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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赫教授為德國社會法領域的領軍人物,《福利社會的歐洲設計》精選瞭其學術生涯中具有代錶性的十三篇理論文章,介紹瞭社會法和社會政策領域的基礎理論問題和發展史,對國內社會保障改革及社會保障學科的發展有很大藉鑒意義。
內容簡介
《福利社會的歐洲設計:察赫社會法文集》精選瞭十三篇察赫教授産生瞭重要影響的學術文章,分五部分介紹瞭社會法和社會政策領域的基礎理論問題和發展史,涉及社會法基本概念和分類、福利國傢理論、社會保障的基礎問題、全球化下的新發展、發展中國傢的傳統及麵臨的挑戰等,對當下國內社會保障改革、社會法和社會保障學科的長遠發展有很大藉鑒意義。
作者簡介
漢斯·察赫(Hans Zacher,1928-),德國社會法學傢,1952年獲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55—1963年先後存巴伐利亞州政府、巴伐利亞行政法院和聯邦憲法法院工作。1963—1971年任薩爾大學國傢法、行政法與教會法教授。1971年任慕尼黑大學公法教授(1996年退休)。1975—1992年創建並主持馬剋斯·普朗剋外國與國際社會法研究所(慕尼黑)。1990—1996年任馬剋斯·普朗剋科學促進學會主席。<br> 主要供職於德國政府各委員會:聯邦經濟部科學顧問委員會、聯邦政府社會法典編纂委員會(創會會長)、聯邦養老保障委員會;德國全國性專業機構:社會法聯閤會(創會成員)、德國法律人大會、德國國傢法學聯會;歐洲專業機構:歐洲社會保障研究所(創所成員);國際專業機構:社會福利國際委員會、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國際學會等。<br> 巴伐利亞科學院、教皇社會科學院、歐洲科學院院士。雅典大學、弗洛茨瓦夫大學、呂文大學、賽格德大學、魏茨曼科學研究所(雷霍沃特/以色列)名譽博士。
內頁插圖
目錄
導讀<br>緒論福利社會的歐洲設計<br>一、曆史背景<br>二、架構<br>三、“福利社會”方案與法律<br>四、結語:“全球”世界中的歐洲<br><br>第一編 社會法基礎問題<br>第一章 什麼是社會法<br>一、概念問題<br>二、社會法概念的四個層次<br>三、與社會保障概念的區分<br>四、結語<br>第二章 社會法的基本類型<br>一、“福利社會”的齣發點<br>二、社會法的微觀齣發點<br>三、社會法的宏觀條件<br>四、狹義社會法(“Sozialrecht”)與廣義社會法(“soziales Recht”)<br>五、社會法決定要素的循環永動<br>六、社會法的結構要件<br>七、社會法類型的多元化<br>八、對社會法基本類型多元化的解釋<br>第三章 社會法教義學的發展<br>一、社會法的開端及社會保險法教義學之花<br>二、戰後時期:從社會保險法到社會法<br>三、70年代以來:新的問題視角——學術上的進步<br>四、仍然欠缺:社會一法一教義學<br>第四章 社會法領域的法律化<br>一、初步解釋<br>二、社會法和社會法中法律化的“位置<br>三、法律化的錶現形式<br>四、評價的多個角度<br><br>第二編 社會政策問題<br>第五章 福利國傢的兩難處境<br>一、福利國傢閤理性問題<br>二、插入<br>三、曆史發展的決定性與負麵刺激作用<br>四、規則的引導與負麵刺激<br>五、福利國傢與政治製度<br>六、挑戰<br>第六章 福利社會國傢與繁榮<br>一、問題<br>二、靠攏<br>三、核心範例:福利社會的市場經濟<br>四、結論<br><br>第三編 社會保險特殊問題<br>第七章 社會保險的發展之路<br>一、“社會保險百年史”研究計劃中的國傢分報告<br>……<br><br>第四編 德國與歐洲社會法<br>第五編 發展中國傢與全球化
精彩書摘
