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專業導引】圍繞主體法律文件對相關領域作提綱挈領的說明,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
【條文注釋】對重難點條文進行闡釋,注釋內容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專業解讀中的精華。
【配套法規】收錄與主體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這些配套文件與主體法之間的關係錶現為:(1)對主體法有進一步注釋說明作用的;(2)對主體法原有疏漏之處予以補充的;(3)隨著法律環境的變化,對主體法規定的不當之處予以修正的;(4)與主體法之間存在法律上的衝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規之間存在衝突的。
【配套解讀】在全麵收錄配套法規的基礎上,對主體法與配套法規之間的關係加以詳細說明,幫助讀者真正掌握主體法與配套法之間的內在關係,靈活運用於司法實踐。
【案例注釋】精心選取緊貼法律實務的典型糾紛,以案說法,幫助讀者將法條有效結閤到實際案例中。
內容簡介
與公司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對於主體法的理解與適用具有極為重大的意義。這是由於主體法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甚至滯後,加之修訂程序比較復雜,所以立法機關往往會通過製定配套法規的形式來解決法律規定的局限與不足。由此,配套法規與主體法之間的不同規定,哪怕是細微之處的差異,都顯得尤為重要。本書正是著眼解決這一問題,並具有以下特點:1.【條文注釋】對重難點條文進行闡釋,注釋內容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專業解讀中的精華。2.【配套法規】收錄與主體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這些配套文件與主體法之間的關係錶現為:(1)對主體法有進一步注釋說明作用的;(2)對主體法原有疏漏之處予以補充的;(3)隨著法律環境的變化,對主體法規定的不當之處予以修正的;(4)與主體法之間存在法律上的衝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規之間存在衝突的。3.【配套解讀】在全麵收錄配套法規的基礎上,對主體法與配套法規之間的關係加以詳細說明,幫助讀者真正掌握主體法與配套法之間的內在關係,靈活運用於司法實踐。4.【案例注釋】精心選取緊貼法律實務的典型糾紛,以案說法,幫助讀者將法條有效結閤到實際案例中。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專業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調整對象)
案例1:股份閤作製企業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第四條 (股東權利)
第五條 (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
第六條 (公司登記)
案例2:為規避報批手續選擇隱名投資,外商投資人身份被否認
第七條 (營業執照)
案例3: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時公司有義務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公司名稱)
第九條 (公司形式變更)
第十條 (公司住所)
案例4:法人注冊地與主要辦公地不一緻的,以主要辦公地為住所地
第十一條 (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經營範圍)
案例5:公司未經批準經營限製經營項目的可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濤定代錶人)
案例6:公司分支機構於公司法人變更過程中是否已實際經工商部門注銷完畢,不影響公司基於獨立法人資格行使其分支機構所享有的民事權利、承擔其分支機構所負有的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
案例7:分公司變更為子公司前後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轉投資)
第十六條 (公司擔保)
案例8: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被認定無效
第十七條 (職工權益保護與職業教育)
案例9:公司未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閤同被判支付雙倍工資
第十八條 (工會)
第十九條 (黨組織)
第二十條 (股東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 (禁止關聯交易)
案例10:法定代錶人利用其對於多個公司的控製權,無視各公司的獨立人格,實質上構成人格混同
案例11:股東訴訟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二條 (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撤銷)
案例12: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的司法審查範圍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九章 公司閤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配套法規
實用附錄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配套解讀與案例注釋(第二版)》:
公司就是一種典型的法人,具有獨立人格。公司的法人獨立人格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公司享有法人財産權(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産)以及公司以其全部財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兩個方麵。當然,從法律規定的抽象角度而言;作為法人的公司,在法律上和自然人一樣具有人格。但法人和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是由人組成的組織,並不是像自然人那樣能夠看得見、摸得著的客觀存在。公司的獨立人格較為直觀的體現首先是公司具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及財産。其次就是公司設置有內部的組織機構。除此之外,為保證公司的獨立人格,《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還規定瞭很多的法律製度,如公司的財務會計製度、公司的治理機製等。所有這些製度,都是為瞭保證公司能夠真正成為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體現齣其區彆於自然人的獨立之處。
但是,與自然人相比,公司的權利能力要受到限製:在與自然人人身屬性相關的權利方麵,公司因其擬製的性質而不能享有。這部分權利主要是基於自然人的生命、身體、親屬、繼承等産生的權利與義務。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乾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公司不得以人格權受損為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另外,根據法律和審判實踐中的掌握,對於關於如何認定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的問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麵解決: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法發[1993)8號《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於執行法人製度的問題所述,確定企業法人資格,原則上以工商登記為準。對於確實不具有和欠缺法人資格、條件的企業,應當分清情況分彆處理:企業在注冊時,投資方所投資不足的,應當判令其補足投資;開辦單位、主管部門齣具注冊資金不實的,包括齣具注冊資金證明不實的,應當由其在注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在經營過程中,發現有開辦者、經營者、股東抽逃、隱匿財産的,擅自處分企業財産的,應當依法追迴或追迴價款;對於確實未能投入任何資金的開辦者、股東,應當認定該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2.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法復(1994)4號《關於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之規定處理:開辦者應當對所開辦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差額承擔民事責任。如所開辦的企業沒有注冊資金,或達不到《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7項等規定的數額,應當認定該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者或投資者承擔。該解釋雖然主體是企業,但是開辦企業的事業單位,有經營行為或類似活動的,應當可以參照該規定的原則處理。
3.是否具有法人資格,與屬於何性質的企業法人,是不同的問題,沒有必然的聯係。注冊時署明為全民企業,實際開辦單位未能投資,說明注冊資金不到位。如有個人投入部分資産,說明有自籌資金的成分,不能認定該企業名為全民,實為個體。除非企業注冊當時署明投資者所應占有的股份,如某個股東未能投資,亦被其他股東認可,該股東可以視為退齣瞭該企業;公司股份可能成為某一個、兩個股東所持有,公司的性質亦可能隨著股東性質的變更而變化;例如某一股東占有90%以上的股份,該企業的性質很可能隨著該大股東的性質而發生變化。否則,不能以哪個股東齣資多、未齣資而隨意認定、變更其性質。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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