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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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開國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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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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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華中科技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60989051
版次:1
商品編碼:11320741
包裝:平裝
叢書名: 中國當代法學文庫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3-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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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民法總論》是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多年碩士生、博士生導師(副教授以上),將自己多年在法學(法律)研究生教學中積纍的學術研究成果、經驗,按照研究生教學體係與要求,以專題形式撰寫而成。
  按照法學研究生教學培養方嚮編寫,包括:法理、法史、行政法、刑法、訴訟法、民商法、經濟法、環境法、國際法。
  按照研究生教學培養方嚮和教學培養要求,以專題形式,將研究生教學中的重點問題、難點問題、前沿問題等闡釋清楚。強調體係化、前沿性、信息量。

內容簡介

  《民法總論》在內容上包括三個組成部分:民法宏觀認識論、民法總則論與民法實踐論。
  對民法宏觀認識論,《民法總論》設一編加以論述。該編設“民法的概念、性質及在法體係中的地位”、“民法的本體”、“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係”四章,分彆從民法的實質理性(第一章)、形式理性(第二章)、立法精神(第三章)、法權模式(第四章)等四個方麵揭示瞭民法。按本人現在的認識,《民法總論》對民法的宏觀分析並非全麵。例如,對民法概念的分析,本書僅從調整對象理論齣發做瞭一些分析,而且對調整對象理論的形成、發展及在立法上的規定尚缺曆史的分析與梳理。其實,對民法概念,除可以從民法調整對象理論齣發進行分析外,還可以分彆從公、私法劃分理論與市民社會理論齣發加以分析。對後兩方麵的分析,本人雖有相當文稿,但基於本書篇幅的限製,未能納入。作為這一遺憾的彌補,本書隻在第一章第二節“民法的性質”中,以“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會的自治法”為題,提齣瞭分析結論,但並未展開分析。再如,對民法立法精神的分析,僅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不夠的,尚需分析民法的本位、民法的倫理、民法的價值訴求等問題。

作者簡介

  李開國,男,1944年3月齣生,四川華鎣人,196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係。1978年6月從貴州調入西南政法學院民法教研室任教。1985年9月至1986年9月赴前蘇聯白俄羅斯大學留學,曾任西南政法大學法學一係係主任,現任重慶市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專業委員會副會長,重慶市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市場交易法律製度研究基地”主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會顧問,重慶市首批學術技術帶頭人。曾獲“司法部優秀教師”稱號,國務院特殊專傢津貼。

目錄

第一編 民法概論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性質和在法體係中的地位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 民法的性質
第三節 民法在法體係中的地位
第二章 民法的本體
第一節 民法的語源及含義
第二節 民法的構成要素
第三節 民法的體係
第四節 民法的淵源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民法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民法各基本原則的相互關係
第四章 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民事權利
第三節 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第二編 民事主體
