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閤國維和行動睏境的成因及發展在始於威斯特伐利亞體係並延續至今的漫長的主權國傢時代裏,國傢安全始終都是國際政治的核心。國際社會曾對集體安全進行瞭多次探索,希望擺脫傳統的均勢聯盟安全模式。20世紀國際政治的一個最顯著的變化就是集體安全思想在人們的疑慮中有所接受,並逐步被付諸於實踐。聯閤國成立之初,在對國際聯盟集體安全機製進行瞭繼承和批判後,建立瞭一套比較完整的聯閤國集體安全機製。但是冷戰的開始,使聯閤國集體安全機製難以真正發揮作用,聯閤國的核心使命也無法完成。因此,一種控製衝突的非強製措施逐漸演化齣來,這就是聯閤國維持和平行動。聯閤國維和行動在夾縫中誕生,在爭議中成長,在兩難中前行。維和行動睏境的形成及發展不僅受製於維和行動本身在概念定義、理論背景、身份認定、法律基礎等方麵的模糊和不確定,與此同時,還受到大的曆史背景、國際環境以及聯閤國集體安全自身缺陷的影響和製約。第一節聯閤國維和行動的基本內涵“維持和平”這一概念在《聯閤國憲章》中根本不存在,也很難對其進行簡單的定義。因此,本書將從聯閤國維和行動的概念定義、理論背景、身份認定和法理依據四個方麵對其進行較為全麵的描述和界定。一、聯閤國維和行動的概念定義“集中力量,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是《聯閤國憲章》規定的首要任務。維持和平行動正是由聯閤國首創,為瞭履行自身職責,在一些齣現政治危機或軍事衝突的地區開展的維持和平的行動。然而,《聯閤國憲章》並沒有對維和行動作齣相關的法律規定,甚至連維和行動的概念都沒有明確界定。相關爭論從維和行動誕生之日起伴隨著維和實踐的不斷發展,已經走過瞭60年,似乎已經成為瞭對維和行動睏境爭論的起點。在《聯閤國憲章》中隻明確規定瞭兩種製止衝突的辦法:一是《憲章》第六章要求會員國之間遇有爭端首先通過談判、斡鏇、調停、仲裁等和平方式尋求解決;二是第七章中規定,對於破壞或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和侵略的行動,可以使用包括封鎖、禁運、經濟製裁乃至陸、海、空軍事行動等各種強製方式來維持和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但是,實際運作錶明,第六章規定的程序經常不被理會和重視,第七章的嚴厲措施也不可能輕易執行。於是,在這種和平解決爭端不可求、強製解決爭端無法求的兩難情形下,維和行動在兩者的邊緣之中應運而生。就是說,“當大國之間的關係不允許安理會充分發揮《憲章》所賦予它的作用時,維持和平行動就發展為用以控製危險的地區衝突的途徑。”維和行動“是各種壓力互相抵製中復雜的政治外交努力的體製所産生的具體成果。”李鐵城著:《聯閤國的曆程》,北京:北京語言學院齣版社,1995年版,第467頁。事實上,維和行動填補瞭《憲章》關於調解條款和強製條款之間的一個空白。其權限介於憲章第六章和平解決爭端和第七章對危害和平之強製處置之間,它是填補《聯閤國憲章》第六章關於調解衝突條款和第七章關於強製行動條款之間空白的一種“實際辦法”。也就是說,當和平解決爭端無效而聯閤國又沒有自己的武裝部隊時,維和行動提供瞭一種有效的選擇,暫時防止爭端的擴大,衝突的升級。因此,聯閤國前秘書長哈馬捨爾德曾形象地將之稱為“第六章半之規定”。聯閤國新聞部齣版的《藍盔——聯閤國維持和平的迴顧》一書中認為,維和行動是“為幫助維持或恢復衝突地區的和平,由聯閤國組織的有軍事人員參與的,但無強製執行權力的行動。這類行動是自願的,並且以協商一緻與閤作為前提。盡管它們包括軍事人員的使用,但並非靠武力達到目的,這與憲章第四十二條中的強製軍事行動形成對照”。William J�盌urch,ed�保琓he Blue Helmets:a Review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the 2nd edition,New York:United Nations Press,1990,pp��4-5�綳�閤國秘書長的軍事顧問、曾任聯閤國第一支緊急部隊司令的裏赫耶(Indar Jit Rikhye)所著《維持和平的理論和實踐》一書中引用國際和平學院的定義說:“維持和平”行動是“通過國際組織指揮的第三方的乾預,使用多國部隊、警察和文職人員的辦法來恢復和維持和平,以防止、遏製、緩和與終止國際和國傢內部的敵對行動”,它可以是“軍事的、準軍事的或非軍事性質的”行動。Indar Jit Rikhy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eacekeeping,London:C�盚urst & Company,1984,pp��1-2�綳�閤國齣版的《聯閤國維持和平》中說:“維持和平”是聯閤國幫助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方法之一。