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二版)》: 為瞭維護國傢和軍隊的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傢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勛章、軍歌顯然不能作為商標來使用和注冊。其中國歌和軍歌是開放聲音商標之後增加的禁止性規定。 “中央國傢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是2001年修改時增加的規定,目的是防止産生不良影響。目前雖然還沒有正式劃定這些地點和建築物的範圍,但中南海、人民大會堂、天安門或人民英雄紀念碑至少應該包括在內。需要注意的是,針對特定地點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這項規定原則上對已經注冊生效的商標不具有追溯力。另外,法院在“紅木大會堂”案件中對於這類名稱和圖形的保護使用瞭嚴格解釋的思路,即隻適用於相同而不是近似的標記。 商標不得與錶明實施控製、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也是2001年新增加的,但與前兩項有關外國的國傢名稱、國旗、國徽、軍旗或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以及後一項有關“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的規定一樣,都是為瞭落實《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的要求。例如,以前醫院大都使用“紅十字”作為自己的標記,現在均已不再使用。國際紅十字會已經正式增加瞭“大衛星”的標誌,目前雖然不在第五項的禁止之列,但仍然可以歸入第三項予以規範。 對於什麼是官方標誌、檢驗印記,法律乃至實施條例均沒有加以解釋,不過《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中使用的是一個統一的概念,即“官方用來錶示檢驗和保證的標記和印章”(official signs and hallmarks indicating control and warranty),如純金製品上的特有標記,而沒有分成兩個標的。再如,GMP也被認為是符閤一定藥品生産標準的標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