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研究》主要研究瞭我國及全球主要海域的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研究》在全麵解讀並剖析全球主要海域及我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有效性的基礎上,闡明在我國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建設中,不僅要全麵分析陸海發展中的生態或環境製約性、汙染轉移性、社會或生態危害性等因素,還要綜閤衡量各種利益得失,更要注重風險預防、環境閤作、汙染物總量控製、海陸空間規劃、海岸帶綜閤管理的具體應用。
《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研究》適用於環境管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海洋環境監管、海監執法、海洋權益保護等相關行業的研究人員與從業人員,也可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海洋法學等專業的研究生教材。
作者簡介
戈華清,法學博士。江蘇省高校哲社重點研究基地“氣候變化與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中國環境立法與海洋環境保護立法,先後在《中國軟科學》《環境保護》《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和《生態經濟》等刊物上公開發錶學術論文四十餘篇;主持國傢社科、教育部人文社科等相關項目多項。
內頁插圖
目錄
從書序
前言
第一章 海洋陸源汙染的危害與産生原因
第一節 陸源汙染的特徵和危害
一、陸源汙染的特徵
二、陸源汙染的危害
第二節 陸源汙染的産生原因
一、陸源汙染突齣錶現為陸域經濟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
二、陸源汙染是一種纍積性汙染轉移的消極後果的集中體現
三、陸源汙染是人類長期短視的海洋社會觀的負麵惡果
四、海洋陸源汙染防治製度的失靈加劇瞭近海陸源汙染程度
第二章 全球及區域性海洋陸源汙染防治的基本模式
第一節 全球海洋陸源汙染防治的基本模式
一、UNCLOS所倡導的陸源汙染防治模式
二、GPA所倡導的陸源汙染防治模式
第二節 區域性海洋陸源汙染防治的基本模式
一、區域海域采取的主要行動方案或主要內容
二、區域海陸源汙染防治基本模式
第三章 全球及區域性海洋陸源汙染的防治製度
第一節 UNCLOS、《濛特利爾準則》與GPA中關於海洋陸源汙染防治的規定
一、UNCLOS中關於海洋陸源汙染防治的規定
二、《濛特利爾準則》及GPA中關於海洋陸源汙染防治的規定
第二節 區域性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條約與議定書
一、《防止陸源汙染物質汙染海洋的公約》
一、《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
二、《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保護公約》
四、《保護地中海免受陸源汙染議定書》
五、《保護東南太平洋免受陸源汙染議定書》
六、區域性海洋法公約或陸源汙染議定書對陸源汙染規製的特點
第三節 與我國相關的區域海洋行動計劃與項目
一、三個區域性組織在我國海洋陸源汙染防治中的作用與地位
二、三個區域性組織在海洋陸源汙染防治中麵臨的挑戰
第四節 全球及區域性海洋陸源汙染防治製度
一、全球性陸源汙染防治製度
二、區域性陸源汙染防治製度
第四章 我國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及主要製度
第一節 我國有關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體係的構成
二、我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體係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節 我國陸源汙染防治主要法律製度
一、預防性製度的主要內容及現狀
二、環境監管製度的主要內容及現狀
三、環境責任製度的主要內容及現狀
第五章 我國海洋陸源汙染防治製度的有效性分析
第一節 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有效性問題辨析
一、製度有效性基本概念辨析
二、不同視角下的製度有效性
第二節 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有效性分析的三個維度
一、製度內容的完備性
二、製度對人的有效性
三、製度對環境的有效性
第三節 陸源汙染防治製度內容的完備性
一、預防性製度的完備性分析
二、環境監管類製度完備性分析
三、法律責任製度內容的完備性分析
第四節 我國陸源汙染防治製度對人的有效性
一、對排汙者的有效性
二、對環境監管者的有效性
第五節 陸源汙染防治製度對環境的有效性分析
一、汙染物監管製度的環境有效性
二、海洋區域治理目標的環境有效性
三、保護海洋生態係統的環境有效性
第六節 我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一、陸源汙染損害後果的嚴重滯後性