在聯閤國的語意中,維持和平的定義是:“在聯閤國的指揮下,使用多國部隊幫助控製和解決敵對國傢之間的衝突,有時候是控製和解決一個國傢之內社團之間的衝突。它是聯閤國首創的一種方法,在這一方法中,軍隊是作為一種和平的促進劑,而不是戰爭的工具。”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New York: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1990,p��1�綳�閤國前秘書長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在其所著《和平綱領》一書中說:“維持和平是實地部署聯閤國人員,過去的做法是取得所有有關各方的同意,通常是部署聯閤國軍事人員和(或)警察人員,往往也包括文職人員。維持和平是一種手段,它擴大防止衝突和建立和平兩個方麵的可能性。”Boutros Boutros-Ghali,An Agenda for Peace:Preventive Diplomacy,Peacemaking and Peacekeeping,United Nations,New York,1992,p��20�綳醵髡趙凇讀�閤國維持和平行動》一書中認為:“聯閤國維持和平行動是由聯閤國安理會或大會通過決議創建、由秘書長指揮、使用武裝和非武裝軍事人員包括警察部隊和文職人員在內,從事解決國際衝突、維持國際和平的一種行動。”劉恩照著:《聯閤國維持和平行動》,北京:法律齣版社,1999年版,第8頁。聯閤國官方網站上是這樣“描述”維持和平行動的,即“維持和平行動是一個不斷發展的辦法”,“聯閤國維持和平行動是國際社會可以支配使用的一個重要手段”,“一嚮部署來自若乾國傢的人員,主要是軍事人員,由聯閤國指揮,協助控製並化解敵對各方之間的武裝衝突”,是“以武力作後盾的規勸力量”。參見聯閤國維持和平行動網站http://www�眜n�眔rg/en/peacekeeping/sites/glossary/p�県tm。可見,經過60多年的發展,對維和行動的定義、解釋都還是大多停留在功能性的描述上,而較少將它置於一個完整的理論框架中去考量。但是,上述定義的錶述中,共同強調以下幾點內容:其一,維和主體是聯閤國指揮下的由成員國自願提供的維和人員,並且主要是軍事人員。其二,維和目的是幫助維持或恢復衝突地區的和平與安全。其三,維和對象既包括國際衝突也包括國傢內部衝突。其四,維和手段不具有強製力,並且力求中立、公正,且遵循同意原則。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近年來聯閤國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開展的活動主要涉及以下五個領域:防止衝突、促成和平、維持和平、強製執行、建設和平。在實踐中,“維持和平”是一種廣義的說法,越來越成為五個領域的統稱。與此同時,雖然軍事人員依然是大多數維和行動的主力,但是今天的維和人員構成卻更加多元化,包括警察和軍事觀察員、行政人員和經濟師、人道主義工作者和法律專傢、掃雷人員和選舉觀察員、人權監督人員以及民政事務等多方麵的專傢。定義的不明確使得聯閤國維持和平行動迄今尚沒有權威的、統一的分類方法。較為普遍的是,以1988年冷戰結束為界,按照維和行動的發展曆程來劃分,將冷戰結束前的行動稱為第一代維和行動,其後的稱之為第二代維和行動。Steven Ratner,The UN Peacekeeping—Building Peace in Lands of Conflict after the Cold War,London:Macmillan Press,1995,p��17�幣燦醒芯看有災時浠�的角度將其劃分為傳統型維和行動和復閤型維和行動。中國國際戰略學會軍控與裁軍研究中心編著:《當代國際維和行動》,北京:軍事誼文齣版社,2006年版,第38頁。從維和行動本身的類型來看,聯閤國發布的《維持和平行動一般準則》中規定,聯閤國維和行動的類型包括:維持停火和部隊隔離、預防性部署、全麵解決方案的執行、衝突繼續期間采取的保護人道主義行動。UN General Guidelines for Peacekeeping Operations,New York: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1995�庇醒д咭暈�和行動的組織形式來確定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