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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故事:推开法律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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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来用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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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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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0644
版次:1
商品编码:11660314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5-02-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312
字数:2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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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推开法律之门!穿越五千年中外法律历史,领略故事背后的法学思想!

内容简介

  《法学的故事:推开法律之门》以故事的方式介绍了中外法制史。全书精选了60个法学故事,包含古今中外著名法学人物、重大法学事件、重要的法律典籍、重大变法活动等内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按照时间顺序,全书分为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法学故事三章,每章都对中外典型的法学故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描述。

作者简介

  蒋来用,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副研究员,曾出版《住房保障财政政策研究》《王阳明廉政思想与行为研究》等著作10部,《财政研究》、《政治学研究》《中国监察》等期刊发表等论文30多篇,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纪检监察报》等报刊发表文章20多篇,主持或参与中国信用评级战略研究、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研究、中国廉政建设的战略构想和对策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反腐败体制比较研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绩效测评体系研究、国家吏治研究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20多项。

目录

第一章
古代法学的故事
1、刑起于兵--中国法的起源
2、姜诗之妻的委屈--西周礼制中的“七出”与“三不去”
3、恩仇泯,霸业成--管仲首倡改革
4、叔向发难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5、关于赎尸的两可之说--中国律师的鼻祖邓析
6、“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我国封建法典之源《法经》
7、“徙木立信”的故事--商鞅变法
8、“不务德而务法”--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
9、小女子上书引发的大变革--文景刑制改革
10、“意善而违于法者免,意恶而合于法者诛”--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11、父为通奸杀子案--“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12、官贵犯法,不与庶民同罪--八议、官当与中国古代的特权法13、镌刻在石柱上的传说--楔形文字法
的代表《汉谟拉比法典》
14、地震后泾渭分明的灾民帐篷区--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
15、“雅典第一诗人”的功绩--梭伦改革
16、平民斗争的辉煌成果--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17、为法律信仰而殉道--苏格拉底之死
18、理想国里的“哲学王”--柏拉图与《理想国》
19、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崇尚法治的亚里士多德
20、被斩首示众的“祖国之父”--自然法学说的先驱西塞罗
第二章
中世纪法学的故事
1、康失芬行车伤人案--中华法系的瑰宝《唐律疏议》2、可以求富强,奈何阻重深--王安石变法3、刑乱国用重典--明太祖亲定《大诰》
4、布鲁诺和伽利略的不幸遭遇--与神学密切联系的教会法
5、神国和俗国,神法和人法--神学家圣·奥古斯丁
6、让神来决定我们的命运--日尔曼法中的司法决斗
7、查士丁尼的伟大贡献--罗马法典编纂运动
8、伊斯兰学说的缩影--宗教色彩浓厚的伊斯兰法
9、大学法学教育的摇篮--中世纪波伦那大学的法学教育
10、中世纪法学荒漠里的绿洲--商法和海商法的产生
11、罗马法复兴的大功臣--注释法学派及其双璧阿佐和阿库修斯
12、“把异端分子从世界上消灭掉”--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13、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陪审制度的起源
14、依令状起诉和“大法官的脚”--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
第三章
近现代法学的故事1、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清末变法修律
2、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一面光辉旗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刘巧儿”封捧婚姻上诉案--“马青天”与马锡五审判方式
4、历史形成的“近代宪法之母”--英国宪法的缓缓出世
5、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辩护--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
6、特许权的转变--现代专利法的产生
7、李尔本受鞭笞案--沉默权的由来
8、国家为保护人民的权利而存在--分权学说的首创者洛克
9、倡导三权分立,寻求法的精神--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
10、孤独的流浪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卢梭
11、为保卫人类而呐喊--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12、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与功利法学派
13、在泥瓦匠家中起草的文件--《独立宣言》在烈火中诞生
14、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与哲理法学派
15、没有开成功的课程--奥斯丁与分析法学派
16、大革命中产生的人权保护“圣经”--法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
17、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
18、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肇端
19、“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与《法国民法典》
20、为权利而斗争--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21、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古代法》
22、基因的奴隶--“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
23、阿布拉哈姆诉合众国案--霍尔姆斯与实用主义法学派
24、联合起来,共同生活--狄骥与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25、从以中华为师到全面西化--日本近代法制的建立
26、异常精确的法律的金线精制品--经典的《德国民法典》
27、“日不落帝国”留下的历史遗产--普通法系的形成
附录附录一:西方主要法学流派附录二:中国法学发展大事年表附录三:外国法学发展大事年表