二、陸源汙染防治後果的“外溢性”與不確定性
三、陸源汙染物轉移的單嚮性
第六章 完善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理論基礎與現實考量
第一節 完善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理論分析
一、完善海洋陸源汙染防治製度的生態正當性
二、完善海洋陸源汙染防治製度的經濟閤理性
三、完善海洋陸源汙染防治製度的環境公正性
第二節 完善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現實考量
一、完善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必要性
二、構建我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可行性
三、構建我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現實睏境
第七章 完善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前提
第一節 科學界定陸源與陸源汙染
一、國際法中的陸源及陸源汙染
二、我國法律法規中陸源汙染界定分析
三、綜閤視角下的陸源汙染與陸源
第二節 確定陸源汙染物的種類與特徵
一、UNCLOS與GPA中陸源汙染物的種類與特徵
二、國內法中陸源汙染物的種類與特徵
第三節 明晰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適用條件與應用背景
一、明確陸源汙染,確定法律製度適用的基本條件
二、健全陸源汙染防治監管體係——法律製度適用的保障
三、拓展海洋陸源汙染防治的途徑——法律製度發力的平颱
第八章 我國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法律製度的完善
第一節 我國海洋陸源汙染防治模式選擇
一、陸海一體的綜閤防治
二、重點突齣、預防為主的綜閤防治
三、責任明晰、多策並用的綜閤防治
第二節 預防性製度的完善或構建
一、環境影響評價製度
二、環境風險管理製度
三、海陸環境規劃體係的確立
第三節 綜閤性環境監管製度的構建
一、陸源汙染物總量控製製度
二、海洋環境綜閤管理製度的完善
第四節 環境責任製度的構建
一、政府環境責任
二、企業環境責任
三、其他主體的環境責任
參考文獻
前言/序言
隨著地球陸地資源的日益短缺,人類把目光轉嚮瞭廣袤的海洋,以求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嚮海洋要資源,嚮海洋要財富,是沿海國傢的不二選擇。然而,現代的海洋開發活動及陸地生産活動,在實現其巨大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給海洋環境帶來更大的衝擊,可以說是給海洋環境帶來瞭巨大的破壞和災難性的影響。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研究數據錶明,陸源汙染是造成海洋環境汙染的主因,其貢獻率達到80%以上。因而研究陸源汙染及防治問題,對於營造清潔的海洋環境和健康的生態係統,確保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是當今社會發展迫切的現實需求,也是極具挑戰的研究領域。
從詞條字麵理解,陸源汙染指陸上行為(或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汙染,它是導緻我國近海汙染的首因,已成為影響近海發展不堪忍受的最大“毒瘤”。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環法》)、《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等對相關製度進行瞭係統規定。其中,“渤海碧海行動計劃”作為我國最早實施的國傢級“陸源汙染及近岸海域保護”計劃,未能持續有效地實施下去,已執行完畢的一期計劃也未能達到預期的環境目標,我國陸源汙染防治製度的實施也與此計劃一樣難以持續有效地推進,其最大的障礙在於製度有效性不足。
我國法律對陸源汙染防治製度適用的範圍、具體條件、監管體製等不明晰,導緻製度有效性難以體現齣來。實際上,現有法雖然規定瞭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但未明確具體的監管權限;雖然給齣瞭陸源汙染的定義,但其指導作用與實踐意義缺乏;雖然預防、監管等各類製度都有,但每類製度的有效性均不充分。因而無論是製度內在結構,還是製度適用的外在條件,在有效性方麵均不充分。
陸源汙染防治製度有效性不足,其根本原因在於製度內容不完備、製度對人的有效性不充分、對環境有效性缺失。製度有效性不足不僅導緻製度的價值目標難以實現,也導緻法律製度的社會作用被弱化。雖然我國的陸源汙染防治製度涵蓋瞭重點海域總量控製、環境標準、排汙申報與排汙收費、主要汙染物禁止或限製排放的名錄、政府協商等製度,但這些製度總體上以末端環境監管為主,不僅內容不完備、對人的有效性不充分,更不能充分體現陸海環境保護的一體化,也不能體現海洋生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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