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保险学原理新编》共15章内容,全面阐述了保险学的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实务,包括风险管理与保险、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农业保险、银行保险、网络保险、社会保险、保险费率、保险经营、保险市场、保险监管等。《保险学原理新编》每章开头设有学习目标,每章后有小结,重要名词和复习思考题,便于读者掌握各章主要内容。通过《保险学原理新编》的学习,读者可以系统地理解和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保险实务和保险经营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为学好其它保险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保险学原理新编》内容先进,结构体系合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语言通俗易懂,可读性强,突出以“学生为本”的思想。
《保险学原理新编》既可作为本科院校金融、保险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教材,也可作为经济管理类、法律专业学生扩大知识面或选修课的教材,还可作为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和自学者的参考用书。
目录
第1章 风险管理与保险
1.1 风险
1.2 风险管理
1.3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第2章 保险概述
2.1 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2.2 保险与其他类似制度及行为的比较
2.3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第3章 保险合同
3.1 保险合同概述
3.2 保险合同的要素
3.3 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
3.4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3.5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4.1 最大诚信原则
4.2 保险利益原则
4.3 近因原则
4.4 损失补偿原则
4.5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4.6 保险代位原则
第5章 财产保险
5.1 财产保险概述
5.2 火灾保险
5.3 运输保险
5.4 工程保险
5.5 责任保险
5.6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第6章 人身保险
6.1 人身保险概述
6.2 人寿保险
6.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 健康保险
第7章 再保险
7.1 再保险概述
7.2 再保险的种类
7.3 再保险合同
第8章 农业保险
8.1 农业保险概述
8.2 农业保险的种类
8.3 国外农业保险制度
8.4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
第9章 银行保险
9.1 银行保险概述
9.2 银行保险的产品种类
9.3 欧美银行保险与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
第10章 网络保险
10.1 网络保险概述
10.2 网络保险业务
10.3 中外网络保险的发展状况
第11章 社会保险
11.1 社会保险概述
11.2 社会保险的类型与结构
11.3 社会保险基金
第12章 保险费率
12.1 保险费率概述
12.2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
12.3 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
12.4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
第13章 保险经营
13.1 保险经营概述
13.2 保险展业
13.3 保险承保
13.4 保险防灾防损
13.5 保险理赔
13.6 保险投资
第14章 保险市场
14.1 保险市场概述
14.2 保险市场供求与均衡
第15章 保险监管
15.1 保险监管概述
15.2 保险监管的内容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保险学原理新编》:
1.风险单位
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风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例如,船舶险以一艘船为一个风险单位,车辆险以一辆汽车为一个风险单位,人寿保险以一个人为i一个风险单位等。又如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风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在一起毗连,则应根据其使用性质、间距、周围环境等因素决定划分为一个或是数个风险单位。风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2.自留额与分保额
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非比例再保险。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如自留额与分保额分别占保险金额的30%和70%,或者用绝对数表示,如超过1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
7.1.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原保险业务(直接保险业务)分给其他保险人的过程。当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保险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原保险人承担的损失给予补偿。可见,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从保险发展的历史逻辑上看,先有原保险,而后才有再保险。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原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需要。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原保险人的实际赔款和给付为分摊赔款条件的。所以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都必须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
(2)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
保险人将自己所承保的一部分风险责任向再保险人分保,从而也将一部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当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再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分担相应的赔款。原保险人从再保险人那里摊回分保部分的赔款,有利于保障原保险人经营的安全和稳定。可见,再保险作为原保险的保险,是对原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进一步分散,原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可以控制自己的保险责任,扩大承保能力,从而支持和促进了原保险的发展。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原保险和再保险都是为了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但在保险经营中二者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
(1)保险主体不同
原保险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原保险体现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再保险关系的主体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再保险体现的是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2)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财产、人身、责任、信用以及有关的利益,既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也有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而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一种具有责任保险性质的保险。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责任时,对财产保险是损失补偿性的,而对人身保险则是给付性的,所以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而再保险人对原保险合同的分摊,无论是财产再保险还是人身再保险,都是对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损失的补偿,所以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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