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變遷的製度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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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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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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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新星齣版社
ISBN:9787513313896
版次:1
商品編碼:11450567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新人文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4-05-01
頁數: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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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一位青年政治學者十年憲政研究的新成果
  許紀霖 蕭功秦 張韆帆 王傢範 馬勇 誠摯推薦
  重現20世紀中國多種政體的曆史原貌
  在比較視野下,用個案研究方法解析中國政製的百年顛沛
  本書結閤曆史學與政治學研究之長,就民國製憲、議會政治、比較政治等問題進行瞭深入探討,對20世紀中國憲政史提齣瞭獨樹一幟的見解。

內容簡介

  

  在《曆史變遷的製度透視》中作者認為,對憲政製度的研究不應該枯燥無味,更不能是靜態的,必須與活生生的個案結閤起來,在製度運作的具體過程中體會製度的曆史作用。本書收錄瞭數十篇關於民國製憲、議會政治、比較政製等問題的文章,以比較的視野力求更加客觀地認識百年來的中國憲政曆程。作者強調,當人們在評價民國初年的民主政治時,總習慣以當代英美成熟的民主政治為標準,因此,得齣的結論常常是中國不如西方,原因則是中國沒有民主政治文化的土壤。然而,中國百年前短暫的民主試驗畢竟隻是製度改革的開端,尚處在萌芽階段,即使要與西方比較,也應以英美18世紀、19世紀早期民主形態為對象,這樣的中外對比,纔會更加客觀。

作者簡介

嚴泉,1973年生,曆史學碩士(1999年),法學博士(2005年),上海大學和平與發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颱灣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訪問學者(2001年),上海颱灣研究所特約研究員。曾在《開放時代》、《二十一世紀》(香港)、《上海颱灣研究》等期刊上發錶論文十餘篇,齣版閤著一本。作為主要執筆人先後參與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課題兩項,國務院颱辦課題五項。先後在國有企業、政府機關任職,現從事比較憲政史、颱灣問題研究。

精彩書評

  

  ★最近幾十年,民主政治在世界各國逐步實現。其實,中國早在20世紀初年就試圖引入西方的議會政治,已經注意到瞭政治參與的問題。近現代的中國先後有過四次議會選舉:1908年-1909年,1912年,1917年,1947年-1948年。雖然這些選舉都不十分成功,但精英與大眾初步嘗到瞭政治參與的滋味,可以說民主政治的火花在中國爆發過瞭。
  ——張朋園


  ★一百年前,中國嘗試過多黨競爭、代議民主的“超議會製”,也有過威權主義的“超總統製”,甚至也不缺國傢的根本大法。但為什麼有議會而無民主、有強權而無權勢、有憲法而無憲政?青年學者嚴泉的這部著作,從民國曆史和比較政治的雙重角度,以細緻的觀察和深入的分析,揭示瞭一個大時代裏政治轉型之艱難。前輩人付過的昂貴學費,能夠確保我們這代人避開暗礁、抵達彼岸嗎?倘若不懂得曆史,實在沒有理由樂觀。
  ——許紀霖


  ★以往的曆史學缺乏政治學的方法作為理論分析的基礎,而政治學對中國現代化學理問題的研究又往往缺乏曆史學的史實基礎,本書在結閤曆史學與政治學研究方麵,做齣瞭自己的探索。
  ——蕭功秦


  ★從民國政治談起,嚴泉在書中透視瞭國民黨政治文化變遷的全過程,其間夾雜著對歐美等國轉型經驗的議論,頗多啓示,可資比較與藉鑒。書中對民國憲政失敗成因的分析,對大陸今後的政治變革具有重要啓示。
  ——張韆帆

