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书局出的这套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文献丛刊,用纸极好。值得收藏
评分此案可谓晚清中国狱讼、法制体系自我完善的典型。而翁同龢忠于职责、为平民平反的职业精神,也可谓一代帝师应有的风范。
评分同治十三年(1874年)四月,本案第五审开始(晚清死刑案审判是五审终审制)。这时,杨乃武的姐姐叶杨氏到刑部和都察院上访申冤。于是此案发回浙江再审。审讯中,杨乃武、小白菜均推翻原有供词,所以没能审结。
评分二十四年,上初召用主事康有为,议行新政。四月,朱谕:“协办大学士翁同龢近来办事多不允协,以致众论不服,屡经有人参奏。且每於召对时谘询事件,任意可否,喜怒见於词色,渐露揽权狂悖情状,断难胜枢机之任。本应查明究办,予以重惩;姑念其在毓庆宫行走有年,不忍遽加严谴。翁同龢著即开缺回籍,以示保全。”八月,政变作,太后复训政。十月,又奉朱谕:“翁同龢授读以来,辅导无方,往往巧藉事端,刺探朕意。至甲午年中东之役,信口侈陈,任意怂恿。办理诸务,种种乖谬,以致不可收拾。今春力陈变法,滥保非人,罪无可逭。事后追维,深堪痛恨!前令其开缺回籍,实不足以蔽辜,翁同龢著革职,永不叙用,交地方官严加管束。”三十年,卒於家,年七十有五。宣统元年,诏复原官。
评分事实也是如此。举凡翁同龢为官六十年所做大事,有:平反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假错案;卷入甲午战争洪流;支持盛宣怀等创办中国第一家自办银行(中国通商银行),由户部拨100万两“生息官款”存于中国通商银行,实际上也成为开办伊始的中国通商银行的最初营运资金;再就是举荐康梁等维新人才,亲自草拟《明定国是诏》。
评分光绪元年(1875年)十二月,浙江绅士汪树屏等以“复审疑狱有官员间相袒护的事实”联名向都察院控诉。于是皇帝和太后开始关注此案。此时,恰值翁同龢擢升刑部右侍郎,直接负责重大案件的审办,他细阅全部案卷,发现供词与诉状的疑点和漏洞甚多。在询阅了杨乃武姐姐的呈词和浙江绅士的联名控诉,走访了浙江籍的京官,听取了刑部经办人员的各种意见之后,经过认真研究,讯问犯人,调查证人,重新检验尸骨,终于查清葛品连系病死而非中毒死亡。至此,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得以平反。办理此案的大小官员以及做伪证的证人全部受到惩治。《清史稿》记载此事时说:“刑部平反浙江民人葛品连狱,巡抚杨昌浚、侍郎胡瑞澜褫职,知府以下论罪有差。申谕各省理刑,期情真罪当,毋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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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翁同龢,字叔平,江苏常熟人,大学士心存子。咸丰六年一甲一名进士,授修撰。八年,典试陕甘,旋授陕西学政,乞病回京。同治元年,擢赞善。典山西试。父忧归,服阕,转中允。命在弘德殿行走,五日一进讲,於帘前说治平宝鉴,两宫皇太后嘉之。累迁内阁学士。母忧服阕,起故官。同龢居讲席,每以忧勤惕厉,启沃圣心。当八年武英殿之灾也,恭录康熙、嘉庆两次遇灾修省圣训进御,疏言:“变不虚生,遇灾而惧。宜停不急之工,惜无名之费。开直臣忠谏之路,杜小人幸进之门。”上览奏动容。又圆明园方兴工,商人李光昭蒙报木价,为李鸿章所劾论罪。廷臣多执此入谏,恭亲王等尤力诤,上不怿。同龢面陈江南舆论,中外人心惶惑,请圣意先定,待时兴修。乃议定停园工,并有停工程、罢浮费、求直言之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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