,我一直关注着中国社会在法治建设方面的进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无疑是当下最重要、最核心的议题之一。这本书的出现,让我看到了国家在这一领域所展现出的决心和力度。我尤其对书中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论述感到振奋。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很容易走向滥用,而法治正是约束和规范权力的最有力武器。这本书是否能够为我们描绘出清晰的权力边界,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它对于防止腐败、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会带来怎样的深刻变革?我非常期待从这本书中找到答案,了解国家是如何在顶层设计上,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有序、繁荣的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本书不仅仅是一份文件,更是一幅描绘国家未来发展蓝图的宏伟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