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明清史学术文库:明代国家机构研究》从国家机构的核心——皇帝开始,依次叙述了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禁直机构、分理国家政务的行政机构、宦官机构、两京制和南京机构、地方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中的吏和皂隶,全面而又系统地论述了明代国家机构的实质及其作用,突出了明代皇帝把“集权于上,分权于下”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发挥的特点,弥补了过去史书的不足,读后给人留下了清楚的印象。
《明清史学术文库: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在叙述明代国家各级机构时,对最能反映明代特色的机构进行了重点论述,并且根据自己长期研究的心得,把明朝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职、权、责、利的划分与运用,主要典章制度的线索与脉络融合在不同层次的论述之中。叙述了各级机构的由来、职掌、作用、官员品级及其权力变化的状况和原因,广征博引,内容丰富。所引资料达百种,而且为便于读者的阅读和理解,制作了表格二十四个,这些都是难能可贵的。
作者简介
王天有(1644-2012年),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兼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中国史学科委员,北京市历史学会常任理事,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北京满学会副会长,《明清论丛》主编,北京大学当代企业文化研究所所长。
王天有教授治史40年,主要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史和明清两朝历史。代表性著作有《明史》、《晚明东林党议》、《中国古代官制》、《明代国家机构研究》、《明朝十六帝》、《中国历史透视》(主编)、《元明清史》(主编,国家21世纪教材)、《中国文化》(合作)、《中国考试史文献集成·明朝》(主编)等;点校《国朝典故》、《逆臣录》;发表论文《明代政治论纲》、《试论清朝的统一和南明的抗清斗争》等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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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韩大成)
前言
第一章 国家机构的核心——皇帝
第一节 大位、大权、大政
第二节 强化皇权的措施
第三节 皇权在国家机制中的运作
第二章 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禁直机构
第一节 三公三孤
第二节 内阁
第三节 中书舍人
第四节 尚宝司
第五节 六科
第六节 翰林院
第七节 詹事府
第三章 分理国家政务的行政机构
第一节 管理文职官员的吏部
第二节 管理经济事务的户部
附 上林苑监
第三节 管理礼仪、教化等事务的礼部及相关机构
第四节 管理军务的五军都督府、兵部及有关机构
第五节 管理司法事务的刑部和大理寺
第六节 管理工程兴建等事务的工部
第七节 掌管监察事务的都察院
第八节 通政使司
第四章 宦官机构
第五章 两京制和南京机构
第六章 地方机构
第一节 两京府
第二节 省级都布按三司
第三节 府州县
第四节 王府机构
第五节 各种专务机构
第六节 边区机构
第七章 国家各级机构中的吏和皂隶
跋(高寿仙)
明清纪元简表
编后说明
精彩书摘
总督河南、湖广军务兼巡抚河南一员。崇祯十六年(1643年)设。
总督九江地方兼制江西、湖广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1643年)置。
总理南直隶、河南、山东、湖广、四川军务一员。崇祯八年(1635年)置,与总督或分或并。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但总督权力比巡抚大,有总督兼巡抚者,不过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总督管辖区域也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之上,明末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更高于巡抚,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加都察院正官衔。专务总督除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亦如地方总督。至于宦官出任总督,始于正德五年(1510年)太监张永以总督宁夏等处军务衔讨伐安化王朱寘蟠。正德十四年,明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1551年),明世宗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称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与巡抚一样,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尊官,出则奉敕行事,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其所作为实关乎一方治乱安危,故当时人称之“文帅第一重任”。总督的作用,一以文臣钳制武臣,一以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一遇有警,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督抚制度是明朝创制,它为清朝督抚地方政权化奠定了基础,体现了封建社会后期中央对地方控制进一步加强的特点。
都察院属官十三道监察御史,简称御史,是明朝中央机构中设置最多的职官,其品秩虽然不高,但权力很大。主要职掌如下:
第一,纠劾百司。御史与都察院正官一样,也有纠劾官吏之责。《明史·职官志》云:“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御史与给事中弹劾官吏的奏章谓之白简。御史在弹劾官吏时不必关白正官,并“与都御史例得互相纠绳”。因此,具有较大的独立性。
第二,充任言官。御史与给事中同称言官。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八九《职官考》云:“监察以察而统……察事之中又皆得言事矣。”
第三,参与议政。《明史·职官志》云:“有大政,(御史)集阙廷预议焉。”凡研讨军国大事,廷推高级官吏,裁决重大刑狱,御史与六科一样,可以以低品秩与九卿发挥同样的作用。
第四,考察官吏。御史参与考察官吏,其中河南道御史职任尤专。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九记:“凡在京各衙门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隶府州等官,各卫所首领官,在外按察司首领官考满,本院(指都察院)俱发河南道考核,各出考语,牒送吏部该司(指考功司)候考。“凡京官五品以下六年一次考察,及四品以上自陈,有遗漏者,科道官纠举。”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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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河南、湖广军务兼巡抚河南一员。崇祯十六年(1643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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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充任言官。御史与给事中同称言官。王圻《续文献通考》卷八九《职官考》云:“监察以察而统……察事之中又皆得言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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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属官十三道监察御史,简称御史,是明朝中央机构中设置最多的职官,其品秩虽然不高,但权力很大。主要职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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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一直在这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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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宫学的最新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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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书都很好,很适合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