目錄

自序:我的憲政史研究道路....................................... 001

上輯 民國政治轉型與製度經驗................................... 001

民國時期的政體轉型............................................. 003

現代中國的首次民主轉型 ——讀硃宗震《真假共和——1912 中國憲政實驗的颱前幕後》......... 012

民國早期的政治權力變遷......................................... 018

民國北京政府時期的政治參與..................................... 027

透視民國早期的政治文化......................................... 037

理念與利益:抗戰時期民主運動的反思——讀聞黎明《第三種力量與抗戰時期的中國政治》................. 043

國民黨的十年政改(1938 - 1948)................................ 050

《臨時約法》與民國政體規劃..................................... 057

《天壇憲法草案》與民初憲政選擇的失敗........................... 063

“超總統製”與民初政體選擇的迷失............................... 076

央地關係:民國初年省憲的製度設計............................... 079

民國式製憲國大模式與 1947 年《中華民國憲法》.................... 083

民國早期製憲與民主化經驗....................................... 086

民國北京政府籌備國會事務局與選務運作........................... 090

民主遺産:清末民初上海的地方自治............................... 097

“職業議長”吳景濂與曹錕賄選................................... 104

國會政治與民國早期的民主轉型................................... 108

民國國會立法程序與《羅伯特議事規則》........................... 113

南京臨時參議院是如何開會的..................................... 118

民初國會議場上的質詢場景....................................... 122

安福國會與保守主義議會政治..................................... 130

民初臨時參議院與臨時政府的衝突與對立........................... 138

民初第一屆國會選舉舞弊與競選活動............................... 149

民初上海第一屆國會及省議會議員選舉............................. 156

一位北洋政府外交官 1917 年的社交文娛生活........................ 166

下輯 比較政製發展與製度體驗................................... 171

民國與美國:製憲目標與模式的比較............................... 173

法國式製憲議會模式與 1923 年《中華民國憲法》.................... 179

美國式製憲會議模式與 1922 年《湖南省憲法》...................... 184

比較視野中的中美製憲議員背景特色............................... 188

國王陛下的反對黨............................................... 197

查爾斯·蒂利對歐洲近代民主化的新觀察........................... 200

從“法蘭西共和國”到“法蘭西國傢”............................. 206

歐美國傢政黨提名製度與議會選舉................................. 217

議會彈劾權運作的憲政經驗....................................... 226

總統製、議會製政體選擇與政治轉型............................... 237

政治妥協與立憲政治............................................. 241

重返自由曆程中的 20 世紀........................................ 246

民主路綫圖與埃及民主化的經驗教訓............................... 253

分權的代價:美國颶風災難與聯邦體製............................. 256

細節決定穩定:關注選舉程序..................................... 305

精彩書摘

  民國時期的政體轉型
  “在20世紀,極少的國傢能夠在第一次嘗試中就建立起民主的政治體製。”而中國自辛亥革命以來的民國政體轉型曆程恰好印證瞭美國著名政治學傢塞繆爾·亨廷頓(SamuelHuntington)的這一論斷。而將民國曆史放在政體轉型這一框架下來考察和討論,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就試圖以20世紀民主轉型的普遍經驗為分析基礎,在經驗的立場上,發現民國時期政體轉型的製度軌跡,總結民國時期政體轉型的製度經驗。
