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私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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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 胡果·格劳秀斯 著,张凇纶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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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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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6782
版次:1
商品编码:11691404
包装:精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88
字数: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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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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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劳秀斯在撰写这本书的时候,正被囚禁于鲁汶施坦城堡。由于自觉时日无多,他给自己的儿女写了一封信。关于本书,格劳秀斯在这封信中说:“在写作的过程中我深思熟虑,按照妥当的顺序来讨论整个主题,希望能像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一样成功。”
  本书一经出版便反响巨大,不断再版(截至1983年已有29次),在格劳秀斯有生之年就再版了9次。
  请将此书视为留给你们的遗产。因为我能给你们的其他东西,已经被不公正地夺走了。——格劳秀斯
  张凇纶,吉林长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后,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物权法、英美财产法、民法哲学与财产法哲学。已出版专著《论物上负担制度:财产法的对抗力革命》(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并在《哲学研究》《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

内容简介

  《格劳秀斯私法导论》是近代著名法学家格劳秀斯关于民商法的论著,全书仿照罗马法《法学阶梯》的体例,全面论述了当时的私法,不仅阐明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还揭示了其背后的法理与价值,是一部十分宝贵的史料,对于今天的民法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张凇纶,吉林长春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博士后,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物权法、英美财产法、民法哲学与财产法哲学。已出版专著《论物上负担制度:财产法的对抗力革命》(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并在《哲学研究》《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

目录

凡例
英译者序言
致读者
第一部分法之原理与人法
第一章法理学与正义
第二章不同种类的法及其效果(operation)
第三章关于法定的人之条件(legal condition of
persons)
第四章完全与限定能力
第五章婚姻
第六章关于父母健在之子女
第七章关于失亲子女(orphan)以及监护人
(guardian)指定
第八章监护人的权力(power)
第九章监护人的职责(duty)
第十章监护的终止
第十一章对成年人的监护(ward)
第十二章出生方式:合法与不合法
第十三章关于本国人(native)与外国人(alien)
第十四章关于贵族与平民(commoner)
第十五章关于神职人员(clergy)与俗世人员(laity)
第二部分对物权(real right)
第一章法律对物(thing,荷兰语zaken)的规定以及分类
第二章占有权(the right of possession)
第三章所有权,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章关于无主物(res nullius)的取得
第五章基于前任所有权人之同意的取得
第六章孳息的取得
第七章基于时效的取得
第八章基于加工(specification)、混同和混合
第九章基于流沙(sand-drift)、洪水与冲积(alluvion)
的取得
第十章基于出生、动产的添附、建造与耕作的取得
第十一章关于婚姻带来财物的聚合体
第十二章关于婚前协议(ante-nuptialcontract)
第十三章婚姻解体之后,婚姻共同财产仍存续的情况
第十四章继承:基于临终遗嘱(lastwill)或无遗嘱
(intestacy)
第十五章谁能做成临终遗嘱?
第十六章谁能基于临终遗嘱而取得财产?
第十七章如何做成临终遗嘱?
第十八章遗嘱继承概论
第十九章直接指定继承人(directinstitution)
第二十章间接继承人指定(或者遗嘱信托,fidei-
commissary)
第二十一章对遗产的接受或放弃
第二十二章论遗赠(legacy)及其范围
第二十三章论遗赠如何做成及其效力
第二十四章临终遗嘱部分无效或整体无效
第二十五章关于遗嘱的补正书(codicil)
第二十六章关于无遗嘱继承(intestatesuccession)
第二十七章关于亲等(degreeofrelationship)
第二十八章关于“aasdomslaw”与“schependoms
law”及其变化
第二十九章关于适用继承法的选择
第三十章逝者没有可继承遗产之亲属,此时该如何
继承?
第三十一章非婚生之人的继承
第三十二章完整所有权的灭失
第三十三章不完整的所有权(incomplete ownership)
概论
第三十四章城市地役权(urban servitude)
第三十五章乡村地役权(rustic servitude)
第三十六章地役权的取得
第三十七章地役权的丧失
第三十八章不动产用益权利(use and enjoyment)概论
第三十九章用益权(usufruct)
第四十章永佃权(emphyteusis)
第四十一章封建土地保有权(feudaltenure)
第四十二章封地(feud)的取得
第四十三章封地的丧失
第四十四章论用益(use)
第四十五章什一税的权利(tithe-right)
第四十六章收租权(census-right)与地上权(the right
of superficies)
第四十七章所有权的期待权
第四十八章担保(hypothec)
第三部分对人权(personalright)
第一章债务(obligation)概论,起源与种类
第二章赠与(gift)或捐赠(donation)
第三章合同,主合同(principal)与保证(surety)
第四章论和解(compromise)
第五章论书面合同
第六章意思合致(agreement):概论及其种类
第七章关于寄托(deposit)
第八章关于质押(pawn或pledge)
第九章使用借贷
第十章消费借贷与利息(usury)
第十一章关于押船借贷合同(bottomry)
第十二章关于委托(mandate)
第十三章关于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十四章关于买(buying)和售(selling)
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的生效(execution)
第十六章关于介入权(right of recall)(jus retract�妔)
第十七章关于买卖合同的终止(determination)
第十八章永佃权之许可合同(hereditarylease)
第十九章关于租赁
第二十章船长、船舶所有人、货主(freighter)与雇员
之间的雇佣关系
第二十一章合伙(partnership)
第二十二章船只自卫同盟(admiralty)
第二十三章关于船只联营(jointadventure)
第二十四章关于保险
第二十五章关于封建土地许可(feudalgrant)
第二十六章基于继承和监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章关于无因管理(the administration of affairs)
第二十八章共有财产,特别是共同继承(joint inheritance)
以及相邻土地(adjoin land)的所有权
第二十九章关于海运中的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enrichment)之债务
第三十一章以物换物(尤其是汇兑);以做换做;以物
换做;以及以做换物
第三十二章侵权之债概论
第三十三章侵犯他人生命之误行
第三十四章侵犯他人肢体(body)之误行
第三十五章侵犯他人自由之误行(injury)
第三十六章诽谤(defamation)
第三十七章侵犯财产权
第三十八章法律所建构之误行
第三十九章关于支付或履行
第四十章争讼物寄托(consignation)、混同(merger)和
抵销(compensation)
第四十一章债务解除(release):通过赠与或者免诉
协议
第四十二章合同的解销(rescission)以及替代履行
(substituted performance)
第四十三章债务更新(novation)概论
第四十四章债务人的变更(delegation)
第四十五章债权让与,以及汇票
第四十六章基于时效之解除
第四十七章基于标的物灭失而免责
第四十八章基于胁迫、欺诈以及未成年人的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第四十九章以一事不再理为由的异议(exceptio rei
judicatae)
第五十章业经宣示的异议(exceptio juris-jurandi)
第五十一章财产提交权(cession of good)以及延期赔偿
协议(respite)
第五十二章基于重大损失(laestio enormis)的恢复原状
附录格劳秀斯写给自己儿女的信
译后记

