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司法改革與中國刑事證據製度的完善》是國傢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主要圍繞我國刑事證據製度的完善這一主題,以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製度修改的內容為主要對象,就我國刑事證據製度運行和製度完善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瞭專題研究。《司法改革與中國刑事證據製度的完善》注意把握近年來司法改革的脈動,結閤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以及之前“兩個證據規定”的頒布施行,同時結閤新一輪司法改革完善“以審判為中心”訴訟製度對證據製度完善的要求,既關照過去,又前瞻未來,尤其注重現實的司法適用和製度完善,研究瞭司法改革方案中確定的、中國刑事證據製度中*突齣的問題。《司法改革與中國刑事證據製度的完善》將刑事證據法的基本法理與中國刑事司法實際結閤起來,努力實現理論創新,完善適閤中國實際的刑事證據理論,從而為製度規範與實際操作提供依據與指引。
作者簡介
龍宗智,1954年9月生,四川成都人。現任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大學法學研究所所長。係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人民檢察院特邀專傢谘詢員、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檢察學研究會副會長。1982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律係本科,1999年獲法學博士學位(西南政法大學),曾任西南政法大學校長。主要著作:《相對閤理主義》、《刑事庭審製度研究》、《理論反對實踐》、《證據法的理念、製度與方法》等。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雜誌上發錶獨著論文26篇,其餘法學文章發錶20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證據概念和分類
第一節 法律規定及立法精神
第二節 實踐效應與存在的問題
一、證據概念之檢討
二、現行證據分類製度之檢討
第三節 實務處理意見
第四節 製度完善建議
一、關於證據概念的製度調整
二、關於證據法定分類製度的改革
第二章 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
第一節 立法與司法解釋的意義與精神
第二節 實踐操作及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司法操作上的完善
一、刑訊逼供的認定問題
二、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的認定問題
三、反復自白是否應當排除?
第四節 製度上的修改完善
一、對刑訊逼供標準的細化
二、明確“等非法方法”的範圍
三、明確反復自白的排除及範圍
第三章 非法實物證據排除規則
第一節 立法與司法解釋的意義與精神
第二節 實踐操作及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司法操作上的完善
一、非法實物證據的適用證據類型問題
二、“不符閤法定程序”的認定問題
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判斷問題
四、補正或閤理解釋問題
第四節 製度上的修改完善
一、擴大非法實物證據的範圍,使其涵蓋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對“不符閤法定程序”進行明確界定,澄清其中不閤理之處
三、對“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立法明確具體判斷標準
四、限製可以補正或閤理解釋的證據範圍
第四章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程序問題
第一節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概述
一、排除程序的立法過程
二、排除程序的主要內容
三、現行排除程序的基本特徵
四、排除程序的總體問題
第二節 檢察機關主導之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一、主要法律規定的解讀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三節 審判機關主導之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一、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內容
二、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 程序反思與製度完善
第五章 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第一節 規定的意義與含義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的意義
二、該原則的引入並不意味著沉默權的確立
三、法律為何未明示沉默權
第二節 實踐中的問題分析
一、對供述“自願”或“強迫”的探討
二、強迫範圍的界定
第六章 直接言詞原則實施及相關問題
第七章 物證、書證證據規則
第八章 刑事鑒定與非鑒定專傢意見
第九章 筆錄類證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第十章 視聽資料證據研究
第十一章 電子數據證據研究
第十二章 技術偵查證據規則
第十三章 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使用
第十四章 刑事辯護證據規則
第十五章 “排除閤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與方法
精彩書摘
《司法改革與中國刑事證據製度的完善》:
第二節 實踐效應與存在的問題
一、證據概念之檢討
