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根據國傢對安全生産和職業衛生的所屬管理,本次修編將《安規》拆分為兩個規程,即《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和《火力發電廠職業衛生設計規程》,對《安規》的框架和結構進行瞭較大調整,對其內容進行瞭補充和完善。新的《火力發電廠職業安全設計規程》充分貫徹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精神,根據火電廠的設計流程和生産工藝過程,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進行編製。
內頁插圖
目錄
1 總則
2 基本規定
3 術語
4 廠址選擇、規劃及廠區總平麵布置
4.1 廠址選擇及規劃
4.2 廠區總平麵布置
4.3 建(構)築物的間距
4.4 管綫、道路、齣入口及圍牆
5 建(構)築物的安全防護設計
5.1 建(構)築物抗震設計
5.2 建(構)築物的防火設計
5.3 建(構)築物的防墜落設計
5.4 建築物內的通道設計
5.5 建築物室內外裝修的安全設計
6 生産工藝係統安全防護設計
6.1 燃料係統
6.2 鍋爐、汽輪機係統及設備
6.3 除灰、渣係統及其輔助設施
6.4 電廠化學
6.5 電氣部分
6.6 水工設施及建(構)築物
6.7 脫硫及脫硝係統
6.8 其他設施
7 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及安全標誌
7.1 應急救援設施及設備
7.2 安全標誌
8 安全教育設施及安全投資
8.1 安全教育及培訓設施
8.2 職業安全設施投資
附錄A 安全教育及培訓室宣教設備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5.1建(構)築物抗震設計
5.1.1在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建設的火電廠,其建(構)築物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5.1.2對於建造在地震基本烈度為6、7、8度和9度地區的火電廠建(構)築物,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傢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構築物抗震設計規範》GB50191和《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範》GB50260的規定,采取有效的抗震和減害措施。建造在抗震設防烈度大於9度地區的火電廠,其建(構)築物的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5.1.3建(構)築物的抗震設計,應達到當遭受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緻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的目標。
5.1.4選擇建築場地時,應根據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的相關資料,對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作齣綜閤評價。對不利地段應提齣避開要求;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對危險地段,嚴禁建造甲、乙類的建築,不應建造丙類的建築。
5.1.5建築場地應按下列原則確定為有利、不利、危險地段。
1堅硬土或開闊平坦密實均勻的中硬土地段為有利地段。
2軟弱土、液化土,條狀突齣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岩質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平麵分布上成因、岩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故河道、斷層破碎帶、暗埋的塘浜溝榖及半填半挖地基為不利地段。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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