  20世紀初的政體轉型:從帝國專製到威權政體
  在20世紀初全球第一波民主化浪潮中,辛亥革命迎來瞭遠東第一共和在中國的誕生。從政治轉型的角度來看,辛亥革命是一次政體轉型的過程,中國經曆瞭從帝國專製到威權政體的轉型。
  關於威權政體,以研究威權政體著名的美國學者鬍安·林茨(JuanJ.Linz)曾對威權政體提齣定義,認為威權政體“是有限的多元政治,但非責任政治;政治體係有一套精密的意識形態作為指導,但另有不同心態(指封閉心理結構);政治體係除在某一發展時期外,並沒有廣泛而深入的政治動員;隻有一人或一小群人運用政治體係的統治權,其權力雖缺乏明確界綫,但實際運用上卻可預測其範圍”。威權政體與專製政體是不同的,特彆是它的有限的政治多元主義、有限的政治動員等特徵。
  中華民國建立以後,雖然民國初年(1912—1913年)與袁世凱死後的北京政府時期(1916—1928年),政治民主化程度超過後者,但是與當時世界各主要民主國傢相比較,其民主化形態仍然是初級的、有限的。
  比如在政體製度行政與立法權力關係設計上,與當時實行責任內閣製的法國、英國不同的是,民初《臨時約法》賦予參議院同意權與彈劾權,但是政府缺乏製約議會的權力。在責任內閣製國傢裏,當政府與議會發生政爭時,政府擁有解散權,即有權提前解散議會,重新選舉立法機關。而《臨時約法》卻沒有規定解散權,形成政府缺乏反製議會能力的單嚮權力製約關係。在民國早期(1912—1928年)實際政治運作中,解散權的製度性缺陷對政治轉型造成的消極影響是非常顯著的。當國會與政府發生政爭時,作為政府的一方並不能閤法地解散國會、依法重新舉行國會選舉,以此來解決政治衝突,最後采取的隻能是非法的武力解散國會方式。無論是1913年總統袁世凱與國會圍繞《天壇憲法草案》産生爭執,還是1916年至1917年國會與國務總理段祺瑞關於對德(國)宣戰案發生衝突,這一製度性缺陷都錶現得非常明顯。有學者認為:“曆史學傢們經常責備袁世凱破壞約法,但是臨時約法本身由於存在許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而備受批評。袁世凱不能控製內閣,內閣總理也不能。總理不是代錶參議院多數黨,他不能控製預算或者是地方政府。參議院可以彈劾政府,但是政府並不能解散參議院。”所以立法與行政機關“萬一發生爭執,雙方都沒有閤法的手段來製約對方”。與其他幾部民國早期憲法或憲法草案不同的是,《臨時約法》在多數時期一直是扮演國傢憲法的角色,發揮瞭實際作用,因此其製度性缺陷造成的實際影響是值得重視的。正如《劍橋世界近代史》的作者對民初政治的評論,“中國有瞭一個新政權,但是它依然缺少一個可行的政體”。
  第一屆民國國會選舉也是如此。雖然選民人數急劇增長,總數達到3400多萬,比例超過當時中國總人口的10%。但是在選舉資格方麵,卻與20世紀初的普選潮流相抵觸,設定瞭種種限製。其中在財産資格方麵,《眾議院議員選舉法》要求選舉人必須納直接稅兩元以上,或有價值500元以上的不動産。教育資格則規定選舉人應具備小學以上學曆,或有與小學以上學曆相當的資格。“不識文字者”不得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女性也完全被剝奪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在一戰前後,除法國外,當時各主要民主國傢均開始實行普選製度,取消在選舉資格方麵的限製。在選舉方式上,國會眾議員是間接選舉製,分為初選舉、復選舉兩步。初選舉以縣為選區,選齣初選當選人。復選舉閤並若乾初選區為復選區,由初選當選人選舉復選當選人,即該復選區眾議員,這與當時世界各國下院多采用的直接選舉製不同。
  由此可見,雖然民國初年的中國經曆瞭短暫的民主轉型,但是其進程即使沒有被袁世凱非法中斷,以當時的綜閤條件,建立的至多是一種威權政治形態,隻不過政治民主化的程度要超過袁世凱政府(1914—1916年)與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威權統治。
  在民國早期,威權政體特徵最為顯著的當屬袁世凱統治時期。與傳統專製統治不同的是,袁世凱建立的製度類似二戰後南美國傢阿根廷的“超總統製”威權政體。1914年頒布的《中華民國約法》規定大總統總攬統治權,國務卿、各部總長對總統負責,總統擁有獨立任免權、緊急命令權、絕對否決權等超級權力。不過在形式上,還是構建瞭一種行政監督體製,如規定立法院有彈劾總統的權力,立法院議員五分之四以上齣席,四分之三以上可決,即可彈劾總統。而參政院則應總統之谘詢,審議重要政務。此外,參政院還擁有解散立法院的同意權、財政緊急處分權,並能公布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發緊急教令代替法律、推舉民國憲法起草委員、審定民國憲法案,還可以在立法院未成立前代行立法院職權。雖然這些製度設計隻是徒具形式,但已經不同於傳統皇權專製模式。
  但是隨後袁世凱的稱帝卻是個緻命錯誤。這一政治選擇,不僅引發中央與地方的護國戰爭與北洋集團內部的分裂,緻使北京中央政府失去權威,而且導緻一代政治強人在憂憤之中過早離世。畢竟袁世凱死時纔57歲,對政治人物來說正當盛年,而政治強人的權威是威權政體存續的關鍵。袁世凱死後,再也不存在一位全國性的政治強人,一個穩定的威權統治也就無法建立起來。但即使如此,威權政體的重要特徵,即有限民主的政治生態,在虛弱的北京政府時期依然是持續存在的。否則,就無法解釋五四運動、新文化運動成功的製度條件。
  民國早期的轉型經驗錶明,一國的民主轉型有可能過渡到威權或極權政治,這種失敗結局意味著民主崩潰的發生。民國初年民主轉型的結局,就是民主崩潰的一種形式。第一屆民國國會解散後,袁世凱統治時期的中國成瞭20世紀第一個民主轉型變成威權體製的國傢。此後,再次經曆短暫的民主轉型與自由化試驗失敗之後,中國又開始瞭國民黨的威權統治。
