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問題研究》的調研報告引起瞭政法委的重視,本書的齣版對於我國進一步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內容簡介
《刑事程序法論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問題研究》是根據中共十八大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決定中關於“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精神,在實證調研和舉辦研討會的基礎上撰寫而成的。
《刑事程序法論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問題研究》對應當如何嚴格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從排除範圍、排除程序、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等問題都提齣瞭具體中肯的建議,對司法立法部門和教學科研人員有較大參考價值。
《刑事程序法論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問題研究》翻譯的四篇美國、德國著名專傢的論文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起源、價值和實施中爭議有係統精湛論述,對我國法學界具有藉鑒價值。
請讀此書,開捲有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問題研究》是對作為近年來引起學界和實務界熱門討論的製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討論。
《刑事程序法論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問題研究》的寫作基礎是對全國多個省市的走訪、調研,在大量的實證調研基礎上,本書對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施情況以及國內外非法證據排除相關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的較為集中的研究介紹,同時指齣我國目前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的問題,並提齣解決的辦法。
本書的齣版對於我國進一步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作者簡介
陳光中,著名法學傢,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訴訟法學帶頭人,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終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主任。
目錄
序言
第一部分 調研總結報告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問題調研報告
第二部分 外國專傢論文
證據排除規則:美國的理論與實踐
米蘭達案四十周年紀念:我們為何需要及如何獲得的米蘭達規則
——兼談米蘭達規則的曆程
法治國傢的權利保障與有效打擊刑事犯罪和恐怖主義
交匯處的禁止取證和禁止采證
刑事訴訟中證據禁用的原則
第三部分 中國專傢論文
淺議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其對策
——以公訴案件實例為視角
檢察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的若乾問題
我國非法口供排除規則的發展和完善
口供閤法性的證明與司法認定
刑事訴訟瑕疵證據研究
非法證據與依法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辨析
淺議實物證據的補正
審查逮捕程序中的非法證據排除
審查起訴環節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幾個問題
論我國庭前會議中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進一步完善
以個案審理淺議非法證據排除方法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辯護功能和完善
辯護人參與排除非法證據的實踐
美國非法搜查扣押證據排除規則及其啓示
附錄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研討會綜述
中國法學會要報
——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議
精彩書摘
《刑事程序法論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問題研究》:
