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及其相关文件、国务院法规及其相关文件、有关部委规章及其相关文件、文化部规章及其相关文件、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文件、地方规章及其相关文件、国际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等。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及其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部分 国务院法规及其相关文件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三部分 有关部委规章及其相关文件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
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
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未成年
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部分 文化部规章及其相关文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45号)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第五部分 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文件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白沙黎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尕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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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地方规章及其相关文件
第七部分 国际公约及其相关文件
精彩书摘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省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5年底开始,到2008年底结束。2005年底至2006年6月为试点阶段;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12月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省文化厅制订,各地要按照省里的部署抓好落实。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各级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于2006年底前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各市、县要在2008年底前确定本级首批保护名录,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地要积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省艺术馆,市、县级艺术馆、文化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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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好的,这里有一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的图书简介,内容详实,旨在描述该汇编未收录的其他法律、法规或相关资料,避免提及被汇编收录的内容。 --- 图书简介:全球文化遗产治理与法律框架的深度解析 一部聚焦于国际公约、跨国合作与新兴法律挑战的权威参考书 本书并非简单罗列国内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条文,而是将视角投向更广阔的全球文化治理图景。它深入剖析了在国际层面和特定跨国背景下,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复杂法律环境、新兴的治理模式以及尚未完全纳入国内法规体系的前沿议题。 第一部分:国际条约与公约的实践及其约束力研究 本部分重点探讨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但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书的实践运用与挑战。 1.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延伸影响: 虽然该公约主要关注物质遗产,但其在实践中对非遗保护观念的渗透与影响值得深入研究。本部分着重分析了各国如何依据此公约的精神,在物质遗产地保护规划中,纳入与周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社区参与机制、传统知识保护条款,以及这些实践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例如,在欧洲理事会框架下或美洲国家组织体系内)的具体操作模式和法律争议点。我们探讨了文化景观概念的演变,以及它如何成为连接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桥梁,并分析了在履行该公约过程中,各国在报告和监测机制中对非遗要素的引用频率与法律效力认定。 2.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年)的跨界管辖难题: 水下文化遗产往往是特定族群传统知识和技艺的载体(如传统航海技术、渔猎习俗等)。本部分详细梳理了该公约在处理涉及公海、大陆架以及各国专属经济区内水下遗产时的管辖权冲突。重点分析了各国国内法中如何援引此公约来规范考古发掘、商业打捞与传统使用之间的平衡,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公海进行作业的,涉及多个国家原住民社区的文化遗存的法律责任划分。 3. 《关于文化多样性表述的教科文组织公约》(2005年): 该公约侧重于文化表达形式的保护与促进,与非遗保护的理念高度契合,但其法律约束力和执行机制与2003年《非遗公约》存在显著差异。本部分对比了2005年公约框架下,各国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确保文化表达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法律张力。特别关注了在数字传播领域,各国依据此公约制定的内容本地化政策和数据主权法律,以及这些政策对跨国文化交流的影响。 第二部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与生物多样性(TK/GUR/CBD)的法律交集 本部分聚焦于非遗保护中一个关键且复杂的交叉领域: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治理。 1.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及其《名古屋议定书》的直接影响: 《名古屋议定书》是处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BS)的核心国际法律文件。本部分详细分析了各国为实施《名古屋议定书》而制定的国内法律,这些法律往往直接管辖到与传统知识相关的植物、动物资源的使用权。内容包括:各国在设立“单一入口点”(One Entry Point)机制时所采用的法律路径、生物勘探许可证的颁发程序,以及不同法律体系下对“事先知情同意”(PIC)和“相互商定条件”(MAT)的解释差异。我们特别关注了传统知识是否被完整纳入“遗传资源”的法律范畴,以及由此引发的跨国合作项目中知识产权归属的争议案例。 2. 知识产权法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局限性分析: 本部分批判性地审视了现有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传统表演艺术、民间文学和传统草药知识)方面的固有缺陷。重点讨论了“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与“传统知识领域”(Traditional Knowledge Domain)之间的法律灰色地带,以及各国为应对“知识盗用”(Biopiracy或Cultural Misappropriation)而尝试修改知识产权立法的尝试,例如建立专门的“传统知识数据库”和“先有技术”的法律对抗机制。 第三部分:数字环境下的文化遗产法挑战与新兴规制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针对虚拟文化遗产的法律框架仍在构建中,本部分探讨了这些前沿领域的法律真空和正在形成的实践规范。 1. 虚拟文化遗产的归属与权利界定: 探讨了将非遗元素数字化(如3D扫描、VR重建)后产生的“数字副本”的法律地位。谁拥有该数字对象的知识产权?是提供数字服务的机构、原社区代表,还是数据采集的技术人员?本部分分析了国际上对“数字孪生遗产”的法律定性尝试,以及各国在《版权条约》框架下,如何对“数字展示权”和“衍生品制作权”进行法律界定。 2. 区块链技术与非遗权益保障的法律探索: 分析了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为非遗传承人确立身份认证、追踪文化产品流通路径的法律可行性。重点关注了“智能合约”在自动执行惠益分享条款方面的潜力与法律挑战,包括智能合约的法律约束力、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的法律主体资格认定,以及与现有金融监管法规的兼容性问题。 第四部分:文化冲突与法律冲突的国际调解机制 本部分关注在跨文化交流和全球化背景下,因文化差异引发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往往独立于具体的国内非遗法体系之外运作。 1. 国际商事仲裁在文化纠纷中的适用性: 考察了涉及文化艺术品买卖、展览授权、跨国合作项目终止等商事纠纷中,国际仲裁机构(如ICC、SCC)如何运用软法(如文化礼仪、行业准则)与硬法(国际公约、各国合同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裁决的案例研究。 2. 国际人权法与文化权利的交叉领域: 分析了在涉及少数族裔、原住民的文化权利受到侵害时,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欧洲人权法院)如何介入,并依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文化权利条款,对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实践。 总结: 本书旨在为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及法律从业者提供一个超越单一国家法律文本的、多维度的文化遗产治理法律参考系。它清晰地勾勒出国际公约、新兴技术规范和跨领域法律(如环境法、知识产权法、人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复杂影响和尚未解决的法律难题,是理解全球文化法前沿动态的必备读物。
作为一个对传统文化怀有深厚情感的普通公民,我一直关注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每次在电视上看到那些精湛的手工艺,或是动听的戏曲表演,我都会由衷地赞叹,同时也隐隐担忧,这些宝贵的文化瑰宝能否一代代传承下去?当我在书店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资料汇编》这本书时,我的第一反应是:终于有地方能让我更系统地了解这一切了!我非常期待这本书能用一种相对易懂的方式,为我解析国家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制定的规则。我希望能从中了解到,法律是如何界定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我们普通人如何参与到非遗的保护中来。例如,书中是否会提到一些关于鼓励公众参与非遗传承和传播的政策?是否会解释在保护非遗的过程中,有哪些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我希望这本书能让我明白,非遗保护并非只关乎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对非遗的命运产生影响。通过这本书,我希望能获得更清晰的认知,从而在日常生活中,以更积极、更负责任的态度,去支持和参与到非遗保护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