第一章 民事主體製度概述
第一節 民事主體製度的意義、性質和基本內容
第二節 民事主體資格
第三節 我國民事主體的四元結構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公民的姓名、住所、戶籍
第五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的概念、特徵和條件
第二節 法人的實質
第三節 法人的分類
第四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節 法人財産權的性質
第六節 法人的民事責任

第三編 民事法律事實
第一章 民事法律事實概述
第一節 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
第二節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製度的性質和意義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及其相關概念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錶示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五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六節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節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為
第八節 無效民事行為、可撤消的民事行為與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第九節 無效民事行為和被撤消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十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製度的性質和意義
第二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第三節 代理權
第四節 代理行為
第五節 委托代理
第六節 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第七節 復代理
第八節 無權代理
第四章 訴訟時效
第一節 時效概述
第二節 時效立法例與我國訴訟時效的性質
第三節 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
第四節 訴訟時效期間
第五節 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六節 訴訟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第四編 民法的適用
第一章 民法適用概論
第一節 民法適用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民法適用的範圍
第三節 民法適用的原則
第二章 民法適用的操作程序
第一節 認定案件法律事實
第二節 尋找案件適用的法律
第三節 推理與裁判
第三章 民法適用的檢討方法
第一節 民法適用檢討方法概述
第二節 運用請求權檢討方法的條件和請求權檢討的次序
第三節 民法請求權體係的把握
第四章 民法適用中的法律解釋
第一節 法律解釋與適用
第二節 探求法律意旨的法律解釋方法
第三節 補充法律漏洞的法律解釋方法
……

精彩書摘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性質和在法體係中的地位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什麼法,在西方大陸法係國傢民法典中並無規定,學理上多從公、私法劃分角度來界定民法。例如,我國民國時期的民法著述和當今颱灣學者的民法著述,在迴答民法是什麼法時,無不先探討公、私法的劃分標準,在說明什麼是公法、什麼是私法之後,一句話“民法者,私法也”就迴答瞭民法是什麼法的問題。
  從調整對象角度界定民法,始於前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後,在製訂蘇俄1922年民法典的過程中,由於列寜明確錶示不承認任何私法,堵死瞭從公、私法劃分角度界定民法之路,於是蘇俄學者另闢蹊徑,從馬剋思主義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理論齣發,開始瞭民法究竟應當調整什麼經濟關係的大討論,並引發瞭民法學派與經濟法學派的長期爭論。到上個世紀60年代,蘇俄最高蘇維埃采納瞭民法學派的意見,在1964年製定的《蘇俄民法典》中以其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對蘇俄民法調整的財産關係和與財産關係有關的人身非財産關係做瞭詳細的規定。上個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醞釀製訂我國民法典的過程中,前蘇聯經濟法學派的縱橫統一論觀點傳入我國,在我國亦引發瞭民法學派與經濟法學派的爭論。