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9
填补本学科领域内研究空白;视角新颖独特;选题新奇。
《元代法制变迁研究》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1.《至正条·条》考释。《至正条》是新发现的史料,虽然韩国学者以及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文字整理,但韩国学者对其整理、校注,主要参考《通制条》。在二文献不一致时,大多依《通制条》校《至正条》。应当说,这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现存《通制条》是明初墨写本,《至正条》是元刊本。《至正条》的准确性要高于《通制条》。二者不一致之处,在无其他史料参证的情况下,以《至正条》为准,错误率要少一些。换个角度说,如果再度审视现存有关《通制条》整理成果时,《至正条》中的文字表达,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元刊本《至正条》本身有讹误之处,韩校本和有关学者已经做了某些校正,笔者根据相关史料,对《至正条·条》做进一步的文献整理工作。2.元条与法律体系。本部分主要研究《至正条·条》的篇目,以及其与前代令典关系。唐宋令可以分为唐令谱系和宋令谱系,其分界点是《元丰令》。从篇目上来看,将元代“条”和金《泰和令》很大程度上是承继《庆元令》,可将金令、元“条”纳入宋令谱系;3.比较法视野下的元代法制中国古代法律的变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体例的变迁,二是内容的变迁。本部分结合《元典章》、《元史·刑法志》、《吏学指南》等法律文献,将《通制条》、《至正条》同唐宋令条文所承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准确把握元代社会生活中各种法律生活的实质,了解元代法制的变迁,分析法制变迁的而原因。4.元代法制变迁的法社会学分析元代法制变迁是元代社会变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元代法制变迁的过程是渐进式的,在此过程中草原游牧法律文化与汉地传统法律文化相互影响。元代法制变迁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由各种政治势力的斗争、蒙汉之间的利益冲突推动的产物。
作者:宋国华
宋国华,男,1972年生,山东曲阜人。1996年毕业于湖北师范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1996年至2004年任教于湖北咸宁高级中学。200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史研究。已在《法律科学》、《史学月刊》、《当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近二十篇。独撰学术专著一部,参著两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各一项。
《元代法制变迁研究》
目录
绪论
第一章《至正条格·条格》(校注本)补正
一、卷23《至正条格·条格·仓库》
二、卷24《至正条格·条格·厩牧》
三、卷25《至正条格·条格·田令》
四、卷26《至正条格·条格·田令》
五、卷27《至正条格·条格·赋役》
六、卷28《至正条格·条格·关市》
七、卷29《至正条格·条格·捕亡》
八、卷30《至正条格·条格·赏令》
九、卷31《至正条格·条格·医药》
十、卷32《至正条格·条格·假宁》
十一、卷33《至正条格·条格·狱官》
十二、卷34《至正条格·条格·狱官》
第二章元代“条格”篇目
一、《至正条格·条格》篇目
二、《至正条格·条格》与《天圣令》篇目比较
三、元“条格”的谱系
第三章元代法典编纂
一、以“事类”立目
二、语言简洁、明确
三、突出“令”的禁止功能
四、小结
第四章元代仓库制度
一、仓库收纳
二、出给
三、账簿管理
四、仓库管理、监督
五、给粮、给衣制度
六、运输
七、小结
第五章元代赋役制度
一、赋役预算
二、税额
三、赋税输纳
四、赋税折纳
五、力役
六、赋役免除
七、差科原则
八、小结
第六章元代田土制度
一、给田
二、田土流转
三、荒田耕种
四、田地耕种
五、田地买卖、典质
六、田地植树
七、屯田管理
八、劝农
九、小结
第七章元代厩牧制度
一、牲畜饲养
二、牲畜管理
三、责课
四、牲畜印记
五、驿传
六、小结
第八章元代关市制度
一、关制
二、市制
三、小结
第九章元代捕亡制度
一、缉捕主体
二、缉捕对象
三、缉捕运行
四、缉捕赏罚
五、盗贼预防
六、小结
第十章元代的医药制度
一、医学教育
二、医官选任、考核
三、医药管理
四、医疗救护
五、小结
第十一章元代的假宁制度
一、岁时节日假
二、旬假
三、国忌日给假
四、田假和授衣假
五、装束假
六、事故假
七、丧假
八、请假
九、假日与休务
十、小结
第十二章元代的狱政制
一、诉讼管辖
二、起诉
三、审理
四、刑罚执行
五、监狱管理
六、小结
第十三章元代丧葬服制制度
一、“丧葬”的法律规制
二、元代“丧葬”之规定辑佚
三、唐宋元丧葬制度比较
四、小结
第十四章元代的“茶引”
一、茶引与公据
二、茶引文字
三、茶引条画的内容
四、小结
参考文献
第六章元代田土制度
田土制度主要在《田令》中规定。唐武德七年(624),开始定律令,关于“度田之制”的内容就是《田令》。北宋《天圣令·田令》宋令有7条,不行之唐令有49条。由于宋令是在唐令的基础上,参以新制而成,这说明北宋在田令方面继承、沿袭唐令较少,换言之,唐《田令》的许多条文已经不再适合北宋的社会经济状况。但研究宋土地管理时,不能仅仅以《天圣令》为据,因为在宋代,《天圣令》仅是宋仁宗时众多在行法典的一部,除了令之外,还有律、令、式等,还有《景德三年编修景德农田编敕》五卷【注文:《玉海》卷66《景德农田编敕》。】。现存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其《田令》有15条,但就完整的《庆元令》来说,其《田令》肯定多于此数。现存《通制条格》和《至正条格》都有《田令》篇。《通制条格》中《田令》在卷16,有20目47条。《至正条格·条格》中《田令》在卷26,共30目66条。