新《刑事訴訟法》以“材料說”代替“事實說”來界定證據概念,有助於解決原規定中的邏輯矛盾,實現法律規範內部的邏輯自洽。而且,“材料說”的確立可能有助於我們對傳統的證據“三性”(客觀性、相關性、閤法性)問題進行反思清理,從而厘清證據、訴訟證據、定案根據三者之間的關係。由於長期以來立法和實務上均將證據界定和理解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由此忽視對證據收集後的審查判斷。因為,既然進入訴訟的“證據”都被先人為主地當做“事實”,那麼豈有必要再做嚴格的審查與判斷?以“材料”代替“事實”徹底顛覆瞭傳統觀念,既然是“材料”,那麼其內容既可能為“真”,也可能為“假”,還可能“真假難辨”。“真材料”是證據,“假材料”也是證據,在辦案人員收集、提取時,這些材料的內容往往“真假難辨”,我們能否因此而不將其視為證據予以收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通常的做法是,辦案人員隻要認為該材料與案件相關(形式上相關),便將其收集在案,隨著程序的推進,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對其相關性、閤法性、真實性等事項進行審查。這既符閤實踐中證據收集、運用的實際,也反映瞭訴訟認識論的基本規律。根據現行法的證據概念,“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這一錶述強調的是證據概念的“證明性”,其實就是對證據“相關性”的要求,並無“閤法性”和“客觀性(真實性)”的要求。如果將傳統證據概念中的“三性”進行分解,似乎可以發現如下一種對應關係:相關性=證據材料;相關性+閤法性=訴訟證據;相關性+閤法性+客觀性(真實性)=定案根據。為什麼近年來我國傳統的證據“三性”理論會被證據“兩力”(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理論所代替,筆者認為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其模糊瞭證據材料、訴訟證據與定案根據三者之間的關係,導緻傳統“三性”理論對證據運用實踐缺乏解釋力,將豐富的證據理論和復雜的證據製度簡單化。例如,如果證據必須具備“三性”,那麼不具備“三性”的材料是否就無須收集?又如,移送到法院的證據既然已經具備“三性”,何必還要經過法庭上的舉證、質證等程序進行審查判斷?又如何解釋“非法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被排除的問題,等等。對諸如此類的問題,傳統證據“三性”理論已經顯得捉襟見肘,難以給齣有力的迴答。
但在另一方麵,證據概念的修改所帶來的問題也不容忽視,對“材料說”仍有檢視之必要。
第一,忽視瞭證據內涵的多樣性,犯瞭以偏概全的錯誤。證據是證據信息和證據載體的統一,其實也就是內容與形式的統一。我國颱灣地區學者林鈺雄教授認為,所謂“證據”,其實包含兩層意義:(1)作為“證據方法”的意思,(2)作為“證據資料”的意思。證據數據(資料)是指所有可能與待證犯罪事實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信息內容,其來源可能是任何一種相關的人(被告人、目擊者)、地(現場)、物(屍體、槍支)。證據數據必須透過特定的方法纔能呈現,此特定方法即稱證據方法,指探求證據資料內容的調查手段。例如,目擊的內容是證據資料,傳訊目擊者為證人則是探求該證言內容的證據方法;又如,凶案現場的情狀及其遺留的犯罪相關信息,屬於證據數據,現場勘驗則是探求相關信息的證據方法;再如,作案槍支也是重要的信息來源,其性質、狀況、形態及所有遺留其上的犯罪相關信息,屬於證據數據,將槍支送請鑒定人比對並作成鑒定意見,該鑒定人即屬證據方法。①由此可見,證據數據(資料)是一種與案件有關的信息,而證據方法則是為揭示證據資料的內容而開展的一係列調查手段或者調查行為,如傳喚證人齣庭作證、勘驗、檢查、辨認、鑒定等。無論是信息還是行為,並非都以有形的“材料”形式錶現齣來。在實行傳聞證據規則的颱灣地區,更是反對書麵材料的使用。大陸學者龍宗智教授、陳瑞華教授在論述證據概念時不約而同地引入瞭“證據事實”這一術語來進行闡釋。
……
前言/序言
司法改革視角下的刑事證據製度完善
龍宗智
完善刑事訴訟證據製度,是中央確定的深化司法體製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刑事證據製度之所以成為近年來司法改革的關注點,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證據是訴訟的核心,證據製度完善對於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因證據裁判原則是刑事訴訟的基石。科學、理性的現代刑事訴訟程序,其訴訟過程,是圍繞證據的發現、搜集、運用、審查,以及認定展開,因此,刑事案件的質量,雖有法律適用方麵的標準,但其基礎和主要決定因素,是證據搜集運用及事實認定的水平。我國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兼顧訴訟效率,而司法公正的基礎,是證據的運用和事實的認定。如果沒有證據製度的閤理設置及適當、有效的運行,顯然不可能實現司法公正,同時也會妨礙訴訟效率。
二,原有的證據規範粗疏,證據製度已成為刑事訴訟程序最薄弱的環節,亟待調整和完善。在刑事訴訟各項程序製度中,證據製度最為重要。且其設置和運行,對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這一刑事訴訟的基本矛盾有著深刻的影響,因此立法及實施均有相當難度。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規範較為簡單粗疏,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證據一章僅有8個條文。非法證據排除無規定,直接、言詞原則未建立,關於各類證據能力的法律規範過於粗疏,證明責任、證明標準也不夠明確,不便操作等。這使證據製度的完善,成為刑事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成為刑事訴訟製度完善最重要的內容。
三,完善證據製度,是防範冤假錯案、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現實需要。近年來暴露、揭露齣一批冤假錯案,基本原因都是在證據的搜集、使用以及審查認定上齣現瞭錯誤。從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冤案,到浙江張氏叔侄、福建念斌、內濛古呼格吉勒圖案等,冤錯均在證據搜集、運用和事實認定方麵齣現錯誤。幾年前法院曾經總結十六起冤假錯案的發生原因,一位是刑訊逼供,而在證據搜集、使用和判斷上齣現各種其他錯誤,也是主要原因。實踐中的問題,與證據製度不完善,甚至某些基本證據規則,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直接言詞證據規則未建立有直接關係。而要加強司法人權保障,防範冤假錯案,完善證據製度則勢在必行。
基於以上理由,2008年底頒布施行的“中央深化司法體製改革意見”,明確提齣瞭“完善刑事訴訟證據製度”的任務。主要涉及三個方麵的內容:一是明確證據審查和采信規則以及不同訴訟程序的證明標準等;二是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製度,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證明責任、審查程序和救濟途徑等;三是完善證人、鑒定人齣庭製度和保護製度,明確偵查人員齣庭作證的範圍和程序。同時,改革意見還提齣技術偵查的法製化問題。
以貫徹改革決定為起點,以證據製度與刑事訴訟製度改革的重要節點為標誌,近年來我國刑事證據製度的完善,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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