前言/序言

  在撰写这本法学著作(Inleiding tot de Hollandsche Rechts-gleertheyd)的时候,格劳秀斯正被监禁在鲁汶施坦城堡(从1619年6月6日到1621年3月22日)。鲁汶施坦城堡(Castle of Loevestein)地处盖尔德兰省(Gelderland)的浦德罗因小镇,建于1357年至1368年,最初是一所感化院。格劳秀斯在此处被关押两年之久,最终于1621年藏身于一个书箱中得以脱身。参见维基百科。——中译者注在本书的一段中(第二部分第二十三章第13段)他提到1620年秋天即将到来,由此推断格氏在该年的前六个月一直致力于本书的写作。本书系格劳秀斯为指导他的儿子们学习故国法律而作,本无出版之意。
  不过由于残次版本开始流通,格劳秀斯决定将其出版,最终于1631年发行。出版时添上了铭文:In’s Graven-Hage by de Weduwe van Hillebrant Jacobse van Wou。同年该书第二版仍在同一家公司出版,随后同年又三次再版,但这三版并未得到授权。这本书声名鹊起,终成经典,到了17~18世纪多次再版,细节可参看H. C. Rogge博士关于格劳秀斯的传记(Biblotheca Grotiana,Nijhoff, The Hague 1883)。这里还须特别提到Simon van Groenewegen van der Made版本,此版本带有荷兰语注释,初版于1644年,随后由法兰德斯(Flanders)法院的主席Willem Schorer添加了大量拉丁语评论,发表于1767年。这一版保留了Groenewegen的注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随后,米德尔堡(Middelburg)的律师(advocate)J. E. Austen将Schorer的注释及其提供的其他材料翻译成了荷兰语,于1784年出版,1797年再版。对Schorer的引用有时以Austen的版本为基准(比如Fockema Andreae的版本),而不是最初的拉丁语。到了19世纪初,荷兰的传统法被成文法体系所取代,本书也不再具有实务操作的意义:1860年出了一版(只有可怜巴巴的正文而没有注释),随后再版则一直要等到1895年,由Fockema Andreae教授汇编的两卷本(包括文本和注释)(S. Gouda Quint, Arnhem; 第二版出版于1910年)。
  仅就正文而言,本书被认为激发了Simon van Leeuwen的《罗马—荷兰之法》(Roomsch-Hollandsch Recht)一书(首版于1664年)。而很多大学教授也在使用本书作为教学基础,比如莱顿(Leyden)的教授Gerlach Scheltinga(1738~1765年期间),以及其徒Dionysius Godefried van der Keessel,后者于1770~1808年期间在莱顿担任教授。教授们的讲座以及口述(Dictata)保留为大量的手稿,尽管并未出版,但Van der Keessel发行了讲演集(Theses selectee juris Hollandici et Zelandici ad supplendam Hugonis Grotii Introductionem ad Jurisprudentiam Hollandicam, et definiendas cellebriores Juris Hollandici controversias in usum auditorium evulgatae... Lugduni Batavorum MDCCC),该书于1860年出了第二版。
  最后要说的是,在18世纪的后25年中,一小批法学同仁致力于阐明格劳秀斯的作品,形成了大量的参考文献。包括Honderd Rechtgeleerde Observatien, Dienende tot opheldering van verschede duistere, en tot nog toe voor het grootste gedeelte onbewezene passagien uyt De Inleidinge tot de Hollandsche Rechtgel, van wylen Mr. Huge de Groot door een Genootschap van Rechtsgeleerden onder de SpreukAb omnibus libenter disce quod nescis, In’s Gravenhage, 1776。随后在1777年,又出版了Dertig Vraagen uit de Inleidinge Van Mr. Huge de Groot met dezelver Antwoorden。