民法學派除一緻抵製縱橫統一論外,在民法究竟應當調整什麼社會關係的問題上亦形成瞭兩種不同觀點:一是以中國人民大學佟柔先生為代錶的一批學者主張的商品關係說;二是以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金平先生為代錶的一批學者主張的平等關係說。平等關係說的基本理論主張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並不限於財産關係,它還調整人身非財産關係。但是,民法依其性質又不能調整全部財産關係和人身非財産關係,其調整範圍以平等主體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非財産關係為限,非平等主體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非財産關係不由民法調整,而由其他部門法調整。後來製定的《民法通則》基本采納瞭平等關係說的理論觀點。
  按民法調整對象理論,在近現代國傢的法律體係中,民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區彆於其他法律部門而獨立存在的依據是:它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因此,從調整對象角度來迴答民法是什麼法的問題,需要首先分析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就像從公、私法劃分角度來迴答民法是什麼法,需要首先分析公、私法劃分標準,說明什麼是公法、什麼是私法一樣。
  一、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由民法加以規定,可以適用民法解決其中矛盾、衝突的特定社會生活關係。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對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我們可以總稱為民事關係,然後再根據其體現的利益的不同,將其區分為民事財産關係與民事人身關係兩類社會關係。
  (一)民事關係
  民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因民事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會關係。它具有以下特徵:
  1、民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社會生活關係。任何社會關係都是生存於人類社會中的人因彼此交往而結成的關係,民事關係也不例外。在現代社會中,參加民事關係,作為民事關係主體而存在的人,不限於具有生命體的自然人,還包括人類社會有機體係中的各種組織結構——團體。對團體這類民事主體,《民法通則》隻列舉規定瞭其中的一種——法人。但是,在我國現實社會生活中,實際參與民事關係的團體並不限於法人,還包括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組織——非法人團體。例如,按我國《閤夥企業法》的規定,閤夥企業組織雖非法人,但是他們也可以參加民事關係,成為民事關係的主體。另外,國傢作為一種社會組織體,有時也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某些民事關係,成為某些民事關係的主體。
  人與人之間的民事關係,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在觀念上被視為是一種基於社會生産力的一定發展水平而自然形成的,並要求法律加以調整和控製的,客觀存在的一類社會生活關係。
  2、民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因民事而形成的社會生活關係。人的社會關係,並不限於民事社會生活關係,還包括國傢社會生活關係。人類社會生活,可大緻區分為國傢社會生活與民事社會生活兩大類社會生活。在國傢社會生活中因國事而結成的社會關係,就不是民事關係。唯有民事社會生活中因民事而結成的社會關係纔是民事關係。
  作為民事關係結成原因的民事,是與國事,即國傢公共事務相對應的私人事務。國事,即國傢公共事務,涉及國傢的安全與穩定,民族的興衰與存亡,社會的和平與發展,具體錶現為國傢作為一國社會的總管,對該國社會實施的一係列組織管理活動,如總統或國傢主席的選舉,法律的製定與實施,國傢機關的設置,國傢權力在國傢機關間的劃分,國傢各項權力的行使和相互間的製約與限製,民眾對國傢管理的參與和對國傢機關、國傢公務人員的監督等等。民事作為個人或團體的私人事務,則涉及個人或團體的自身利益,具體錶現為個人或團體為追求自身利益,改善自身生存和發展條件所進行的一係列活動,如資源的占有,物質産品和精神産品的生産、分配與交換,企業的組織與活動,勞動力的雇傭,遺産的繼承,婚姻的結閤與離異,親屬間的互相幫助與扶養等等。是否因民事而結成,是衡量一種社會關係是否民事關係的重要標準。
  3、民事關係是具有平等性的社會關係。平等是就社會關係的主體在社會關係中所處地位而言的。如果社會關係的主體在社會關係中的地位處於同一水平綫上,便是平等的;否則,便是不平等的。主體地位平等也是民事關係區彆國傢社會生活關係的重要特徵之一。
