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北京法院商標疑難案件法官評述(2011)》分為上下兩篇,上篇收錄瞭38篇北京法院審理的涉及疑難熱點問題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及商標侵權案件的案例評析。這些案例均具有一定影響力,且評析均由案件承辦法官親自主筆完成,融入瞭法官對法律、對案件的思考。下篇針對商標授權確權及侵權認定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精心選擇瞭22件典型案件的判決書,以進一步全麵展現商標審判新進展,並充分公開再現案件原貌。
本書收錄的案例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中國知識産權報·商標周刊》閤作的《拍案說法》欄目的稿件以及《知識産權》等媒體報道的商標大要案,旨在使讀者瞭解目前商標案件審理的最新動態及審判思路。
本書還收錄瞭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與商標案件審判工作有關的一些規範性法律文件,以便於讀者使用。
本書是從事商標案件審判的法官、從事商標代理事務的律師、商標代理人及從事知識産權法學研究的學者、在校學生瞭解我國法院商標審判最新情況的專業書籍,由於其內容精練嚴謹,要旨明晰,對企業建立和實施商標戰略亦具有重要藉鑒作用。
內頁插圖
精彩書評
這本新著是北京高院在商標審判和商標法應用研究上積極探索的又一新成果。
——孔祥俊
司法實踐是獲取知識産權製度真諦的不竭源泉。
——劉春田
北京市中院和高院是中國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主管法院,中國人世以來審判瞭大量相關案件,西院法官從這些案件以及其他民事案件中精心挑選的典型案例和所作的精當評析極其珍貴,不僅對於商標行政審查主管機關有很強的藉鑒意義,而且對廣大知識産權中介機構的律師、中外企業的商標工作者以及相關公眾,均具重要的參考價值,值得推薦。
——安青虎
目錄
上篇 商標疑難案件法官評述
一、商標確權授權行政案件
1.“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理解與適用--評析河南省養生殿酒業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安徽
高爐酒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2.商標異議程序中的“任何人”之爭--評析化州市梅江酒廠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大傢樂資産有限
公司“大傢樂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3.僅有部分投資關係不足以認定為“利害關係人--評析湖南梅蘭日蘭電器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施耐
德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案
4.追認授權不能彌補程序的違法性--評析李雲迪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張某商標爭議行政案
5.馳名商標同類與跨類保護應適用相同的爭議期限--評析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定陶縣安
箕富強酵母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案
6.“國”字頭商標注冊應選擇適用法律--評析白喜貴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復審行政案
7.公眾人物姓名不能由他人作為商標注冊使用--評析郭晶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復審行政案
8.是否誤導公眾應以認知水平為判斷標準--評析積水醫療株式會社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復審行
政案
9.屬於“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評析劍橋軟件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復審行政案
10.“XO”在其他酒類産品注冊具有不良影響--評,析朗姆酒創造産品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復審
行政案
11.商標標誌部分構成要素的使用不等同於商標的使用--評析晉江市紡織服裝協會訴商標評審委員會、阿迪達斯有
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12.位置商標注冊須取得“第二含義--評析薩塔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復審行政案
13.《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錶》不是判斷商品類似的唯一依據--評析優莎納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迴復審
行政案
14.商標近似與否應考慮知名度和使用情況--評析北京三維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
迴復審行政案
15.曆史傳承是認定商標知名度因素之--評析鎮江唐老一正齋藥業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吉
林一正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案
16.《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中對“在先權利”的理解--評析內濛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
內濛古華程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17.《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中“現有”在先權利的理解--評析深圳市東貿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商標評審委員會、良記公司商標爭議行政案
……
下篇 商標疑難案件裁判實錄
精彩書摘
2008年8月4日,商標局作齣(2008)商標異字第06053號《“吉百利”商標異議裁定書》(以下簡稱第6053號裁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2008年9月1日,吉百利公司嚮商標評審委員會提齣異議復審申請。2010年4月19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齣商評字[2010]第08026號《關於第3267318號“吉百利”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以下簡稱第8026號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吉百利公司不服該裁定,嚮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審理焦點問題在於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於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情形。
吉百利公司雖然主張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侵犯瞭其商號權,但是並未提交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商號權使用在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行業上的證據,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被異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結論正確。
判斷被異議商標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誤導公眾從而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的情形,應當考慮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類彆差距。但是,商標的顯著性各有不同,即使是馳名商標在不同商品對相關公眾産生的影響也存在差異。對於馳名程度越高的馳名商標,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和關注程度亦越高。本案第620863號“吉百利”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一)、第1084196號“吉百利”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二)、第1229280號“吉百利”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三)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中國是否構成馳名、其馳名程度如何,是判斷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於誤導公眾從而損害吉百利公司閤法利益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在本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雖然認定引證商標在巧剋力、糖果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是並未圍繞吉百利公司的主張對三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進行評審,也未說明具體理由。所以,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不會誤導公眾,不會與引證商標構成混淆,從而不會損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之規定,判決:一、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齣的第8026號裁定;二、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吉百利公司的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齣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原審判決,嚮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第8026號裁定。其主要理由為:一、原審判決認定第8026號裁定“未圍繞吉百利公司的主張對三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進行評審,也未說明具體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第8026號裁定認定“引證商標在巧剋力糖果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而未采用馳名商標字樣,即未支持吉百利公司關於其引證商標馳名的主張。另外,吉百利公司的商標在相關領域和時限內的知名度不能使其當然取得在其他領域的絕對保護。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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