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9
*实用性
立足办案实务,解决实际问题。
*全面性
以法条规定为主体内容,以相关规定为附带研究。
*合理性
理论观点服从法律的规定,争议问题提出倾向性看法。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新通过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中有关融资合同的规定等司法实务应用的难点与热点分章节讨论,前半部分为疑难问题的分析,后半部分为案例指导。疑难问题的分析不讨论或者涉及实际案例,所有案例全部作为第二大部分。其中案例个数约六十个左右。
“专家法官疑难指导系列”作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一线法官组成,他们既直接审理民商事案件,又同时参与民商事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本套丛书不仅呈现了他们在审理案件和制定规则当中来回穿梭的知识总结,还对现有司法解释规则的细化提出了有益的探讨。
第一章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之释疑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何为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中包含哪些内容?
3.如何认定融资租赁中的法律关系?
4.售后回租合同是否为融资租赁合同?
5.租赁物未取得经营许可时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6.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归属于谁?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性质应符合要求
5.租赁物可以是动产,亦可以是房屋等不动产
6.租赁物所有权依法不得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7.委托购买租赁是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
8.对于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9.售后回租是合法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
10.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之释疑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何?
2.承租人应如何行使索赔权?
3.出租人应履行何种义务?
4.租赁期间租赁物归属于谁?
5.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法律性质为何?
6.出租人对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负有何种义务?
7.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8.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何种义务?
9.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于谁?
10.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为何?
11.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是否影响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12.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
13.出租人处分租赁物的,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4.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5.租赁物的期满补偿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有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
2.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
3.当事人可约定,索赔权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
4.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具有协助义务
5.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
6.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7.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8.融资租赁的租金,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利润确定
9.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10.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出租人享有免责权
11.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
12.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有维修义务
13.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属约定不明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14.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不影响租金给付义务的履行
15.在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16.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负担租金风险
17.出租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的,得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的,债权受让人可以解除合同
1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同意,在租赁物上设定动产抵押权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19.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可以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20.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如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
21.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问题之释疑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均可解约的情形有哪些?
2.出租人可解约的情形有哪些?
3.承租人可解约的情形有哪些?
4.解约后果的阐明规定是什么?
5.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是什么?
6.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影响而解约的后果是什么?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承租人拒付租金,出租人享有索要租金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2.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以投资入股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未进行催告的,不可以径自解除合同
5.当事人约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的,出租人解除合同无须进行催告
6.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两期以上的,出租人进行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之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8.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9.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自起诉状到达相对人时起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10.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继续支付解除前发生的租金
11.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债权人可以要求融资租赁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2.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适用风险负担规则,继续按期支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并对出租人进行补偿
第四章违约责任之释疑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出租人如何行使瑕疵担保的免责权?
2.承租人不履行租金义务时,出租人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3.承租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请求返还租金的权利?
4.出租人妨碍租赁物占有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5.出租人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妨碍索赔责任?
6.出租人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承租人逾期付租的责任是什么?
8.承租人逾期付租时,对出租人的选择权的规定是什么?
9.提前解约的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10.如何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4.在售后回租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5.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擅自取回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6.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出租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行使租赁物取回权
7.出租人有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承租人不得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8.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9.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但未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承租人自主选择设备及供应商,没有依赖出租人所作的任何声明或陈述的,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2.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
14.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5.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16.承租人或出租人认为租赁物价值严重偏离实际价值的,不得单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章诉讼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等其他事项之释疑
第一节法规中的疑难问题
1.如何确定融资租赁纠纷诉讼中的第三人?
2.租金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3.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第二节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1.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出卖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不通知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法院可以通知实际使用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标的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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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最高院的书还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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