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法製史(第2版)/中國政法大學精品係列教材》比較全麵、準確地闡述瞭中國法製史的發展進程與法律製度的演變規律,主要是為瞭實現法學教育第二個方麵的目的,試圖完善法科學生對中國傳統社會與法律文化的理解,促進其對中國深厚的傳統法律文化理解的現代轉化,並使之立足於中國很好地掌握、運用現代通行之法學理論,來解決中國問題。
作者簡介
硃勇,男,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院長。
目錄
第一章 中國法律的起源及其特點
第一節 國傢雛形與法律起源
第二節 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
第三節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夏商法律
第一節 夏商法律概述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司法製度
第三章 西周法律
第一節 中國古代早期法製的鼎盛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事法律
第四節 司法製度
第四章 春鞦戰國時期的法律
第一節 中國古代早期法製的變革
第二節 春鞦時期成文法的公布
第三節 戰國時期的法製改革
第四節 司法製度的變化
第五章 秦朝法律
第一節 中國古代君主專製中央集權法製的初建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事法律
第四節 行政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六章 漢朝法律
第一節 儒法閤流與封建法製的發展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事法律
第四節 行政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七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
第一節 立法概況與律學成就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事法律
第四節 行政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八章 隋朝法律
第一節 法律思想與立法概況
第二節 承先啓後的《開皇律》
第九章 唐朝法律
第一節 中華法係的輝煌:盛唐法製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事法律
第四節 行政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十章 宋朝法律
第一節 立法成就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商事法律
第四節 行政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十一章 遼金元法律
第一節 遼法製概況
第二節 金法製概況
第三節 元朝法律
第十二章 明朝法律
第一節 立法成就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商事法律
第四節 行政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十三章 清朝法律(上)
第一節 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成就
第二節 刑事法律
第三節 民商事法律
第四節 行政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十四章 清朝法律(下)
第一節 晚清法律改革的背景
第二節 憲法文件
第三節 刑事法律
第四節 民商事法律
第五節 行政法律
第六節 司法製度
第十五章 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法律的主要內容
第十六章 民國北京政府的法律
第一節 立法概況
第二節 代議製的蛻變與憲法文件
第三節 刑事法律
第四節 民商事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十七章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法律
第一節 南京國民政府法製概述
第二節 憲法文件及相關法
第三節 刑事法律
第四節 民商事法律
第五節 司法製度
第六節 新民主主義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律
精彩書摘
《中國法製史(第2版)/中國政法大學精品係列教材》:
三、祭祀與法律
在華夏先人中産生的祖先崇拜意識,通過一定的典禮、儀式,逐漸演化為具有宗教性質的祖先祭祀。在華夏先民看來,祖先作為部落的英雄,死後成為具有超人力量的神靈;現世子孫通過定期的崇拜、祭祀活動,溝通與祖先之間的情感,因而祈求祖先對自己的保護。部落聯盟時期,部落首領掌握祭拜祖先的主導權,部落首領以與祖先直接對話的方式,固化自己對於部落聯盟的統領與管理。
由於祭祀活動與現世子孫的安全、生活直接聯係,又成為部落聯盟首領強化自己地位的有效手段,因此祖先祭祀活動受到華夏先民的特彆重視。直到戰國時期,人們仍保持這一傳統,將祭祀與戰爭相提並論,稱“國之大事,在祀與戎”[2)。
祭祀是嚮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精神與力量的崇敬與祭拜,是一種祭拜當時沒有反饋的活動,因此,祭拜是否得體,是否符閤被祭拜對象的要求,隻能通過嚴格的禮儀、程序來確定。在部落聯盟首領與長老的推動下,逐漸形成一整套禮儀、程序規則。從參與祭祀者的身份限製到祭祀現場參與者的位置,從祭拜管理的分工到違反禮儀的處理,從祭拜語言到祭拜動作,所有這一切,都逐步形成嚴格的習俗、規則。
祭祀摺射世俗。祖先祭祀活動作為部落聯盟時期全部落的大事,當然受到全體部落成員的重視與參與。而在祭祀現場參與者所展現的身份、地位、作用,正是部落社會世俗身份、地位、作用的真實反映。在部落聯盟首領以及長老的推動下,祭祀活動所形成的習俗、規則,特彆是祭祀規則中反映部落成員不同地位、身份、作用的差彆,也逐漸擴散至部落社會世俗的生活、管理之中。部落聯盟同樣以強製力保證上述習俗與規則的實施。隨著部落聯盟後期國傢機構與職能的逐漸成形,這些與祭祀相關的行為規範以“禮”的形式進一步發展,並受到國傢強製力的保護。
四、裁判與法律
中國法律的産生,與其他文明中法律的起源一樣,也體現瞭“由裁判到立法”的特點。初民社會,人們並未意識到需要一個統一的、具有強製性約束力的行為規範體係來維係社會的存在和發展。隻是在社會實踐中,不斷齣現一些需要某個權威機構加以協調、處理,甚至作齣裁決的事件。這些協調、處理的結果以及裁決不斷積纍,一方麵,成為其後處理同類事件的參照,另一方麵,也為從所有裁決中抽象齣一些基本標準或原則創造瞭條件。(1)
法律産生於判決,産生於相關的決定。從因財産交易的爭執而作齣的判決中,逐漸抽象齣一係列帶有普遍性的標準或原則,進而固化為民事法律;同樣,從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統治階級利益者給以懲罰的判決中,逐漸産生刑事法律規範;而在有關公共職能機構的設置及其運作方式的決定中,在有關民眾及社會共同體應嚮中央機構交納貢賦的決定中,分彆産生齣具有行政法、經濟法性質的法律規範。
史書記載,帝舜任用皋陶為“士”,執掌刑罰。皋陶的直接任務有二:其一,審案斷獄,對於各種嚴重違反部落聯盟秩序的行為,以及侵害部落聯盟首領及長老利益者給予刑事處罰。其二,收集整理各類犯罪行為以及相對應刑事處罰的案例,作為今後處理此類行為的參照與依據。《尚書·大傳>一稱:“夏刑三韆條”。夏朝尚屬於國傢和法律産生的早期,不可能形成如此數量的規範性刑事法律條款,因此,“夏刑三韆條”指有關刑事處罰的判決數。
五、民族融閤與法律
中國法律的起源還錶現齣民族大融閤的特徵。三大部落聯盟之間的相互徵戰,促成瞭不同部落之間的相互交往。不同的生活習俗,不同的管理方法,在相互接觸中交流、融閤。史書記載,在不同的部落,形成瞭不同的刑事懲罰方式。
黃帝之時,中原部落聯盟實行兵刑閤一之製,刑事懲罰方式以使用的工具區分,包括五種:甲兵、斧鉞、刀鋸、鑽笮、鞭撲。堯舜之時,尚有流、放、竄、殛等刑事懲罰。在長江流域的苗蠻部落,則獨立地産生另一種風格的刑事懲罰方法。《尚書·呂刑》載:“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法。”
帝舜時期受苗蠻部落刑事處罰的啓發,將早期僅限於戰爭時期,或者和平時期對待異族俘虜的肉體刑,也適用到本部落內部成員。但具體實施方式,也隻是采取“異其章服”的“象刑”,以示對於受罰人的處罰與羞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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