精彩书摘

  “徙木立信”的故事——商鞅变法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商鞅
  公元前359年的一天,秦国都城的南门口立起了一根三丈高的木柱,在柱子上贴着一张盖着官印的告示:“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赏黄金十两。”当时围观的人很多,但没有一个人去搬动那根木柱。他们不相信世间上有这样的好事;而且秦国政府做事经常虎头蛇尾,一向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后来,告示上的赏金又提高到五十两,人们依然持怀疑的态度,不敢去搬。过了几天,才有一个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半信半疑地把柱子搬到北门去,结果马上得到了五十两赏金。人们沸腾了,纷纷奔走相告。第二天,人们又跑到城门口去看有没有木头,大家没发现木头,却看到了变法的新法令,这次,人们都深信不疑,认为政府真是下决心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了。
  上面的“徙木立信”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为博取老百姓的信任而采取的小策略。说到商鞅变法,还得从秦孝公发布求贤令谈起。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当时秦国是战国七雄中最弱小、最被别的国家看不起的国家。秦孝公决心奋发图强,改变国家的落后面貌,于是就发布求贤令招纳天下贤才,不久,商鞅应征从魏国来到秦国。
  商鞅(约公元前390—公元前338年),出身于卫国的一个没落贵族,姓公孙,名鞅,又叫卫鞅。后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于商地,所以被称为商鞅。他曾经在魏国做了一段时间的门客,但没有得到重用,听到秦孝公招募人才,便来到了秦国。他三次求见孝公,前两次故意大谈儒家的王道治国理论,孝公毫无兴趣;第三次求见时他才侃侃而谈自己的一套富国强兵的道理和办法,孝公听得津津有味,对他的主张十分欣赏。最后,孝公决定重用商鞅,变法图强。
  但是,贵族大臣们纷纷对商鞅感到怀疑,对变法表示反对。孝公虽然很倾向变法,觉得只有变法才是使秦国富强起来的唯一途径,但是看到臣下反对的人那么多,又犹豫起来,于是就把商鞅和大臣们召集到一起,进行了中国历史上关于变法问题的第一次大辩论。守旧的大臣们顽固地坚持古法和旧礼,诋毁新法为“谬论”,商鞅反驳说古法、旧礼不能使国家富强,墨守成规只能自取灭亡;治理国家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只要对国家有好处就不必效法古代。他谈古论今,口若悬河,驳得那帮大臣张口结舌,坐不安席。秦孝公听他讲得头头是道,十分高兴,更加坚定了变法的决心。于是,他任用商鞅为左庶长,掌握军政大权,开始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
  公元前359年到公元前350年,商鞅先后进行了两次变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改法为律,制定《秦律》。商鞅在《法经》的基础上,对秦国的法律做了重要补充,制定了新的《秦律》。法和律具有不同的含义,法主要强调内容的公平性,而律更侧重于适用上的普遍性。由法到律的演变并不只是一个文字上的简单变化,而是法律概念和制度上的一大发展。
  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和垦荒。新法规定凡努力耕织,生产粮食布帛贡献多的,可以免除徭役负担,还可以用多余的粮食捐买官爵;懒惰和弃农经商的,则要连同妻子、儿女一起被罚作官府奴婢。
  三、厉行法治,明法重刑。商鞅是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其变法也是以法家的“明法”、“重刑”等基本思想为指导的。商鞅主张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使老幼妇孺皆知法。推行法治要使用重刑,对轻罪也要重罚;任何人违法犯罪都一律严加查办,决不宽宥赦免;他还规定了实行连坐和奖励告奸等政策。
  四、打击旧贵族的势力,建立封建法制。商鞅推行了一系列封建化的改革措施,包括:
  首先,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阡陌指每一亩田的小田界,封疆指每一顷田的大田界)。这次对农田制度的改革,一方面是用法令形式废除了井田制,破除了旧的阡陌封疆;另一方面则是设置了新的阡陌封疆,保护了土地私有制。
  其次,取消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实行按军功授爵。商鞅规定了“首功”制度,以斩杀敌人首级的数目来决定爵位的高低,共分成二十级,按照爵位等级制定私有田宅、服饰、奴隶等的标准。军事上没有功劳的,即便是贵族也不能授予爵位,这样就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袭特权,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成长和封建制度的发展扫清了障碍。
  最后,取消奴隶制时代的贵族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这样就从制度上废除了奴隶主贵族通过分封制世代垄断各地军政的特权,确立了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中央集权制度和官僚政治制度。