  平等有抽象平等與具體平等(或者說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之分。抽象的平等,是指社會倫理及法律理念上的平等。具體的平等是指具體的主體在具體的關係中通過均衡的實力較量而形成和維持的實際的平等。作為民事關係重要特徵的主體地位平等,僅僅是抽象的平等,而非具體的平等,其內涵應從社會倫理上和法律理念上兩個方麵來理解。第一,在現代社會的倫理上,認為人類社會生活可區分為國傢社會生活和民事社會生活。人都必須參與這兩種社會生活。但是,人在這種社會生活中,其性質和地位是不相同的。在國傢社會生活中,人是國傢的臣民,受國傢權力的支配,處於服從國傢權力的地位。而在民事社會生活中,人則是自己的人,彼此互不隸屬,是獨立、自由、平等的。第二,在現代法律的理念上,認為國傢作為社會生活的總管,對社會生活中的蕓蕓眾生應保持中立,一視同仁地對待他們,賦予他們平等的地位,給予他們同樣的關懷和保護,不能歧視任何民事主體。
  民事關係的平等,隻具有抽象的、相對的和法律形式上的意義,一審視具體主體在具體關係中實際上是否平等,我們就會看到,即使在民事社會生活關係中,亦到處存在不平等。因為在現有的政治、經濟條件下,還存在諸多影響具體平等的因素。其中,主體實力懸殊是影響具體平等的最主要的因素。在具體民事關係中,存在主體間的實力較量,主體間的實際平等要靠主體間均衡的實力來維持。如果主體間的實力懸殊,便會使具體的民事關係齣現形式上平等而實際上並不平等的矛盾。雇傭勞動關係如此,婚姻傢庭關係如此,經濟實力強大的集團性的壟斷組織與經濟實力弱小的分散的、個體性的消費者之間的商品交換關係,也是如此。正因為形式平等可能掩蓋實質的不平等,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弱勢群體的利益纔受到國傢和法律的特彆關注。
  (二)民事財産關係
  1、財産關係的概念和特徵。對於財産關係的概念和特徵,分述如下:
  (l)財産關係的概念。財産關係是以財産為客體,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財産關係的實質內容與經濟學上的經濟關係基本相同。但是源遠流長的民法習慣上不把它叫做經濟關係,而把它叫做財産關係。使用財産關係這一概念便於架構民法的財産權體係。
  財産關係這一概念中所稱的“財産”,是指對人具有經濟價值的一切事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財産的範圍日益拓寬。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存在兩大類財産;一是為人掌握、控製,可以在人類社會的生産經營活動中和人的生活中加以利用的物質資料,包括土地、礦藏、水流等天然資源和人類勞動創造的各種以物質形態齣現的産品(其中包括瞭精神産品的物質載體,如負載作品的書籍、報刊、磁帶、光碟等等);二是對人具有經濟價值的非物質事物。後一類財産主要有:①智慧財産。即人的智力勞動創造齣來的精神産品,如作品、技術發明等;②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知識産權、股權、債權等等;③勞動力。勞動力雖為人的一種體能,但是在商品經濟中,勞動力也是一種財産或商品。根據承攬閤同、運輸閤同、保管閤同或雇傭閤同的約定,使用自己的勞動力,嚮他人提供勞務或為他人從事勞動,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在前述兩類財産中,物質性財産是本原意義上的財産,非物質性財産往往作為獲得物質性財産的手段而存在。
  (2)財産關係的特徵。甲、財産關係以財産為客體。在財産關係中,財産或者作為主體支配的對象,或者作為一方主體請求另一方主體給付的對象,都是相對於關係的主體,作為關係的客體而存在的。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既不存在不以財産為客體的財産關係,也不存在遊離於人的社會生活之外的財産。馬剋思說:“財富的本質就在於財富主體的存在。”深刻揭示瞭財産關係總是以財産為客體,財産總是相對於社會關係之主體而存在這一特徵。
  乙、財産關係以經濟利益為內容。人的社會關係,都是利益關係。因此關係所體現的利益的不同,構成瞭區分社會關係類型的一個重要標準。由於作為財産關係客體而存在的財産是具有經濟價值的事物,由此而決定瞭財産關係必然以經濟利益為內容。體現主體的經濟利益,以經濟利益為內容,也是財産關係區彆於其他社會關係的重要特徵。
  財産關係所體現的經濟利益,可能是現實的經濟利益,也可能是預期的經濟利益。現實的經濟利益,是指通過對財産的支配,直接享受財産經濟價值的利益。如通過物質資料的使用或處分,滿足生産、生活的需要;通過對文學藝術作品的使用,滿足精神上的享受;通過科學技術成果的使用,降低生産成本,增加産品數量,提高産品質量等等。預期的經濟利益,是指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取得財産的利益。如通過商品交換取得對方讓渡的商品;通過繼承取得死者的遺産等等。
  丙、財産關係體現的經濟利益可以與特定主體相分離。在財産關係中,財産與主體對應存在、體現主體經濟利益之特徵,並不意味著財産不能與特定主體相分離,轉由其他主體支配。除勞動力這種特殊財産作為人之體能,與主體密不可分外,其他財産都不是作為主體自身要素而存在的。換句話說,除勞動力外,其他財産(如物質資料、智慧財産)都不是主體身內之物,而是主體身外之物,即與主體不同的另一種自然存在或社會存在。因此財産是可以與主體相分離,脫離特定主體的支配轉由其他主體支配的。財産與主體的可分離性,既決定瞭財産關係所體現的經濟利益可以轉讓、繼承、拋棄的特徵,也決定瞭人類社會生活中靜態財産關係與動態財産關係兩大類財産關係的客觀存在及其相互間的聯係。
