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变革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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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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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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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ISBN:9787518202812
版次:1
商品编码:11801772
包装:平装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5-12-01
用纸:轻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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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探索破解中国社会焦点问题的必然路径。司法公正、城市化问题、医疗改革、网络金融、环境危机……


  

★法学家告诉我们如何在法治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改革,让我们看清影响中国未来发展关键问题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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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司法公正、城市化问题、医疗改革、网络金融、环境危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的众多焦点问题如何破解?法学家告诉我们如何在法治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改革,让我们看清影响中国未来发展关键问题的走向。

作者简介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先后从事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课程的教学,主要作品有《利害的分配:我们身边的法律》《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行政法案例研习》(主编)等教材、专著类7部,《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永不松懈》《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等论文类70余篇。

精彩书评

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该是有灵魂的,这个灵魂就是对特殊群体的特殊关照。可以想象,如果法律没有灵魂,那么这个社会就丧失了童心和天真,而社会是需要这样的童真的。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医生的经济条件很差,社会地位极低,与其这样,还不如去卖药。所以,很多应届毕业生包括医生都去卖药了。如何留住他们?第1,让公立医院开更多的口子,取消所有医疗领域里的编制;第二,提高社区医院医生的待遇,建立社区医院与公立医院的双向流动机制。

——刘国恩(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现代城镇化的转型是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一部分,而现代化转型最核心的东西是社会结构和关系的重新调整。也就是说,每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以前是三六九等的,现在人民都一样了!只有在这方面进行调整,才能从根子上把旧有的城镇化模式逻辑慢慢改变,才真正有可能使中国从传统的不可持续的城镇化老路迈向可持续、更公平、更有效的城镇化新路。

——宣晓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P2P、众筹并不是天然就和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的,而是人为的事情。对于这些,我们要做的恰恰是呵护和宽容,给他们一个创新的空间。应该慢一点,给一个观察期,三到五年后,等产品定型,再进行行业自律、监控,逐渐从法律上来规范和完善。所以,从民间金融到互联网金融,正是因为有监管的漏洞,才有创新的空间。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目录

经济篇/ 001

002 /经济下行周期的金融风险

013 /分税制改革破冰?

——从“营改增”看税制改革

024 /从非法集资到互联网金融

——民间金融涌春潮?

035 /京津冀一体化

——中国城镇化新战略?

047 /中国的边疆治理

——历史与现实


发展篇/ 057

058 /我们到底要什么?

——发展中国家现代化之路反思

068 /会诊城市浮肿病

——如何控制城市规模?

078 /户籍制度改革与城市公共服务平等化

086 /车轮上的中国

——资源、环境危机与汽车新政

096 /土地流转、确权与农地改革

109 /设政改特区,破政改难题

119 /从大部制改革看中国政府治理的转型


社会篇/ 131

132 /中国医药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142 /迷惘的青春

——转型时期的青少年犯罪与保护

151 /农民“被上楼”:中国特色的“村庄合并”?

162 /全民免费医疗

——中国医改的困境与出路

173 /从大都市到小城镇?

——中国城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篇/ 185

186 /新形势下的司法改革与中国法治愿景

195 /回归司法理性

——辩审冲突的根源与应对

206 /告官为什么这样难?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研判

219 /疯癫与文明

——中国精神病诊治的问题与对策

228 /生命不能承受之判

——死刑与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与对策

239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反腐

251 / 附录:2013 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精彩书摘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我从两方面来讲:一是谈现状,二是谈青少年犯罪和少年保护的认识误区。

转型时期,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文化上,反应最快的是孩子。青春期的孩子的心理特点是敏感,对外界的反应是最快的。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犯罪率飙升。在青少年犯罪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暴力犯罪。我举个例子,几个中学生为了筹钱上网,把一个出租车司机绑在车里,堵上嘴,然后找个地方就把人给埋了。如此残忍,难以相信是几个中学生所为。他们到底是生性残忍,还是受文化的影响,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研究。这种暴力事件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孩子的暴力心理和冷血无情。

现在,少年犯罪中的“物欲性”动机很强。以前少年犯罪无非是一种游戏,“少年犯罪无预谋”是国际公认的,这种游戏性的行为方式是没有物欲性的。青少年犯罪是戏谑型的——仅仅是因为觉得好玩,比如青少年拿刀上街扎人的原因是“刚磨了一把刀,想试试快不快”。

对于这种动机,成年人无法接受,但对于孩子来说,他的人生正如他的犯罪一样,游戏性在其中是特别重要的。当我们进入商品化社会后,孩子们的物欲动机在不断强化。当然,除了“暴力”“物欲”因素之外,还有“性”的因素。虽然“性”的因素在少年犯罪中并不是很突出,但少管所有很多少年强奸犯。比如一个男孩跟一个女孩谈恋爱,发生性关系已经一年多。突然有一天,男孩和朋友们喝了酒,一起轮奸了女孩。女孩回家后,觉得自己吃亏,就告了他们。于是,他们全成了强奸犯。