  本书曾两次被翻译为英文,第一次的译者是英属圭亚那最高法院民事执业律师Charles Herbert,并于1845年出版于伦敦;晚近一些的译本则来自上一任奥伦治河殖民地(Orange River Colony)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Andries F. S. Maasdorp。这两个译本都包含了Groenewegen的注释,而第二个版本还选译了Schorer的注释。
  我们目前的版本是英荷对照,对译文不满的读者自可参考原文。本版基准于1631年的第二版,因其对第一版中的若干错误进行了修正。但正文的内容仍令人不甚满意。因此本版除去明显改进(未加评论)之外,任何与原文存在偏差之处都加了注释,类似的修正我们认为必不可少:因为原作者的意图固然很少晦暗不清,但其文本很显然未经专业人士修订。拼写字词方面,本版基本与原文一致,标点符号亦然,仅在必要便于理解时有少量改动。本书第一卷的注释着重于文义性(textual)、历史性以及语言性(linguistic),但有时在过于晦涩的地方,为了阐明作者的原意,我们会做深入性的说明。系统性的评论则编纂于本书第二卷,希望全方位地使用Van der Keessel的口述以及其他关于传统法的阐述。
  正文之前的“致读者”系原书第一版和第二版的序言。据说该文出自格劳秀斯之兄Willem Grotius之手,但内容与格劳秀斯与儿子之间的一封家信基本相同,可参见Rechtsgeleerde Observation i, I,以及Fockema Andreae版本的序言。
  本英译者在近五年一直担任牛津大学的罗马—荷兰法的教授。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学生希望研读第一手文献(若不如此,则罗马—荷兰法律研究将无价值),与其他学者相比,格劳秀斯的作品一般是首选。教师的经验和学生反馈的信息都显示,格氏作品有助于培养更敏锐的现实感。
  本书历史视角丰富,以小见大,少有其匹。
  R.W.LEE
  ALL SOULS College
  OXFORD
  1926.3
  补记
  1948年,Dovring在隆德大学的图书馆(University Library of Lund)中发现了格劳秀斯本人对该书的添补与修改文献,据此出版了本书的新版(Dovring,Fischer和Meijers编辑,莱顿大学出版社1952年版)。不过这些添补对全书而言无甚重要。关于新版的一个综述,可以参见Law Quarterly Review,Vol.69,p.388。
  这次重印对正文与译文都进行了修订,而“疑似”之格氏肖像与作者为初版编制的图表则被略去。
  我曾经尝试着接受莱顿版本中二三处文字修改意见,对我而言这还是第一次。
  R.W.LEE
  1953.6
  致读者
  本段文字原文为一段到底;我们根据现代阅读习惯将其分段便于阅读。——中译者注
  众人皆言,若想领悟各省法律实务,胡果·格劳秀斯的这本书实为首选。格氏本无出版之意(本书最初为家教子女),但由于市面流通版本错漏百出,难免误人子弟。因此,本人促成作者同意,加以修订和更正之后出版该书,实乃学界与国家之幸事。
  本人无意自吹自擂,但读者诸君明鉴,作者对一切论证均谨慎思考;对概念之定义亦一丝不苟(这一点对法学家而言尤其难能可贵);在提出观点时也论证有序。这在前五个图表中便可看出。
  格氏对荷兰母语亦无比崇敬,希望展示母语亦可适用于法律科学之中。为实现这一目标,作者使用了一些今人少用的传统荷兰语,这些语词曾用于传统宪章(old charter)与地方法规(by-laws)之中;同时也造了一些复合词,但均浅显易懂。为了方便习惯使用拉丁文以及不纯正荷兰语(bastard-Dutch)的读者,页边均提供了荷兰语说明(注释为字母L或B)。
  本书从罗马法出发,但并未限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Institutes of Justinian),还包含了其他融入荷兰法的法学书籍,即作者所言的传统特权(old privilege)、裁判以及其他法源。
  敬请您开始吧!您将体验到我们编辑本书时的愉悦。仔细阅读,正确判断,爱一切热爱正义者,并向那些尽力推进法理学(Science of Jurisprudence)的人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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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权威,就是书有点粘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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