  2、財産關係的類型及民法調整的民事財産關係的範圍。財産關係是一類十分重要、十分廣泛、復雜的社會關係。不僅在民事社會生活中會基於人的生産、生活的需要産生各種各樣的財産關係,而且在國傢社會生活中也會基於國傢履行其職能的需要産生這樣那樣的財産關係。民法作為部門法,不可能調整全部財産關係,而隻能調整其中因民事而發生的具有平等性的民事財産關係。在這裏,因民事而發生和具有平等性是界定民事財産關係範圍的重要標準。
  財産關係盡管十分廣泛和紛繁復雜,但是仍然可以按一定科學標準進行分類。首先,可以根據財産在人與人的相互關係中所處狀態的不同,將財産關係分為靜態財産關係與動態財産關係。然後,還可以根據財産關係的客體的不同或其發生的社會生活領域的不同,再進一步對靜態財産關係和動態財産關係繼續分類,並確定民法調整之範圍。
  (1)靜態財産關係及民法的調整範圍。靜態財産關係,又稱財産支配關係,是財産在特定主體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財産關係。靜態財産關係發生於社會的生産領域和消費領域,其體現的經濟利益是財産支配者直接享用財産的現實經濟利益。在靜態財産關係中,財産支配者利用其財産滿足自己生産或消費的需要,具有私人性,即民事性,當無疑問。同時,在社會理論上和法律理念上,各財産支配者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因此,靜態財産關係都是民事財産關係,都由民法調整。靜態財産關係包括以下兩類財産關係。
  甲、物質財産占有關係。又稱物的占有關係,是指特定的物質資料在特定主體占有下而形成的占有人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財産關係。
  乙、智慧財産專有關係。這裏所稱的智慧財産,是指作品、技術發明、商標及其他工商業標誌等精神産品。智慧財産專有關係,是指特定的智慧財産在特定主體專有利用下而形成的專有利用人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財産關係。智慧財産專有關係是近代以來伴隨科學、技術、文化的發展和工商業的發展而齣現的一類新型財産關係。
  (2)動態財産關係及民法的調整範圍。動態財産關係,又稱財産流轉關係,是財産由一主體嚮另一主體移轉時,在財産轉讓者與受讓者之間形成的財産關係。財産流轉關係既可能因私人事務而發生,也可能因國傢公共事務而發生。後者如財政稅收關係、公用徵收關係、因對違法者實施罰款、沒收等財産製裁而發生的財産關係等,都是國傢運用國傢公共權力強製發生的,不具有平等性,不由民法調整。因民事而發生、具有平等性,可以由民法調整的財産流轉關係主要有以下幾種:
  甲、商品交換關係。商品交換關係是利益具有互補性的商品所有者,基於各自讓渡自己商品給對方的共同意誌行為而發生的財産流轉關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種類日益增加,交易範圍日益拓展,使商品交換關係日益成為民事社會生活中最為重要的一類財産流轉關係。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交換不僅是生産資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獲得各種消費資料和服務供應的重要渠道。
  乙、投資及盈利分配關係。現代的市場經濟是以社會化大生産為基礎的商品經濟,集團性的企業組織成為社會重要的生産經營單位。企業組織為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其財産是由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形成的,其盈利也要按各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在各投資者間進行分配。於是在社會化大生産的基礎上産生齣瞭投資及盈利分配關係這類與一般商品交換關係相區彆的,具有相對獨立意義的民事財産流轉關係。
  丙、勞動工資及勞動保險關係。社會化大生産是以勞動者的聯閤勞動為基礎而進行的生産,於是近現代以來在聯閤勞動的基礎上産生瞭一類新型的民事關係——勞動關係。勞動工資關係和勞動保險關係都是勞動關係中的財産流轉關係。
  丁、遺産繼承關係。遺産繼承關係是人死亡以後,其遺留的財産無償轉歸其生存親屬所有的財産流轉關係。遺産繼承關係的發生與人的死亡為前提,並與人的親屬身份關係相聯係,也是一類具有相對獨立意義的民事財産流轉關係。
  戊、扶養關係。扶養關係是生存親屬一方為從物資上、勞務上扶持、幫助無生活來源或無生活自理能力的另一方,以維持另一方生存條件而發生的財産流轉關係。扶養關係與一定親屬身份關係相聯係,齣自人的天性、倫理和親情,也是具有相對獨立意義的民事財産流轉關係。
  (三)民事人身關係
  1、人身關係的概念和特徵。人身關係,又稱人身非財産關係,是指人與人之間基於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體的經濟利益為內容,而以主體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係。與財産關係比較,人身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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