在司法制度上,我们没有一套独立的、区别于成人的少年司法制度,所以我们无法用一种独特的视角去观察。在中国,青少年犯罪就叫作“青少年犯罪”;在国外,青少年犯罪有专门的词。虽然同是犯罪,但青少年犯罪和成人犯罪的罪名是不一样的。

关于嫖宿幼女罪,我不知道是哪位立法专家定了这样一个罪名。“嫖宿”该如何定义?是不是给钱了,就合法了?我不清楚为什么要取这样一个罪名。“嫖幼”其实就是“奸幼”。我去澳大利亚时,一个澳大利亚的“中国通”法官告诉我,澳大利亚有些男人非常坏,他们到中国去猥亵男孩,因为中国的强奸罪针对的是女性被害人,猥亵男孩不会被定罪。所以,他建议我回来赶紧跟立法者呼吁一下。

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比起其他国家,中国人在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着严重的混乱。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应试教育就是去势教育》。有人说,中国最有能力的文化是太监文化。应试教育去掉了孩子的天性,甚至把男、女生性别上的美感也去掉了。比如,中学生一律必须穿校服,目的就是免得他们产生性别吸引。

中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定位就是把青少年作为打压的对象。1979年的方针认为,我们这个社会就不应该存在青少年犯罪,以为通过治理、严打,就可以把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消灭,但现在可以看到,青少年犯罪是社会中的常态。文明所需的土壤和犯罪所需的土壤是一致的,比如,土壤中存在的要素——开放、变动、改革、转型、人财物的大流动、个性的解放、个性的张扬。所以,是否应该用一种客观、理性的方式看待青少年犯罪?现在动不动就提出“法盲犯罪”的概念,说青少年不懂法律,要进行知识性、机械性的普法,用知识竞赛的方式普法,非常不妥。普法教育应该是法治的教育、规范的教育,是底线价值的教育,但我们的社会对此有一种误认。

《北京青年报》上曾经赫然出现了一个大标题:未成年人被赋予了4项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具有权利,需要赋予吗?参与权,孩子能参与什么?有多少孩子能参与校规的制定?《儿童权利公约》的明文规定有50多条,包括言论自由等。我在全国人大上提出,为什么不能有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人大把优先原则采纳了,利益最大化原则没有采纳。副委员长说,中国国情满足不了孩子这么多权利。也就是说,给孩子的4项权利也是空的,谁也不知道那4项权利是什么。从这里可以看出社会对于儿童权利的基本看法。

中国有三个群体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权益”二字,但《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权益”二字。对此,可能立法者认为,他们不是独立的主体,因此他们没有权益,“权益”二字也就没写上。我想说的是,难道我们只需保护青少年的肉体,像动物一样把他们养大,其他方面就不需要保护吗?由此可见青少年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有11条,其中有附条件不起诉、前科消灭制度、减少羁押等。我曾跟最高院的有关人士提到,少年司法跟成人司法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不仅在“性质”“量”上有区别,在“从轻”和“减轻”上也有区别。在这11条中,有一个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是什么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条款,为什么连一条都没有勇气写进去?

目前,从专家的层面来看,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也是非常混乱的。比如少年司法专家姚建龙在他的书中提到“双保护原则”,即社会和儿童权利双保护。提“双保护原则”是可以的,问题是:两者发生了冲突怎么办,如何去保护儿童权利?当儿童权利跟成人社会发生冲突时,成人社会必须为它做出牺牲。我们愿意为此做出牺牲吗?

中国有一个“恤幼”的传统,前人决定社会的价值走向。在少年司法研究层次的最高层,包括立法专家在研究少年司法时,一定要有原则,没有原则,我们在具体的实务中就很难操作。比如,一个女孩为了得到一包化妆品,帮别人带摇头丸,结果被抓,判了15年。从这件事上来看,女孩纯粹是虚荣心作怪,为了一包化妆品,被判15年。警察说这已经是“从轻”了。新《刑事诉讼法》中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应该是“保护”,而不是“惩罚”。有人说,把他关进监狱是保护性惩罚。试想把一个孩子关进监狱,是对社会的保护,还是对孩子的保护?哪个优先?对于主观恶性、危险性大的孩子,必须把他关起来,关起来对他好,对社会也好。这才叫儿童利益优先。《刑诉法》中的表述基本上是为成人社会着想,孩子是其次。