然而個體與群體生活的質量並不僅僅依賴於各種通常被認為是“公共服務”的預防措施和待遇。成功的個體及群體生活與太多因素相關,國傢占據瞭相當重要且豐富的一部分。<br> 核心例證是撫養與教育。與撫養和教育相關的是個人以此可以實現照顧自己和他人,並參與到社會與公共的共同作用尤其是參與到國傢中來。個人如何實現勞動、收入、需求滿足和傢計的基本形式,以何種方式與何種程度參與福利社會事物,如何正確評價福利社會乾預,都是由撫養與教育給齣核心前提。撫養與教育還決定瞭,為瞭製造齣個人所經曆的開放或封閉的勞動機遇、充足或不足的收入或收入的缺少部分、需求滿足的提供與實現、需求滿足最大能力的達到或未達到、扶養單元、傢計負擔與傢計負擔的卸除等的關係,其他社會成員怎樣共同作用,並導緻什麼結果。撫養與教育是傢庭的核心責任,它們産生自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社會的與公共的各種豐富經曆與作用中。但除此之外還需要一種製度,根據公共責任項目的標準對這些作用加以補充。這種製度不必一定要由國傢來實現,但原則上並且無論如何國傢必須對其提供保證。<br> 一個社會的各種生活可能性還依賴於科學與探索、文明價值的培養與灌輸、文明積纍的保持與維護、進入文明積纍的通道、文明發展的持續。即使涉及撫養與教育之外的其他方式,國傢在所有這些領域仍要承擔重要責任。<br> 有一個復雜且十分重要的基本價值:安全。安全是指對危險的防護。危險既可齣自事物又可齣自於人;既可由於天然又可由於技術;亦可源於疏忽、輕率及危害社會的犯罪。安全是有代價的:在發現危險、清楚正確地認識危險並先一步采取行動上會有損耗,首先是由於危險的發現和對危險的遏製使得自由受到限製。為瞭讓安全的益處不緻導緻太大代價,適度性是一個重要原則。對危險的抵禦和遏製尚不足以製造齣安全。隻有當把危險所可能齣自的人群融入社會,安全纔會産生。對於國傢中的生活來說,安全具有完全決定性的意義。它是國傢最高程度的任務:是國傢的一個非常敏感、非常多方麵與多層次的任務。<br> 內部安全之外還有外部安全,即對世界和平的考慮。這一觀念擴展成瞭國際間的閤作,它是國際與國傢間責任的通常錶現。它也決定著社會的重要生活可能性。<br> 在這所有的背後是國傢對於法律的責任:對於正確和恰當的、即既閤乎實際又閤乎人們的需要的、對社會狀況的可信和有效的規範的責任;對於私人生活的規範責任,即對傢庭和私人共同體及其相互作用的大量其他形式的責任;對於社會的相互作用、各種聯閤與機製的規範責任;對於政治共同體的結構、功能、程序及其內部參與的責任。但是法律不僅是抽象的規範,法律還指它自身實現的各種路徑,即規範及其對象之間的介體。法律的含義不僅是認識法律與遵從法律,還包括批判法律與獲得法律。法律指的是司法、法律適用的引導和行政上的實施。法律還指:所有與其相關者的法律意識;所有可能的社會成員,包括強者、弱者與中間階層以及各種組織、機構、個體及小群體對其活動空間的利用和對其邊界的維護。國傢在其中的核心角色昭然可見。<br> 所有這些隻不過是對於由國傢負責的各種個體與集體、私人、社會及公共生活的諸般條件的多樣性與意義的例證——雖然是核心例證。這種責任性是“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的前提,也是經濟發展的前提。但是它們亦錶明,即便與參與經濟過程和經濟收益無關,與參與“公共服務”所提供的文明水準無關,與“更多的平等”、生活條件的社會安全及福利國傢基本生存保障的努力無關,國傢還是得對人的狀況及其發展機會承擔何種責任。<br> 比起那些把福利社會國傢原則在憲法中孤立單列齣來或者隻把它與法治國傢、民主、共和等扯上關係的憲法製定者,巴伐利亞憲法的製定者要更接近於真相。1946年,他們在憲法中寫道:“巴伐利亞是一個法治的、文明的、福利社會的國傢。”<br>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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