  不過,世界範圍內各國民主化經驗告訴我們,民主化是一個艱難的過程。它不是一個直綫過程,而是一個麯摺復雜多變的過程。曾任北京政府國務總理的顔惠慶在自傳中檢討說:“在采用共和製政體中所錶現齣的急切心情和盲目熱情,說明我們並不真正懂得,一個共和國不可能在一天或一年中就成功建立起來,而是需要經過幾十年的教育和準備,因為各方麵的進步,包括政治的進步,並非可以跳躍式來完成,而是必須腳踏實地一步一步地去完成。”民國著名外交傢顧維鈞也在迴憶民初政治轉型時強調:“民主不能在一夜之間産生。”民主崩潰其實是一種普遍與閤理的政治現象。二戰前歐洲一些威權主義政權(如薩拉查的葡萄牙、佛朗哥的西班牙)和激進主義威權政權(如法西斯意大利、納粹德國)的齣現,都是各國民主化失敗的結果。
  威權政體轉型的失敗:大一統與新中國的建立
  與當代中國政治發展所處的國際環境不同的是,民國時期的中國一直麵臨救亡圖存的巨大現實睏境,特彆是國民政府長期陷於對日抗戰的泥淖之中。惡劣的國際環境,直接導緻國內四分五裂的局麵長期存在。蔣介石雖然稱得上是領袖人物,但是與毛澤東相比較,纔乾當然是“略輸文采”。更重要的還是時空環境不佳:南京國民政府十年建設稍有起色,就遭到瞭日本的毀滅性入侵;到瞭抗戰結束,又麵臨強大的政治對手中共的挑戰,錶麵風光的國民政府其實已經是“強弩之末”。在這種狀態下,任何試圖完成威權政體嚮民主轉型的努力,都幾乎是不可能的。典型的事例就是國民政府在憲政改革方麵的兩次努力。第一次是從1936年至全麵抗戰爆發。1936年5月1日,立法院討論通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5月5日由國民政府明令宣布,時稱“五五憲草”。隨後公布《國民大會組織法》《國民大會代錶選舉法》,各省進行瞭國民大會代錶選舉(部分省區未完成)。原定於1936年11月12日召開國民大會製定憲法,正式宣布結束“訓政”。後又宣布大會推遲一年改在1937年11月12日召開。不料1937年7月全麵抗戰爆發,“製憲國大”籌備工作被迫中斷。抗戰時期雖然有國民參政會與憲政運動,不過由於身處西南大後方,其影響都是局部性的。
  從政體製度特色來看,“五五憲草”具有濃厚的威權色彩。雖然作為立法機關的國民大會權力較多,包括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罷免總統和副總統、修改憲法、復決立法院提齣的憲法修正案等,但是“五五憲草”確定的政體製度仍然是一種“強總統製”。總統有人事任免權、緊急命令權、緊急處分權、軍事權、外交權、法律公布權、戒嚴解嚴權、赦免權、榮賞權、立法復議權等十種權力。如有關人事任免權的規定,與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很相似:總統在人事任免上是獨立的,任命行政院長不必經過國民大會同意,行政院長對總統負責而不是對國民大會負責,行政、司法、考試三院院長也由總統任命。而緊急命令權與緊急處分權行使更是自由,憲草規定“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及為緊急處分之權”“總統得召集五院院長會議解決關於兩院以上事項,及總統交議事項”,沒有要求總統在行使緊急命令權和緊急處分權時必須事先徵得立法機構的同意,隻是規定應該經過行政會議的議決與立法院的追認。
  第二次憲政改革是在抗戰之後。1946年11月15日,“製憲國大”在南京召開,製定正式憲法。當時提交大會議決的憲法草案是政協會議版本,就是各黨派及無黨派對“五五憲草”多次修改後的最終版本。“製憲國大代錶”由十年前選齣的代錶和新增補的代錶組成。雖然中共和民盟(民社黨除外)拒絕齣席,但“製憲國大”超過法定人數,屬閤法大會。“製憲國大”經過激烈、廣泛的討論和審查,在12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並決定1947年12月25日為行憲日。
  《中華民國憲法》通過後,民國進入“行憲”,即實行憲政階段。主要內容包括:由全國人民直接普選産生國大代錶和立法委員,由各省、市參議會間接選齣監察委員,再由國大代錶選舉總統和副總統。1947年1月1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於同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史稱1947年《民國憲法》。1947年3月21日相繼公布《行憲國民大會組織法》、《行憲國民大會代錶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和《五院組織法》。經過積極的普選籌備,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全國除山東、新疆外,舉行瞭國大代錶的直選。1948年1月22日至23日,國民黨統治區舉行立法委員直選。5月8日第一屆立法委員集會南京國民大會堂,並選齣孫科與陳立夫為正、副院長。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剛剛當選的國民代錶大會代錶聚會南京,召開“行憲國大”,蔣介石、李宗仁分彆當選總統、副總統。
  民國時期著名憲法學者陳茹玄認為1947年民國憲法對於“五五憲草”改善之處頗多。“如對人民之自由權利采用積極保護方式,取消‘非依法律不受限製’原有之字句。並嚴定中央限製該項自由之立法範圍,以防濫用立法權,剝奪人民之權利。”立法委員改由民選,使地方民意與國傢立法機關息息相通,更好地代錶民意,“立法院不緻有官僚化或政府機關化之弊”。省長不由中央指派,而由各省人民直接選舉,使地方人民有選擇行政管理人員的自由。明定司法院為解釋憲法的機關,“使司法院成為類似美國之大理院為‘憲法之保護人’,提高司法之地位”。遺憾的是,這次憲政改革又因國民政府內戰的失敗而告終。
  其實,對於內憂外患的民國來說,當務之急仍然是完成國傢統一的使命,“統一”壓過“轉型”。國共在1946年到1 曆史變遷的製度透視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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