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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是美国乃至西方二十世纪最重要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家,其主要的思想贡献是有关社会正义、政治自由主义以及国际法的哲学理论。他的思想看来并没有因世纪的转折而过时,甚至我们可以说,对于在经济上已然飞速崛起,而国内体制与国际环境的问题却显得越来越突出的中国来说,现在或是需要更深入和全面研究他的时候。因此,左稀等就编译了《简论罪与信的涵义:兼我的宗教观》。
内容简介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兼我的宗教观》中收集了作者两篇自己撰写的文字:主要的一篇是他194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本科毕业时写的毕业论文《简论罪与信的涵义》;还有一篇是他去世之后人们在他电脑中发现的一篇创建于1997年的文章:《我的宗教观》。前一篇文章是尘封多年之后,前几年才发现并受到重视的,后一篇文章则不仅罗尔斯生前没有发表,甚至他的亲友也不很清楚此文。
目录
人、共同体与上帝——中文版代序(何怀宏)
导言(乔舒亚科恩、托马斯内格尔)
青年罗尔斯的神学伦理学及其背景(罗伯特马里修亚当斯)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
文本说明
前 言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为自然宇宙辩护
第三章 被扩展的自然宇宙
第四章 罪的涵义
第五章 信的涵义
参考文献
我的宗教观
普通索引
《圣经》篇目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那么,罗尔斯会如何评论一种本质上并不包含任何人格关系的、对于另一个人所经历的一个过程(比如从疾病中痊愈)的利他主义关切呢?罗尔斯会否认任何人都有这种利他主义的关切吗?或者,他会同意利昂把它们归类为利己主义的或“为他主义的”动机吗?或者,他会仅凭这类关切关系到另一个人的福利便声称它们实际上归属于人格关系领域吗,即便一个人并不想要与另一个人相处或与她建立任何关系,除了希望她好以外?所有这些看来都是成问题的,而且罗尔斯没有提到这些问题中任何一个。
恰如上文所言,在他的本科毕业论文中,罗尔斯倾向于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表达他对共同体的珍视:即我们应该珍视它(作为目的自身),而非根据它客观上拥有的价值来珍视它(作为善自身)。与他对共同体的最高评价相比,他把“善”这个词与他对“自然”嗜欲之对象的附属性评价更加紧密地联系了起来。但这并不是说他从未暗示共同体是善的,并且实际上是最善的。毋宁说,在考虑“善”的用法时,他表现出一种矛盾心理。这鲜明地体现在这样一个单句中,他在那儿既反对‘好生活’这个短语,同时他又用‘好生活’来表示:他对人格关系的评价是超出“任何对象”之上的。他说,“我们认为,所谓的‘好生活’(一种令人嫌恶的表述)并不在于寻求任何对象,毋宁说它是涉及人格关系的一个截然不同的问题”。
罗尔斯说,“完满意义上的共同体——天国共同体其自身就是目的,它是上帝造物的目标。”这个提示是很清楚的,作为“造物的目标”,共同体是上帝在创造世界时寻找的最重要和最终的目的。在这个文本中,同样有一个很强的提示:共同体是我们最高的目的,因为“拯救”或者我们人格本性的实现只有在共同体当中才有可能。罗尔斯暗示着,共同体必须要被作为目的自身来期盼——严格地讲,它不可能存在,除非这些参与其中的参与者都把它当做目的自身来期盼。“没有任何共同体可以建立在利己主义之上”。如果(就像青年罗尔斯、而非后来的罗尔斯所设想的)社会契约是“一个把社会仅仅当作手段来利用的互利计划”,一个基于社会契约的社会“就根本不是一个共同体”。
罗尔斯坚持认为,共同体就是目的自身。另一方面,尼格伦似乎要在涉及圣爱的讨论中完全把有关目的的分析排除掉。他宣称,“不能对[上帝之]爱持有目的论的解释或动机”。并且,他把路德当做是维护圣爱的伦理学家(agape-ethicist)的典型,他说“路德伦理学的整个构建并不是目的论式的,而是因果关系式的”。这些声明可能和尼格伦对于幸福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拒斥有所关联。然而,我认为它们是误导性的,因为有一些重要的区别还没给出。尼格伦所追随的观点似乎可以说得更加详细些,而且,这个观点也是相对狭窄的。即,圣爱在某些方面没有最终的目的(ulterior end)。特别是,“上帝并非为了获得任何利益而去爱,而仅仅是因为爱就是袍的本性”。并且,在指向某个邻人的圣爱中,上帝的角色是作为圣爱的原因,而非邻人被当做手段来用时的奖赏。在这些观点中,没有哪一个能够保证圣爱的结构不能按照为圣爱所追求的目的来进行分析。事实上,我认为,除了把友谊和邻人的善当做是目的自身之外,理解尼格伦对于圣爱的说明也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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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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