  新法使贵族失去了过去的许多特权,触犯了贵族的利益,贵族们拼命地阻碍、破坏变法,甚至怂恿太子犯法。太子是未来的国君,不能动刑,商鞅便依法把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割了鼻子,把公孙贾刺了面,以示推行变法决心之强烈。这样一来,没有人敢不守法了。
  变法很快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秦国迅速强盛起来。在国内,老百姓都一心务农,积极种田织布,生产得到很大发展,社会秩序也井井有条;由于新法规定了将士杀敌立功的可以升官晋级,所以战士们都英勇作战,使秦国在对外战争中也捷报频传。新法实行了十年以后,秦国就奇迹般地由七雄中最弱小的国家变成了最富强的国家。
  秦国强大起来了,但给它带来巨变的商鞅却没有得到好的结局。公元前338年,孝公去世,太子即位,是为秦惠文王。秦惠文王与商鞅有旧仇,贵族们此时也群起攻击商鞅,商鞅最后被惨烈地车裂而死。然而他的新法仍然被沿用下去,“商君死而秦法未败”。商鞅与其新法的命运和邓析与其《竹刑》的命运有着惊人的相似。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运动中最彻底和最成功的一次。它冲击了秦国的旧传统和旧法律,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秦国的封建法制得以确立和发展。商鞅的变法,使秦国愈来愈强盛,为日后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人们用“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来盛赞他的卓著功勋。商鞅变法是中国法制史上浓重的一笔,商鞅革故鼎新的改革精神永远放射着光芒!
  为法律信仰而殉道——苏格拉底之死
  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苏格拉底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雅典阿瑞斯山天然半圆形剧场上演着一场扣人心弦的审判。被告是年届古稀的哲学家苏格拉底,他从容不迫、掷地有声的辩论把控诉者驳得哑口无言。
  这位古希腊最著名的智者为什么会被推向被告席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他太锋芒毕露,因而被某些人视为眼中钉。苏格拉底一生致力于对哲学真理的追求,他对哲学的热情使人不得不惊叹。虽然生活清贫,但他教人哲学从不收一分钱,他还经常在雅典城的路上及市场中拦截他人并与之探讨生命的意义。他认为大多数自认为有智慧的人都是学识上浮夸的骗子,所以他总是热衷于运用自己独特的“助产术”来揭穿那些自命不凡的人其实有多么无知,使他们当众出丑。所以,虽然他的周围聚集了一大堆崇敬和仰慕他的人,但嫉恨他的政客和学者,也为数不少。当然,光凭这一点恐怕还不足以促使苏格拉底的反对者们把他送到审判庭上。对于反对者们来说,最无法容忍的,就是苏格拉底对雅典的民主政体也毫不客气地大加指摘。雅典素以民主政治而闻名,在大多数雅典人的眼中,民主政体是最优秀的政体,是完美无缺的政治设计。而苏格拉底偏要对着干,他认为在一个社会里,真正的智者是极少数,而绝大部分人都是庸俗的,品行生来就具有缺陷。由大多数人来决定社会的走向,只会降低整个社会的品位,将整个城邦引入黑暗的深渊。因此他公然攻击、嘲笑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大会以及抽签选举官吏等民主制度,主张应该由神的使者——智者来管理国家和人民。不过苏格拉底对民主的诘难只是表现在思想和言语上而并没有付诸行动,在一个崇尚自由和民主的社会里,这应该是可以容忍的,不幸的是,在视民主自由为最高价值的雅典(也许正是因为过于珍视的缘故),有那么一小撮人对苏格拉底愤怒到了极点,必先除之而后快。
  他们之中的代表,诗人迈雷托士、修辞学家赖垦和政客安匿托士罗织了两个罪名:渎神和腐蚀青年,把苏格拉底告到了法庭。雅典组织了一个500人的庞大法庭,于是一场惊心动魄的审判拉开了帷幕。苏格拉底还是那样锋芒毕露,他不仅拒绝按照惯例将妻子儿女们哭哭啼啼地送到法庭去以换取法官的同情,还把法庭当成了自己的演讲场,滔滔不绝地宣传着自己的学说。那三个控诉者编造的莫须有的罪名当然是不堪一击,苏格拉底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说服法官们接受自己的主张。这种过于自信的态度没有给他带来什么好处,法庭审理的第一阶段,即定罪阶段,500名法官以280票对220票,裁定罪名成立。到了第二阶段量刑时,苏格拉底对判他有罪的法官们表现得非常不屑,他大肆批判民主制度,甚至嘲讽根据民主原则选任出来的法官们。法官们被激怒了,第二次投票以360票对140票决定对他处以死刑。也就是说,原来判他无罪的人中竟然有80个转而投了他的死刑票!
  这恐怕是一个很情绪化的判决,即使苏格拉底再狂妄,行为再偏激,也罪不至死。热爱他的朋友和学生们都为他抱不平,想尽一切办法搭救他。在临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好朋友克力来探监,他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已安排妥当,就等着苏格拉底一句话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一直坚信自己是清白无辜的苏格拉底竟断然拒绝。克力不解:“判决如此不公正还要遵守,这不是愚蠢吗?”苏格拉底却反问道:“难道越狱就正当吗?”