记得在一次研讨会上,我问很多人:儿童利益优先怎么解释?他们说,就是在保护社会的前提下保护儿童。说完后觉得不妥,怎么解释都不通。其实,这一条是比较难理解的。现实中公检法对于孩子的取保候审,包括缓刑、假释,往往参考成人司法,低于职务犯罪的标准,就叫保护了。这完全是成人司法。我曾就青少年保护问题问过很多青少年犯,有“资深”的、在少管所里待了很多年的少年犯。他们说,这哪是什么少年保护,分明判的跟成年人一样,除了不判死刑,其他完全是按成人标准。理念是对实操的指导,实操是理念的实现。中国少年法庭圆桌审判,看起来很好,其实最后还不是一个孤零零的未成年人对抗强大的社会机器?大家看美国的庭审,律师始终跟孩子在一起,他知道孩子会吓得发抖,他要在旁边做孩子的支撑。这一点我们不如人家。当我们大谈什么保护青少年权益时,从根本理念上想通、想明白没有?新《刑诉法》把减少对未成年人的拘禁、审前羁押、拘留写进去了。国外有一个原则,就是把拘禁(包括拘留和逮捕)当作一个迫不得已的手段,所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会注意这个原则。少年司法中应该遵循“重重轻轻”原则,所谓“重”是指犯罪主观恶性重、危险性重。少年司法不是以结果判刑,而是以原因,我们的社会调查制度也强调原因,而不是结果。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刑事政策,叫“三击不中出局”——孩子犯罪三次后,才对他有一个严厉处罚,给孩子一个机会。

最后,我想谈一下对少年权利的理解。每次谈到这些话题时,总有人说我是老愤青,其实我不是。愤青应该是比较天真、仅有一腔热血的,比如《皇帝的新衣》中的那个小男孩,现实社会中这样的愤青太少了。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即怎样看待法律。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该是有灵魂的,这个灵魂就是对特殊群体的特殊关照。可以想象,如果法律没有灵魂,那么这个社会就丧失了童心和天真,而社会是需要这样的童真的。最后,我希望全社会都能对青少年的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也希望大家在这方面有更多的体会。



刘国恩(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我认为大家应该比较客观、冷静地思考一下医疗卫生这个行业特殊的属性。和其他行业相比,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具有出现事故和争议高度可能性的行业。为什么?在社会上,三种情况下汽车才响起警报:一种是警车与匪徒斗争,一种是消防车跟火灾斗争,一种是救护车在抢救生命。除此以外,系统性响着警报器的汽车就不应该在大街上出现,每个国家都是如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响着警报器的汽车,都是在处理事故。警车出现时,是非对错非常明确,我们知道是警察去追匪徒,我们应该义无反顾、无条件地站在警察这边,判断不可能有误。火灾,消防队员去救火,要么把大火扑灭,把人救出来,要么没有扑灭大火,自己还牺牲了,是非对错也非常明确,也没有争议。只有救护车警报器响时会有争议。救护车把病人送到医院里,医生对病人进行救治,结果要么是治好,要么是没有成功救治病人,进而出现事故,并且在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上可能产生分歧,医生对错与否,不是非常明确。还有一点,医生在救治病人时,面对的群体和其他社会性服务面对的群体有一个

特别大的不同:我们面对的人群,基本上都是正常的或者具有正常功能的人群;而医生面对的人群,要么是身体上有障碍,要么是心理上有障碍,都是非正常状态下的人群。当一个人处于非正常状态时,思维逻辑、沟通就有障碍。所以,我们要认识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属性。

病人到医院去以后,出现失控、失态的情形,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疾病很严重,导致经济上的负担非常重,不堪重负,没有办法支撑生活;一种是疾病非常严重,虽然有钱,但病治不好,也可能失去控制。在制度设计上,如何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

“十二五”医改规划,提到对减轻老百姓经济负担的相关措施安排,即医疗服务埋单问题:中国是否要推行或者应该推行全民的免费医疗?

关于“免费医疗”,我想给大家做一个解释。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我可以告诉大家:没有免费医疗。世界上找不到哪个地方有免费医疗。为什么?因为医疗必须耗资源,资源必须有人来埋单,只是埋单资源的来源不一样、地点不一样而已,而非免费。全世界有两大类医疗保障制度:一类是国家医疗体系,比如英国。英国是基于税收的医疗服务体系,在生病之前,所有人都纳税了,之后生病,国家通过公共财政拨款下来,把款拨到医疗卫生行业,通过国有医院让老百姓享受这个服务。这是否是免费?不是,只是在就诊时不用再交钱,因为这个钱在以前已经交过了。再退一步讲,在大多数实行国家医疗的地方,看病也有很多限制,包括自费比例、上限、各种药品目录等。超过这些限制的部分,需要民众自己负担。

