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18
《临床实用药物手册(第3版)》收载临床上常用的西药处方药和中成药,西药处方药按疾病系统分类,中成药按功能主治分类。对每一品种介绍其剂型与规格、用法与用量、药理与用途、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内容详实,特别适合临床实习生和初级医务工作者参考使用。
上篇 化学药品
第一章 处方书写与发药程序
第二章 抗微生物药
第三章 抗寄生虫病药
第四章 神经系统药
第五章 麻醉药及辅助用药
第六章 心血管系统药
第七章 血液系统药
第八章 消化系统药
第九章 呼吸系统药
第十章 泌尿系统药
第十一章 内分泌系统药
第十二章 调节免疫功能药
第十三章 抗变态反应药
第十四章 抗肿瘤药
第十五章 解毒药
第十六章 放射性同位素药
第十七章 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调节药
第十八章 维生素及矿物缺乏症用药
第十九章 生物制品
第二十章 诊断用药
第二十一章 营养药
第二十二章 眼科用药
第二十三章 耳鼻喉科用药
第二十四章 妇科用药
第二十五章 皮肤科用药
下篇 中成药
第一章 解表剂
第二章 泻下剂
第三章 清热剂
第四章 温里剂
第五章 化痰、止咳、平喘剂
第六章 开窍剂
第七章 固涩剂
第八章 扶正剂
第九章 安神剂
第十章 止血剂
第十一章 祛瘀剂
第十二章 理气剂
第十三章 消导剂
第十四章 治风剂
第十五章 祛湿剂
第十六章 降脂剂
第十七章 肿瘤用药
第十八章 肿瘤化疗辅助用药
第十九章 外科用药
第二十章 妇科用药
第二十一章 眼科用药
第二十二章 耳鼻科用药
第二十三章 骨伤科用药
第二十四章 皮肤科用药
中文药名索引
英文药名索引
一、处方的正确书写
(一)处方概念
1.处方组成处方作为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用药指令,是药学人员调配药品的一种特殊文件,具有一定的组成及格式。处方由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处方后记三部分组成,已被国际公认。
(1)处方前记:首先各医院的专用处方,在处方抬头处均印有各医院名称,其他印有姓名、性别、年龄(婴幼儿要写体重)、科别、病历号(门诊处方应为门诊号,住院处方应为住院号)、日期等,以上项目均为处方前记的必备部分,处方前记一般也称为自然项目。处方前记的认真填写,有利于药师在审查处方及调配药物时作为参考。
(2)处方正文:处方正文是以RP(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起头,主要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及用药方法等。正文部分是处方的核心部分,药品名称开通用名,医院制剂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不可随便制造药名或随便简写或缩写药名,以避免发错药,造成不良后果。药品的剂量单位均应按法定要求书写。
(3)处方后记:通常在处方下方印有医师、药师调配及发药等人员签字处,同时还有药费(价)或记帐一项,有的开处方日期放在处方笺下方。
2.处方的区分为了区分处方类别,减少差错,保证患者安全用药,以药品分类管理为依据,对处方颜色做相应规定:普通处方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的意义处方包括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等三重意义。
(1)法律性:因开具处方或调配处方所造成的医疗差错或事故,医师和药师分别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师具有诊断权和开具处方权,但无调配处方权;药师具有审核、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和开具处方权。
(2)技术性:开具或调配处方者都必须由经资格认定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医师对患者作出明确的诊断后,在安全、合理、有效、经济的原则下,开具处方。药学技术人员按医师处方准确、快捷地调配,并将药品发给患者应用。体现出开具或调配处方的技术性。
(3)经济性:处方是药品消耗及药品经济收入结账的凭证和原始依据,也是患者用药的真实凭证。
4.处方权限医师均有处方权,进修医师经院领导或医务部(处)批准有处方权,实习医师在医师指导下可开具处方,其处方必须经医师签名方可生效。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本人签名式样留在药房备案。对于麻醉药品,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方可授权予麻醉药品处方权;有处方权的医师均不得为自己及其家属开方取药。院外会诊处方,须由经治医师签署后方可取药。急救用药,须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要求药房优先调配。对不符合规定、不合理处方,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5.处方限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2日极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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