  他给出了两点理由说明不应该越狱。第一,法律是神圣的,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判决的权威性必须得到尊重。即使判决本身是一种误判,但人们也没有权利逃避法律的制裁。公正不公正,并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更多的是人们的主观感受,如果人人都以判决不公正为借口而随意地加以否定,判决没有威慑力,那么国家哪里还有什么规矩和秩序可言?又将如何存在下去?所以,人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法律的决定,哪怕他是冤枉的。第二,他从公民和国家关系的角度来论证守法的必要性。苏格拉底认为,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那么他就和这个国家订立了一个契约。国家制定了法律,使公民能够享受到权利,公民就应该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是毁约,而践踏自己曾经立下的契约,是十分不道德的行为。他在雅典已经生活了70年,与雅典城邦之间早已形成了牢不可破的契约,所以他是绝对不能干出毁约的下贱勾当的。苏格拉底最后还说:“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这样,我到了阴曹地府也不受欢迎。”克力和苏格拉底争论了很久,甚至采用了激将法,说:“拒绝拯救自己生命的行为有违美德,行为人应该感到羞耻,甚至是一种罪恶。”但苏格拉底始终不为所动,克力最后只能一脸颓丧地离开了监狱。
  其实,在审判之前,苏格拉底就以其守法的精神和观点而负有盛名了。他认为守法应该是绝对的,并说“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当他的学生色诺芬以立法者自己也经常修改法律来质疑他的绝对守法论时,苏格拉底断然反驳说:“那些宣战的人难道不也媾和吗?”正是从这种严格守法的思想出发,苏格拉底才放弃了逃生的机会。
  几天以后,苏格拉底按照雅典的法律,饮下了一杯鸩酒,面含微笑而死。
  苏格拉底本来可以再多活数年,给后人留下更多闪耀着智慧火花的精神财富,然而,出于对法律高度的信仰和忠诚的情感,他慷慨赴死,即使受了冤屈也无怨无悔,为后世树立了一个守法的典范。他的死,不仅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学说(无论这种学说是否正确),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苏格拉底之死留给后人太多的思考,对他因恪守法律而选择死亡,人们历来评价不一。也许现在有人要以“恶法非法”来证明他的迂腐可笑,但是,无论如何,秩序都应当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之一,已生效的法律只要尚未被废除,就应该被严格遵守,这是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
  链接: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被称为“西方的孔子”。他认为一切都是神的创造与安排,主张智者治国。他是古希腊第一个提出要用理性和思维去寻找普遍道德的人,强调道德由理性所指导,所以“美德就是知识”,认为善出于知,恶出于无知。他的教育方式非常独特,常常运用启发、辩论的方法,被后人称为“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法”。苏格拉底坚持“述而不作”,所以他本人没有留下任何著作,他的观点都记载于其学生的著作,尤其是柏拉图和色诺芬的著作里。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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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购买,推开法律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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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图书馆购书,质量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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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版,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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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故事学学法很好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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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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