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根据国家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所属管理,本次修编将《安规》拆分为两个规程,即《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和《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对《安规》的框架和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的《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设计规程》充分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精神,根据火电厂的设计流程和生产工艺过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编制。
内页插图
目录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术语
4 厂址选择、规划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4.1 厂址选择及规划
4.2 厂区总平面布置
4.3 建(构)筑物的间距
4.4 管线、道路、出入口及围墙
5 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设计
5.1 建(构)筑物抗震设计
5.2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
5.3 建(构)筑物的防坠落设计
5.4 建筑物内的通道设计
5.5 建筑物室内外装修的安全设计
6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防护设计
6.1 燃料系统
6.2 锅炉、汽轮机系统及设备
6.3 除灰、渣系统及其辅助设施
6.4 电厂化学
6.5 电气部分
6.6 水工设施及建(构)筑物
6.7 脱硫及脱硝系统
6.8 其他设施
7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及安全标志
7.1 应急救援设施及设备
7.2 安全标志
8 安全教育设施及安全投资
8.1 安全教育及培训设施
8.2 职业安全设施投资
附录A 安全教育及培训室宣教设备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5.1建(构)筑物抗震设计
5.1.1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建设的火电厂,其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5.1.2对于建造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7、8度和9度地区的火电厂建(构)筑物,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和《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抗震和减害措施。建造在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火电厂,其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5.1.3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达到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的目标。
5.1.4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相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5.1.5建筑场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为有利、不利、危险地段。
1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为有利地段。
2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故河道、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及半填半挖地基为不利地段。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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