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近年来,民航局飞标、空管、适航等部门纷纷设立法规政策机构,重视原有法规查漏补缺的新增和细节修订工作,从法规先行的审计检查工作开始,相继调整了民航各技术领域相关人员以执照、训练管理为主的规则规章,对航空院校的飞行、管制和签派等专业的人才培养影响尤甚。
《民用航空法规/飞行技术专业系列教材》正是面向新形势下的执照考核规定要求而编撰的,主要参照了公约及附件的相关国际标准,依据我国法规主管机构颁发或修订的新相关规章,梳理了飞行技术领域内众多相关知识点,在保留国际国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调整了局部章节架构,订正了个别不再适用的过时内容,深入细化地展现了飞行技术专业的几部重要相关规章,可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地提供针对性更强的教学培训模式。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规概述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规发展历史
第三节 民用航空法规的特征
第四节 我国航空法规体系架构
第二章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体系
第一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及程序
第三章 航空法规主管机构
第一节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二节 其他国际组织
第三节 我国航空法规主管机构
第四章 华沙体制、航空刑法体系
第一节 华沙体制及《罗马公约》
第二节 航空刑法体系
第五章 航空器国籍登记及适航管理
第一节 航空器的定义与分类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和登记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六章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管理
第一节 执照管理一般规定
第二节 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三节 私用驾驶员执照
第四节 商用驾驶员执照
第五节 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第六节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七节 执照管理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中国民航运行与飞行规则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三节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四节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
第五节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第六节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第七节 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行管理法规
第八节 告警服务与搜寻援救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管理概述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第三节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第四节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民用航空法规/飞行技术专业系列教材》:
第五章 航空器国籍登记及适航管理
根据系统工程“人、机与环境”三位一体的观点,航行与运输的正常运行离不开航空人员、航空器和运行环境。其中,航空器是必不可少的进行航空活动的工具,没有航空器,就不能进行航空活动,更谈不上航空立法。本章在介绍航空器基本定义和分类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与航空器管理相关的公约、附件七及附件八的国际统一规范,也即是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制度及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第一节航空器的定义与分类
一、航空器的定义
航空器是飞行器的一种,我们把在地球大气层内或大气层之外的空间(含环地球空间、行星和行星际空间)飞行的器械通称飞行器。航空器、航天器、火箭与导弹都属于飞行器,但也有所不同,航空器主要在大气层内飞行,航天器则主要在大气层之外的空间飞行,火箭是靠自身携带的燃料提供推进力,而导弹是依靠制导系统控制其飞行轨迹。
所以,航空器可定义为:大气层中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或水)面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常见的航空器包括气球、飞艇、滑翔机、直升机和飞机等。根据航空器的定义可知:卫星、宇宙飞船、空间站、航天飞机、火箭、导弹、气垫船不属于航空器的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飞机只是航空器的一种。虽然,随着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航空器在很大程度上是指飞机,但是,航空法规为了其规范性和完整性必须使用航空器这个名词。
二、航空器分类
根据产生向上力的基本原理的不同,航空器可划分为两大类: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前者靠空气静浮力升空;后者靠空气动力克服自身重力升空。早期发明的航空器更多属于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如气球、飞艇等;近现代航空器的研发与改进主要针对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如固定翼的飞机、滑翔机,旋翼的直升机等。
但是,在航空法领域,更重要的分类是依据使用性质把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飞行任务的航空器。具有国家特殊用途、执行公务航空活动是国家航空器的特征,如专机。
而民用航空器是指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飞行任务以外的从事航空活动的航空器,也即是除国家航空器之外的航空器,主要用于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通常按航空器功能性而非所有权来区分。航空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因此,《民用航空法规/飞行技术专业系列教材》中在并非特别指出的时候,称“航空器”时多是指“民用航空器”。
……
前言/序言
俗语云:“国有国法,行有行规。”航空法就是旨在调整空气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航空活动、社会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普遍受益的一整套规则。民用航空有关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诸如航行的原则和技术规范、航空运输管理与发展等,无一例外地受到一整套法规体系的约束和指导。本书涉及众多国际和国内航空法体系架构与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基础知识、我国加入的国际多边条约、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航行服务程序、国内航空法律、国务院关于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等。书中系统介绍了国际民航组织和中国民航局关于空中航行、空中交通管理、航空人员管理、适航管理、机场管理、运输营运、防止非法干扰、搜寻援救和安全管理等与民用航空运行有关的法规,有助于读者理清各种民航法规之间的纵、横向联系,熟悉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各种技术规章,为读者在民航岗位工作中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有关航空法规奠定理论基础。
当前,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行技术规范不断推陈出新,航空运输运行经营深化发展。随着新的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陆续颁发更新,我国民航的立法工作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呼声高涨,国内的各级法律规章的更新修改也层出不穷。鉴于航空法规更新、修订颁发频繁之特点,与之对应的法规课程教学培训工作也应与时俱进。近年来,民航局飞标、空管、适航等部门纷纷设立法规政策机构,重视原有法规查漏补缺的新增和细节修订工作,从法规先行的审计检查工作开始,相继调整了民航各技术领域相关人员以执照、训练管理为主的规则规章,对航空院校的飞行、管制和签派等专业的人才培养影响尤甚。
本书正是面向新形势下的执照考核规定要求而编撰的,主要参照了公约及附件的相关国际标准,依据我国法规主管机构颁发或修订的最新相关规章,梳理了飞行技术领域内众多相关知识点,在保留国际国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上调整了局部章节架构,订正了个别不再适用的过时内容,深入细化地展现了飞行技术专业的几部重要相关规章,可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地提供针对性更强的教学培训模式。本书致力于兼顾局方培训需求,具备“着眼国际接轨、紧贴教学大纲、面向执照改革、突出民航特色”的特点,以期在提高航空法规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的同时,为读者和相关专业的执照考核提供有针对性的理论参考。
本书在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内部发行教材《民用航空法规导论》的基础之上,前后通过三次修订,经飞行学院教务处、飞行学院空管学院督导、协调和安排,由航空法规学科组、飞行执照理论考核专家组成员承担编写工作。全书由王剑辉担任主编,武丁杰和向征担任副主编,黄龙扬、孔金凤、杨运贵等其他教员完成了审定、校对等细节工作,在此对参编的各位骨干教师的呕心付出一并表示感谢。
诚然,与方兴未艾的民航事业发展相比,我国航空法学的研究还处于初级认知与融合汲取的发展阶段。本书主要以介绍评析国际、国内相关航空法规规章为主,侧重于飞行技术领域内的航行原则与规范,其诸多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尚待进一步求索和探究。另外,因法规本身具有更新、修订频繁的特点,在内容的全面性和时效性上很难做到周全、详尽。受限于时间要求和编者水平,书中不妥与疏漏在所难免,盼请各位专家和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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