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2
★万国一线明师讲课精华无保留倾情呈现
★集司考三大本、专题讲座优点于一身
★紧扣大纲,考点覆盖*,司考征途良师益友
★内容活泼,考点案例交相呼应,提高复习效率
司法考试的辅导教材已经很多,为什么还要多这样一套书呢?要很好地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自然是取决于读者的认可,而不是作者自我的良好感觉。所以,作为作者之一,我就不在这里进行自我评价,只是将组稿当时发给所有作者的写作要求展示给各位,供各位监督!我相信,如果我们*体作者通过一步步的努力,实现了写作的初衷,这套书自然是有价值的辅导读物!《2016国家司法考试万国授课精华》写作要求:每一个司法考试领域的优秀教师,都必应给我们的学生带来一部复习的精华之作。写作与讲课之间本是相辅相成。当我们的口述作品和书写作品完美结合之时,也就是我们成就学生人生价值、感受自我内心满足之日!我们既为法律人,无论当初的选择是自觉还是被动,今天都有一个宿命:将法律所蕴含的正义精神、专业精神弘扬天下!而今,在中国,竟然没有比司法考试更大、更易实现这一理想的平台!所以,我们期求:这套书不仅有知识,还有精神!1应知必会法条本章节所学知识必备的法条、司法解释。宜精不宜多,好的效果是该法条恰是考生掌握特定考点的必读法条,多一条嫌累赘,减一条嫌不足。千万别用法条充字数!那样会被学生骂死的。2知识点讲解言简意赅、案例充沛是本书特色。此外,我们还要求语言活泼、案例生动,我们的听众欢声笑语,我们的读者也不甘寂寞!他们已经受够了死板板的法科教材,那些书曾经让他们年轻的人生很灰暗(也曾经灰暗过我们的青春)。再者,由于个别部门法(如刑法)考试的理论性越来越强,观点已经不是*一的考点,观点的论证过程变得更重要。所以,知识理论要讲透,还要深入浅出,一看就明白。3解疑释惑既然有言简意赅的要求,个别疑难点就无法在正文中畅快论述,那就放到这里吧,这里是疑难点专场。专题性质,可以淋漓尽致地表达。4授课心得每个优秀的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总是在与学生的互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思想的火花或是深深的教学体味,这些思想或者表现为朗朗上口的记忆口诀,或者创造性地成为一个贯穿知识点的笑话(趣味故事),或者是对学生易犯错误的深刻总结。我们希望这能够成为该章节的点睛之处。5附录:经典真题解析删繁就简,精选*有代表性的典型真题,改变死板的写作风格,尽可能用易懂、轻松的方式解读真题,着力体现经典解析,我们期望这种解析的力度,使得他人难以望其项背!
北京万国学校,是目前中国*大法律教育培训基地,在*guo拥有34所直属学校,累计培训学员20余万人,帮助8余万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刑法》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商法 经济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国家法学司法制度》
《理论法学论述题》
(二)抵押物的范围
除原来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当然属于抵押物以外,还有以下问题需要明确:
1关于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即为抵押标的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从物。
以下情况不及于从物:①抵押权设定后方为抵押标的物的从物的;②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的;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关于孳息
孳息原则上由抵押人收取,故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由抵押权人收取,从而成为抵押物的范围:(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2)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另外,若为法定孳息,抵押权人还必须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收取时间为自扣押之日起。
3关于新增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人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的权利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已经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4)非因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无上述权利,但可以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继续行使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2收取孳息权
必须符合前述收取孳息的条件。且收取的孳息必须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余下的再用于清偿债务,而不是由抵押权人直接享受孳息所有权。
3放弃抵押权与放弃、变更顺位权
抵押权人当然有权放弃抵押权。
同一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之间有先后之分,称为顺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权
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仍由抵押人支配,这是抵押权的优势,即实现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有效分离。
2处分权
主要涉及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财产以及转让的条件、效力等问题。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条件
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例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则无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若债务人本人清偿的,亦无需抵押权人同意。
特别注意:
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不论是否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均可以就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此为抵押权追及效力之体现。
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合同有效。
③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若抵押财产为不动产及不动产之上的用益物权的,则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因此种情况下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抵押权本身就未成立;若抵押财产为动产的,则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因此种情况下采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抵押权虽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因抵押权人追及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的,受让人就此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处理
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试分析本案中房屋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归属?
答:首先,甲乙于5月10日在房屋之上设立了抵押,且已办理抵押登记,完成了抵押权的公示,故乙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其次,甲丙于6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效力区分原则,可知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因未办理登记,丙不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另一方面,甲拒绝办理登记,显然违反了其依抵押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故丙可以基于抵押合同要求甲赔偿自己因此所遭受的损失。9月10日,甲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擅自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丁,丁不能取得所有权,但甲、丁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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