(2)提升調查能力。檢察機關不是偵查機關,調查不同於偵查,調查是有邊界的。在保障人權、抑製非法取證與公檢各司其職二者之間的平衡要求下,提升的方嚮應當是強化,即在現有權力下通過加深工作力度而強化調查取證能力,核心便是擴大審查材料的範圍。不僅審查犯罪嫌疑人的齣入所健康檢查記錄,還應擴大範圍,仔細審查提訊證、犯罪嫌疑人供述筆錄、看守所提審記錄、談話資料等文書證據。對這些文書的程序先後尤其是時間點進行比對分析,往往能從中發現非法取證綫索。比如,越城區院在審查一起盜竊案時,幾名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稱遭到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並對其中四節事實拒不認罪。承辦人通過全麵翻閱公安提訊證,並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時間進行比對,發現這四節事實的有罪供述均是在公安機關外提犯罪嫌疑人迴來的當天或者第二天所做;同時,這些提訊證能夠證實公安機關有對犯罪嫌疑人多次外提的情況,且部分外提時間長,未作筆錄,亦未作辨認筆錄。由此對這四節有罪供述的證據閤法性存疑,結閤案件其他情況,最後予以排除。
(3)探索延伸對偵查機關的製約。一是加強偵監部門對隨案移送證據的審查。偵查機關基於破案率和逮捕率考核等因素,對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的批捕I作有所顧忌,對其提的要求會予以更多配閤。檢察院可探索延伸偵查監督部門的程序優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承辦人應對隨案移送的錄音錄像資料進行嚴格審查,發現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錄音錄像資料不完整的,及時要求偵查機關補送,否則可不予受理或作齣不批捕決定。以此製約偵查機關,保障審訊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製度的有效適用。二是完善公訴部門的瑕疵通報製度。將非法證據排除情況納入瑕疵通報的範圍,增加偵查機關對不規範偵查行為的重視程度。
(4)充分利用各部門信息資源。一是充分發揮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官的現場監管、保全證據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移交到看守所時,駐所檢察官可進行現場監督,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訴控告,並有權對嫌疑人當場拍照,製作筆錄並保全相關證據。此外,駐所檢察官嚮羈押人員、看守所醫生等人員收集到的刑訊逼供綫索信息,幫助承辦案件的檢察官甄彆、認定非法證據。二是建立案管、偵監、公訴、控申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機製。案件進入檢察機關後,對於任何一個環節中發現的有關非法證據綫索,都隨案一並移送至下一環節的承辦部門,最大程度保證非法證據的核查確認。
二、非法證據的認定存在疑難點
一般來說,非法證據的所謂“非法”,並非指嚮證據屬性本身,而是指嚮取證的過程和方式。非法證據往往是通過違反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閤法權益而獲取的證據。從當前的實踐來看,在檢察環節認定非法證據存在以下幾個:
(1)以刑訊逼供之外的其他違法手段獲取的言詞證據,是否屬於非法證據認定睏難。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齣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理由,往往不是其被偵查人員暴打、火燒、水燙、捆綁等明顯的刑訊逼供行為,而是似乎介於“非法”與“一般違法”之間的取證行為,如毆打但沒有明顯傷痕,長時間凍、曬、站立,連續長時間訊問,飢渴、不讓睡覺、不讓上廁所,實施欺騙、精神摺磨、訓斥、言語侮辱或激將等行為。對於上述行為,2010年齣颱的兩高三部《兩個證據規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的規定,甚至采用迴避的態度,對此能否認定為非法言詞證據並予以排除,經常在各檢察機關之間、檢察機關與法院之間存在分歧意見。
……
前言/序言
刑事程序法論叢:物證的搜集、采信與程序正義研究 導言:程序之基,實體之魂 刑事訴訟的公正性,不僅體現在對犯罪事實的準確查明,更深層次地根植於訴訟過程的閤法性與程序正義的維護。本書作為“刑事程序法論叢”的最新一輯,聚焦於刑事司法活動中最核心、也最易引發爭議的領域——物證的搜集、固定、審查與最終的采信機製。本書旨在超越單純的程序規範羅列,深入探討物證在刑事證明體係中的地位、其獲取過程對實體真實發現的影響,以及如何在保障人權與追求效率之間尋求審慎的平衡。 第一編:物證的法律基礎與概念革新 本篇首先對“物證”在現代刑事證據法體係中的概念進行瞭再界定。傳統的物證觀念往往局限於有形、可感知的客觀物品,但隨著電子證據、生物識彆技術和遠程勘驗的興起,物證的內涵正發生深刻變化。 物證的類型學與演進: 本部分詳細梳理瞭傳統物證(如凶器、贓物)與新興物證(如電子數據、基因信息)的法律特性差異。重點探討瞭電子物證在易變性、隱匿性、海量性等方麵對現有證據規則提齣的挑戰,並分析瞭如何在證據保全階段有效應對這些挑戰。 物證的關聯性標準: 關聯性是證據采納的首要前提。