另外一大类医疗保障体系,是基于付费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这种体系不是从基本的税收拿钱,而是靠公共财政补助,以及个人在每年的某个时期缴纳保费,参加医疗保险。有了保险,去看病时,保险出大头,自己交小头。我们叫基于免费的全民医疗保险,这个钱是雇主、国家出的。在享受这个服务时,也有一定的约束,要么有自费部分,要么有自付部分。

这两种模式都不是免费的,只是出资形式不同:一种是国家通过一般税收,把钱直接投在公立医院,接受服务不用再交钱而已;另外一种是让百姓在每年的某个时期缴纳一定的费用参保,从而通过保险减少自己的负担。

中国目前采取的是后者——公共财政补助和个人多方参与缴费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这个制度现在运行得较好,中国已经有超过90%的百姓被三大医疗保险体系覆盖了。三大医疗保险体系,其中之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和所在单位的雇主共同缴纳保费。另外,很多人群没有正式的固定工作,如农民、自由职业者等。对此,国家安排了两大制度:一是对农民提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没有雇主,所以雇主缴纳的部分是由公共财政帮助缴纳的。“十二五”医改规划想加大缴费的力度,从而提高保障的力度。二是为城镇居民建立了医疗保险,也是采取同样的办法。

“十二五”规划里谈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国家、政府这只手,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的建设。只有基层医疗服务的条件大大改善,人员队伍大大充实,老百姓才可能逐渐恢复或者建立起在社区看病的信心。

如果容许医生多点执业,会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一批由他们引导的社区临床诊所,而这些临床诊所会在很大程度上把病情较轻的病人留在社区,只有病情严重的病人才送到诸如301、协和等大医院去救治。这样,大医院的资源和条件就可以翻倍提供给每一个重症病人。这是“十二五”规划关于如何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一个重点,这个重点是“十二五”规划里涉及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个人认为,有效地推进医生多点执业应该成为未来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如果没有270万名的医生多点执业,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我们上哪儿去找医生?所以,我认为再怎么强调容许医生多点执业都不过分。

以专家的名义建立临床团队,会使医学院学生的流失减少。我去协和做过一次演讲,我问在场的学生:有多少人毕业了要从医?要从医的现在举手。当时场上有100多个学生,举手的人不到三分之一。我问其中一个未举手的学生为什么不举手,他说我从协和毕业,如果想学到很好的医术,得到很好的平台,就要去大医院工作,而这些医院目前都是受编制管制的,要进这些医院非常难。我说可以去社区,他说我为什么去社区,社区条件那么差,我跟谁学?而且病人都不到社区看病,尤其是重症病人不来。医生的经济条件很差,社会地位低,与其这样,还不如去卖药。所以,很多应届毕业生包括医生都去卖药了。如何留住他们?第一,让公立医院开更多的口子,取消所有医疗领域里的编制;第二,提高社区医院医生的待遇,建立社区医院与公立医院的双向流动机制。


黄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我想谈谈从民间金融到互联网金融。

第一,新一轮互联网金融的爆发,是因为民间金融已经积蓄了很高的势能,民间资金的“堰塞湖”已经积得很高,民间募资需求非常强烈,互联网工具一对接,就形成了很大的爆发力。

第二,互联网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价值追求。在中国,人们把互联网提升为“互联网精神”“互联网思维”等,通过互联网,可以实现民主、自由、平等等美好的价值追求。而在美国、欧洲,互联网仅是一种工具。

第三,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企业为基础的,它不同于美国、欧洲的互联网金融(以金融机构为主体而延伸)。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只要用户多,不挣钱也行。民间金融为什么会爆发?因为中国企业融资难,中国民众投资难,两难。中国的中小企业目前有三难: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险。其一,融资难是当前民间金融的最大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老百姓有了更多的融资渠道,民间融资自然就难了。其二,融资贵。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前,信息不透明,为了防止资金断裂,很多企业会以高年化利率去融资。其三,融资险。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最严重的可以判死刑,我非常赞成废除死刑,以解决融资险的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必须划清界限。打着P2P(网络借贷)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平台,不是P2P平台,而是集资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的平台。

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P2P、众筹并不是天然就和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的,而是人为的事情。对于这些,我们要做的恰恰是呵护和宽容,给它们一个创新的空间。应该慢一点,给一个观察期,3到5年后,等产品定型,再进行行业自律、监控,逐渐从法律上来规范和完善。所以,从民间金融到互联网金融,正是因为有监管的漏洞,才有创新的空间。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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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完好无损,书是正版,内容还没看完,虽然内容有些零散,但活动的价格很实在!折上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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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的不错咯!!!值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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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律应该是有灵魂的,这个灵魂就是对特殊群体的特殊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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