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與私法一直是平行發展的。在私法中,個人意誌的自治性正在逐漸消失;個人意誌自身缺乏為自己贏得法律地位的力量。在功法領域,我們不再相信在公職人員背後存在一個集閤性的具有人格和主權的實體,這些公職人員隻是這一實體的代理人或“器官”。因此,公法不再是規製主權國傢與其臣民之間關係的規則體係。毋寜說,它是對於組織和管理某些服務來說必不可少的規則體係。成文法不再是主權國傢的命令,它是一種服務或者一群公務人員的組織規則。行政行為也不再是一位發布命令的官員的行為或一位執行命令的公務人員的行為,它是一種根據服務規則而為的行為。這種行為所涉及到的問題永遠必須同樣接受一些法院的審查。如果一項行政行為違反瞭某一成文法規,任何一位受到影響的個人都可以要求該行為無效,這種要求並非基於一項主觀權利,二十基於遭到違反的閤法性原則。國傢的責任得到普遍的成人。因此,與私法一樣,法學傢們對公法的解釋也逐漸趨於現實化和社會化。現實性體現在人們對實際錶象背後的人格化實體的否棄,對自治性的、普遍有效的意誌的否定以及對政府所必需擔負的職能的認識。而社會性則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麵:公法不再把解決個人的主觀權利與人格化國傢的主觀權利之間的衝突作為自己的目標;它旨在對政府的社會職能進行組織。因為,作為公法基礎的“越權行為”之訴不是基於個人權利受到侵犯的事實,而是齣於社會服務的組織原則遭到破壞的事實。
評分 評分一、狄驥憲法思想之理論基礎
評分好的我也不知道你是誰瞭啊我也不知道你是誰瞭啊我也不知道你是
評分很不錯
評分4.格羅索著:《羅馬法史》
評分狄驥反對法國《人權宣言》中關於國傢主權和個人權利的原則,要求以他的國傢公務觀念代替傳統的主權觀念;認為國際法的主體不是國傢而是個人,國際法同樣是以不同集團成員之間的連帶關係為基礎的。
評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由古羅馬法學傢提齣的。按照烏爾比安?的解釋,公法是以保護國傢(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律。
評分《公法的變遷》內容包括:導論、主權理論的衰落、古羅馬的“治權”概念、主權在封建時代的部分瓦解;它如何得以存續下來、在古羅馬治權概念的基礎上,主權被重構為一種為王權辯護的工具、博丹、勒瓦索、勒布雷和多馬的理論、革命將君主的主權替換為民族國傢的主權、革命信條對主權的批評、主權概念與某些重要事實的不相容性、論權力分散與聯邦製、主權概念無助於保護個人免受專製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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