本書引入瞭“實質關聯性”與“形式關聯性”的分析框架,討論瞭如何量化或明確判斷一項物證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聯係強度。特彆關注瞭那些間接關聯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的證明力構建路徑。 物證的法定性與開放性: 探討瞭各國證據法對物證範圍的限定與放寬趨勢。在堅持“法庭主義”原則下,如何平衡立法者預設的證據類型與司法實踐中不斷湧現的新型證據形式之間的張力。 第二編:物證的搜集程序與程序保障 物證的價值不僅在於其本身的內容,更在於其被閤法獲取的過程。本編是全書的核心,側重於對搜集程序中涉及的憲法權利與程序規範的嚴格審查。 搜查與扣押的法定要件與司法審查: 詳盡分析瞭“閤理理由”(Probable Cause)與“特定性要求”(Particularity)在搜查令簽發中的具體體現。本書超越瞭對令狀主義的簡單擁護,探討瞭在緊急情況、同意搜查以及“搜查禁令”的例外情形下,權力機關的裁量邊界及其司法救濟的有效性。 勘驗、檢查與現場恢復: 針對勘驗程序中的非侵入性與侵入性措施進行瞭區分。重點研究瞭現場記錄(照片、錄像、三維掃描)的技術標準及其法律效力,並論述瞭在技術手段日益先進的背景下,如何確保勘驗過程的客觀性、完整性,避免後續辯方對現場重構的質疑。 物證的連續保管與汙染風險控製: 證據鏈(Chain of Custody)是物證可信度的生命綫。本章係統梳理瞭物證從現場提取、移送、檢驗分析到入捲保管的全流程控製標準,分析瞭不同環節中可能發生的汙染、替換或非授權接觸的法律後果,強調技術手段(如區塊鏈、防篡改封條)在證據保管中的應用前景。 第三編:物證的檢驗、鑒定與專業意見的法學化 物證的轉化——從物理存在到法律證明,依賴於科學檢驗與技術鑒定。本編關注科學證據進入法庭的門檻。 司法鑒定人的選任與資質審查: 探討瞭鑒定人獨立性、專業性的法定標準,以及辯方對鑒定人資格和鑒定方法提齣異議的權利。重點分析瞭“盲測”與“雙盲”在特定領域(如毒品鑒定、DNA分析)的必要性與法律地位。 科學證據的采納標準(Daubert/Frye規則的本土化反思): 深入剖析瞭國際上關於科學證據可采納性的主要標準,特彆是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中的“可靠性測試”(Daubert標準)。本書主張,技術性強的物證在被采納前,必須接受法庭的“守門人”審查,確保其科學基礎的有效性和可重復性。 鑒定意見的證明力評估: 討論瞭專傢意見的層次性(例如,概率性結論與確定性結論的差異)。法官應如何理解和評估復雜的統計學或生物學鑒定報告,避免“科學外衣下的武斷裁決”。 第四編:物證的法庭辯論與證明力評價 物證的最終價值體現在法庭的質證與心證過程中。本編關注程序正義在證據開示與質證環節的實現。 書證與實物齣示的程序要求: 探討瞭書麵材料和實物在法庭上進行展示、質證的具體規則,以及對鑒定文書、檢驗報告的法庭呈現方式。強調證據展示過程必須確保所有訴訟參與人享有平等的認知機會。 負麵證據的證明價值與局限性: 關注“未發現證據”或“陰性證據”(如未在現場發現特定物證)的證明功能。分析瞭辯方如何利用證據的缺失來質疑控方的證明鏈條完整性。 心證的構建與邏輯校驗: 論述瞭法官在綜閤所有物證後,形成內心確信的邏輯過程。強調心證的構建必須是可解釋的、基於理性推斷的,而非基於情感或模糊的直覺。任何重大物證的采信都要求有清晰的、可被上訴法院審查的理由支撐。 結語:物證程序正義的長遠構建 本書呼籲,對物證的程序性規製,是維護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石。隻有通過對搜集、檢驗、采信全流程的嚴格程序控製,纔能確保物證的客觀性真正服務於實體真實,防止技術手段被濫用以侵犯公民基本權利。本書的最終目標,是為司法人員、立法者和法律研究者提供一個審慎、深入的分析框架,以期不斷完善我國刑事證據規則體係。
評價五: 《刑事程序法論叢: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問題研究》這個書名,預示著本書將對一個在刑事司法領域極其重要的議題進行深入探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其核心在於保障公民免受不法搜查、非法羈押以及強製性供述的侵害。然而,在實際的刑事訴訟過程中,這條規則的執行往往充滿瞭爭議和挑戰。我關注的重點是,這本書是否能夠提供關於如何界定“非法證據”的清晰標準,以及在麵對一些灰色地帶時,如何做齣相對客觀的判斷。例如,當偵查人員在獲取證據的過程中,存在一些不違反憲法和法律,但又不完全符閤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某些細則時,這種證據是否就應該被排除?書中是否會對不同類型的非法證據,如非法搜查、非法搜集、非法訊問等,分彆進行詳細的分析,並提齣相應的排除規則?我特彆希望這本書能夠從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權的更高層麵,來審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施睏境,並提齣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改革建議。我期待它能成為一本既有深度又有廣度,能夠引發深刻思考的學術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