一、给田
元代的田地,从其归属来看,可分为民田和官田两类。元中统五年(1264),布衣赵天麟曾经献言建立元代的新田制,先定私田,限定私田的数量,“占田不得过限”,“私田既定,乃定公田”,并设置了具体的“公田之法”,皇帝令中书省议。【注文:(清)孙承泽:《元朝典故编年考》卷1《限田》,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但议之结果,就现有文献来看,并没有记载。现有文献,没有对民田数量规定的记载。元代灭宋,一般民众的私田并没有被元统治者用暴力将私田非法变为官田。【注文:杨国宜:“从元朝的法令看当时的土地制度”,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元代法律承认已有民田的合法性,针对蒙古贵族利用权势,大力侵占民田变为私有的行为,在条格中规定保护民田,禁止私自影占民田。至元六年(1340)前,伯颜党乞失者延不花等,“恃势夺占大都、河南、江淮、腹里诸处,及保定、雄、霸等州官民田土、房产,指称屯卫牧马草地,割为己业”,皇帝以为“官民田土俱有定籍”,因此予以保护,下诏令所在有司,“即与照勘,委系军民事产,回付各主。系官田土,依旧还官,有司迟延其事,因而受财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究治”。至元十三年(1276),江东、江西、浙东、浙西、淮西等地已经归附元统治者,当务之急就是使官吏、军民等安定,规定管军官、残宋官员、豪强势力之人将强占百姓的田宅产业归还原主,如果是无主之田产,则就近给无田地百姓耕种。
元初,淮西庐州一带,是元军多年征进之地,百姓抛弃很多荒闲田地。由于主人不耕种,淮西道宣慰使昂吉儿,至元十四年(1277)奏请将这些荒田变为屯田,但皇帝并未同意,而是先让荒田主人在半年之内出来识认,“经由官司”,如果真是其田地,无争议的,“分付主人”,令其仍旧耕种;如果在限定的时间之内不来,那么,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愿意耕种,则官府提供牛具、种子、农器等生产资料,交其耕种,作为屯田。种了之后,原主人再来,“道是俺的田地”,则不予支持。
至元十九年(1282)规定,不得将州县人户、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注文: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8页。】至元十九年(1282),禁止官豪势要之家,擅立宅司庄官,冒立文契,将民人田土,“私己影占”。【注文: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校注本)》,韩国城南影印元刊本2007年版,第65页。】对民田侵占的另一种形式就是接受呈献的民田。《至正条格·条格·田令》有“妄献地土”目,其下有“至元七年正月”条、“大德八年正月”条、“至治三年十二月”条、“元统六年六月”条等四条,这说明元代在不同时期都存在将民田地土妄献的情形,因此多次禁止。
本书从四个方面对元代法制的变迁进行了研究:1.《至正条·条》考释。《至正条》是新发现的史料,虽然韩国学者以及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文字整理,但韩国学者对其整理、校注,主要参考《通制条》。在二文献不一致时,大多依《通制条》校《至正条》。应当说,这是有一定问题的。因为,现存《通制条》是明初墨写本,《至正条》是元刊本。《至正条》的准确性要高于《通制条》。二者不一致之处,在无其他史料参证的情况下,以《至正条》为准,错误率要少一些。换个角度说,如果再度审视现存有关《通制条》整理成果时,《至正条》中的文字表达,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元刊本《至正条》本身有讹误之处,韩校本和有关学者已经做了某些校正,笔者根据相关史料,对《至正条·条》做进一步的文献整理工作。2.元条与法律体系。本部分主要研究《至正条·条》的篇目,以及其与前代令典关系。唐宋令可以分为唐令谱系和宋令谱系,其分界点是《元丰令》。从篇目上来看,将元代“条”和金《泰和令》很大程度上是承继《庆元令》,可将金令、元“条”纳入宋令谱系;3.比较法视野下的元代法制中国古代法律的变迁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体例的变迁,二是内容的变迁。本部分结合《元典章》、《元史·刑法志》、《吏学指南》等法律文献,将《通制条》、《至正条》同唐宋令条文所承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准确把握元代社会生活中各种法律生活的实质,了解元代法制的变迁,分析法制变迁的而原因。4.元代法制变迁的法社会学分析元代法制变迁是元代社会变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元代法制变迁的过程是渐进式的,在此过程中草原游牧法律文化与汉地传统法律文化相互影响。元代法制变迁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由各种政治势力的斗争、蒙汉之间的利益冲突推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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