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权威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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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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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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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3461
版次:1
商品编码:11691418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84
字数: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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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旨在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本次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食品经销商以及政府卫生、质检、工商等行政机关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影响重大。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2015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编写,对食品安全法的条文进行逐条释义,包括立法背景、法条释义、适用解读、其他关联规定等。除了法条解读外,还包括地方食品安全法实施现状调查、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各方的意见、国外立法例等。本书立足于法律条文,对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和司法解释、规章等的理解适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方针】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六条【地方政府职责】
第七条【评议、考核制度】
第八条【监督部门沟通配合】
第九条【行业协会等的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形】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配合协作】
第二十条【卫生、农业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求和
程序】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布】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
管理】
第三十七条【“三新”产品许可】
第三十八条【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三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
要求】
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食品规模化生产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生产企业实施控制要求】
第四十七条【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
规范】
第四十九条【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二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的质量检验】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要求】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
要求】
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出厂检验记
录制度】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等的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
第六十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使用食品添
加剂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
第六十八条【散装食品标注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要求】
第七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要求】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要求】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原则】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
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制度】
第七十七条【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八十二条【材料的真实性和保密等要求】
第八十三条【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
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监督抽检】
第八十八条【复检】
第八十九条【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食品添加剂检验】
第六章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等
的程序】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
商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风险的应对措施】
第九十六条【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境
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与注册】
第九十七条【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
签、说明书】
第九十八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记
录制度】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信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评估和
审查职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三条【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报告】
第一百零五条【防止、减轻社会危害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事故责任调查原则、主要任务】
第一百零八条【调查部分的权力】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快速检测】
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
约谈】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奖举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进行
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八条【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
第一百一十九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
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
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
动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八类最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
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
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
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
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进出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拒绝、阻挠、干涉开展食品安
全工作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严重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提供虚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虚假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
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法律
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
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政府不作为有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管部门有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管部门有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有关管理
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铁路、民航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管体制的调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一、法律规定及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
说明
(2014年6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4年1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4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
报告
(2015年4月24日)
二、立法调研材料
食品可追溯制度的有关情况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制度的有关情况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管理的有关情况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有关情况
保健食品管理的有关情况
有关专家对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监管问题的意见
上海“福喜事件”及其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启示
部分地方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
管理的规定
关于高毒农药管理的有关情况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有关情况
西班牙、葡萄牙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有关情况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
日本食品安全法法律制度研讨会的有关情况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有关情况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权威读本)》: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健食品等注册或者备案材料的真实性等要求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是新法增加的规定,明确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要求组织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或者备案材料是监管部门准予注册或者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监管部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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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旨在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本次修订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企业、食品经销商以及政府卫生、质检、工商等行政机关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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