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證據法學論叢(第五捲)》分設證據法理、前沿聚焦、實證研究、異域法苑等欄目,既有對證據法理論和前沿問題的研究和探討,也有對司法實踐中的證據的具體運用和現實問題的總結和分析,同時兼顧對域外證據法學和司法實務規則的介紹和研究。
作者簡介
潘金貴,1973年12月生,貴州省畢節市人,法學博士。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西南政法大學證據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證據法學譯叢》主編;主要研究領域為證據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和刑法學。主持國傢社科基金項目、司法部、教育部等省部級科研項目數項,科研成果有數項獲得省部級以上奬勵。作為兼職律師擔任瞭國內多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其執業水平在業內受到廣泛好評,曾榮獲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頒發的“律師刑事辯護嘉奬”。
目錄
捲首視點
庭審實質化的核心是質證實質化
證據法理
刑事錯案中的司法鑒定研究
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的證明標準——以“排除閤理懷疑”為切入點
誘導性詢問規則研究——以刑事訴訟為視角
控製下交付的證據學分析
慣習證據研究
刑事訴訟法學教育應當認真對待刑事證明
論民事訴訟中預決事實的效力
前沿聚焦
論司法證明實質化——以偵查人員齣庭作證為切入點
刑事庭審質證實質化的路徑探索
實證研究
審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實證考察
“排除閤理懷疑”證明標準適用實證研究
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審查與運用實證研究
羈押必要性審查中的證據適用——以D市檢察院偵監部門為分析樣本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抗訴的兩起案件的證據分析
異域法苑
日本刑事證據開示製度的改革與評價
日本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製度述評——兼論與美國法的比較
南非刑事證據製度概述
精彩書摘
《證據法學論叢(第五捲)》:
(二)我國建立誘導性詢問規則的具體路徑
誘導性詢問規則不僅是規範庭審證言證據能力的規範,同時也是約束法庭詢問方式的庭審規則。可以說,建立規範庭審人證調查方式的誘導性詢問規則對於完善我國證據規範體係和刑事庭審製度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由於我國對於誘導性詢問一直缺乏正確的認識,庭審改革也未形成實質意義上的對抗製,所以不能完全照搬英美等國證據法和判例法中的誘導性詢問規則。因此,本文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應在充分藉鑒英美法係國傢製度經驗的基礎上,結閤我國立法與司法的實際情況建立適閤我國刑事庭審的誘導性詢問規則。本文主張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該製度,具體包括誘導性詢問的界定、禁止誘導性詢問的情形、允許誘導性詢問的情形、誘導性詢問的異議與裁決、審前誘導性詢問的救濟。在此之前,有必要對作為製度前提的法庭詢問程序進行適度的調整,以適應誘導性詢問規則的建立和實施。
1.我國法庭人證調查程序的適度改造
正如前述,由於詢問程序的主體多元化,詢問程序規定的比較原則、不夠細緻,以及調查規則設置的比較簡單、不夠閤理,導緻我國法庭人證調查並未形成一套清晰的模式,與交叉詢問製度具有一定差距,對於誘導性詢問規則的構建造成阻礙。所以,為瞭保證誘導性詢問規則的閤理構建和有效實施,應當先對我國目前的“控辯詢問”程序進行適度改造,使其更加精細化,對抗性更強。基於其他國傢的有益經驗,改造的最佳方嚮應是交叉詢問,但鑒於我國庭審構造的現狀,改造的最佳定位是形成以“交叉詢問為主、職權詢問為輔”的調查模式。具體而言,就是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占主導地位,法官的職權詢問居次要地位,交叉詢問是辨明真相的主要方法,職權詢問隻是起到補充、澄清疑問的作用。
在我國庭審調查中,控辯雙方既可以基於本方舉證之需要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齣庭作證,又可以基於對庭前證言、鑒定意見質證之需要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齣庭作證。也就是說,控辯雙方既可以提請本方證人齣庭作證,也可以提請對方證人齣庭接受質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建立控辯雙方交叉詢問的格局,就需要將《高法解釋》規定的“嚮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首先由提請通知的一方進行”改為“嚮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舉證方或庭前證言、鑒定意見提供方進行”,否則就會經常齣現主詢問即質疑對方證人的情形,這樣不符閤交叉詢問的規律,也不利於誘導性詢問規則的閤理構建。其次,為瞭保證控辯雙方有序不斷地對證人進行發問,應當對交叉詢問的基本順序予以明確,即主詢問結束後,反對方可以進行反詢問,然後是再主詢問和再反詢問。兩輪詢問後,控辯雙方如果還需要對證人進行詢問,應當嚮主審法官提齣申請,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控辯雙方繼續發問。控辯雙方交叉詢問後,經審判長準許,當事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嚮證人、鑒定人發問。最後,法官可以就詢問過程中未澄清的事項嚮證人發問。
我國被告人始終屬於辯方當事人,在公訴方訊問完畢後,辯護人就公訴人某一問題嚮被告人發問時,兩者不可能齣現“對抗”的狀態,辯護人更不可能直接質疑被告人。所以控辯雙方對被告人的調查方式不可能形成交叉詢問的格局。鑒於此,我們可以考慮在被告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後,由辯護人首先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然後由公訴人進行。其他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隻能在控辯雙方訊問完畢後經法官準許再對被告人進行發問,法官可以根據案情,在最後對被告人予以訊問。這種改造等於是將被告人視為辯方證人,由辯護人首先對其進行主詢問,再由控方對其進行反詢問。一般情況下,被告人與辯護人的立場一緻,對於公訴人的意見則可能反對也可能贊成,但這不影響在對被告人的交叉詢問中建立辯方為主詢問方、控方為反詢問方的固定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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