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7
作为我国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具体表现,物证鉴定意见必须依据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接受质证后,才能转化为定案根据。但鉴于物证鉴定意见所涉科学原理、技术手段或其他知识的专业性,以常规路径和方法质证物证鉴定意见,并不能有效审查其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故往往难以实现对不可靠之物证鉴定意见“去伪存真”的目的。在这一现实困境下,本书以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作为研究主题,从物证鉴定及所得鉴定意见的实质出发,紧密结合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为质证鉴定意见所搭建的全新制度平台,在充分论证物证鉴定意见的质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以物证鉴定意见的生成过程为主线的质证路径。同时,本书针对文书、痕迹、化学、生物、电子、声像这六大类物证鉴定意见,围绕与其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密切相关的诸项质量要素,分门别类地研究了各自的质证策略和质证内容,给出了针对性较强且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质证方法。
李学军,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任。北京物证技术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文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获理学学士学位;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12年3月至4月,赴芬兰拉普兰大学法学院任交换教授。主要从事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代表作品:著作:《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新编物证技术学》;论文:《物质可分性原理的评介》、《物证收集的合法性问题》、《美国传闻证据规则的里程碑式变革》、《程序和实质:鉴定结论发挥证明作用的双重保障——以物证鉴定为例》、《鉴定结论的专家论证及其他证据问题研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评析》、《醉驾入刑的程序考量及证据法思考》、《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症结分析》、《意见证据规则要义》、《新诉讼法规制下的鉴定新制度》、《电子数据认证问题实证研究》、《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等。
事实上,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并非专属于犯罪侦查及物证技术的一种特殊活动,它为人们普遍实践着:不仅在野生动物考察、文物碎片复原等专业领域内经常使用,而且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它们在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也广泛存在着,例如从楼道传来的声音分辨出是自己的家人就是一种同一认定,而分辨颜色即是种属认定。当然在诉讼领域,出于充分利用物证之目的,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在深入研究后逐渐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完整的理论,指导着物证鉴定工作。
1.同一认定
就何为“同一认定”,学界大致有两种学说:一为“客体同一说”,其从进行同一认定活动时所指向的客体的角度,来界定同一认定活动。按照该学说,同一认定是依据客体特征来分析、判断案件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是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此两次或多次出现、需要被判断是否是同一个客体者,称为“被认定同一客体”。另一种为“来源唯一说”,其从进行同一认定活动时所依赖的客体的角度,来界定同一认定活动。按照该学说,同一认定即对案件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它们是否来源于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此时,接受比较和分析、需要解决其是否来源于同一个客体者,称为“供认定同一客体”。其实,“客体同一说”与“来源唯一说”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它们只是在表述时选取了不同的“参照物”而已。
依据同一认定理论,A是案件中第一次出现、随后便消失,需要找寻回来以确定争议事实的“被寻找客体”,例如刑事案件中在犯罪现场留下指印的手指头等;而指印就是“特征反映体”B,即案件中的“物证”。A′是案件中第二次出现的客体,它是办案人员经找寻后发现、在外观上与A高度相似,需接受分析、判断以确定是否即是A的一个客体,被称为“受审查客体”;而在确定A与A′是否同一时,是将物证B与A′的特征反映体C进行比较以得出论断,C即案件中的“比对样本”。那么,当以“被认定同一客体”,也即被寻找客体A和受审查客体A′为着眼点来界定同一认定时,便是“客体同一说”;而当以“供认定同一客体”,也即物证B和比对样本C为着眼点来界定时,则是“来源唯一说”。通常而言,国内学者惯采客体同一说,而来源唯一说多为国外学者的惯常表达。
掌握同一认定的概念,需把握如下三点:(1)同一认定的目的,通常是要解决案件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是同一个客体。“同一”不同于“相同”、“相似”,前者意指客体自身与自身的等同关系,而后者指的是两个客体之间的相像关系。换言之,同一认定要判断的是受审查客体是否就是留下物证的那个被我们寻找的客体,只是由于时间及空间的差异令我们产生了其是两个或多个客体的错觉。这意味着先后出现的客体应在形态、外观或属性等方面具有基本的相似性,否则根本不会存在“是否同一”的问题。例如,若犯罪现场留下的是布鞋印,则被寻找客体一定是布鞋;假如办案人员找到的鞋子是旅游鞋,则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同一认定,因为两者缺乏基本的相似性,故不可能存在既可能同一、又可能不同一的疑惑。(2)解决是否同一问题必须检验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所谓特征反映体,是指来源于客体、能如实反映客体特征并能被人感知和认识的实体。特征反映体又分为两大类:一是客体的物质性反映形象,如指印、足迹、工具痕迹、笔迹等;另一是客体的分离体,如折断的刀尖、地上的人血等。对客体特征的认识,我们可以从客体本身入手,也可以从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入手。但就同一认定活动而言,因为被寻找客体不具有现实性,所以只能通过它们的特征反映体(即物证)了解、知悉被找寻客体具有怎样的特征,并与受审查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即比对样本)进行比较,有时也直接与受审查客体的特征进行比较,来判断受审查客体是否就是被找寻客体。(3)物证鉴定中的同一认定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实施。广义上,了解客体特征的人,例如证人、受害人、客体的所有 者等,均能进行同一认定,例如诉讼中对人或物等客体进行的辨认活动就是一种 同一认定。但就物证鉴定而言,根据我国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认 定需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这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包括专门从事物证鉴定 的鉴定人员,以及虽非专职从事物证鉴定工作,但长期从事某领域专门技术工作 的人员,如从事纸张制造、枪支生产的技术人员等,他们受过的专业培训或工作经验的积累,足以支撑其就特定的同一认定给出专业性的判断。
2.种属认定
所谓种属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了确定客体的类型、属性,或者 比较两种物质的属性是否相同,而对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或对物质本身进行检 验的一种科学活动。种属认定在诉讼中也较为常见,例如,民事诉讼中的买卖纠 纷的焦点即原告所买家具的材质是否为海南黄花梨,刑事诉讼中的交通肇事案 件,需判断事故现场的油漆碎片与嫌疑车辆的油漆是否相同,等等。
把握种属认定的概念,同样需要注意三点:(1)种属认定的目的,是解决客体的类型,或者确定某种物质的成分属性,或者比较两种物质的成分属性是否相同。(2)不同于同一认定,种属认定既可以针对客体的特征反映体进行,也可以针对物质本身进行。例如,就足迹、工具痕迹等进行的种属认定,疑是针对客体的特征反映体来进行的;而就客体属性所进行的判断,疑是针对物质本身展开。(3)物证鉴定中的种属认定,通常也需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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