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共設三篇十四章:上篇,公共債務總論,(第一章至第三章),包括公債及其基本特徵、公債的産生與發展、公債的政策功能與經濟效應;中篇,公共債務製度(第四章至第十二章),包括公債的種類,國債的發行、流通、償還及規模,地方公債,國外公債,政府或有負債,公債評級;下篇,公共債務政策與管理(第十三章至第十四章),包括國債政策和公債管理。
本次修訂在第一版發行的基礎上,由張海星教授總纂、林權老師協助修訂,博士生寇楠、牛倩、王裊提供瞭全書的更新數據部分。
本書作為“國傢重點學科。財政學係列教材”,之一,適用於財經類大學本、專科學生,並可作為從事財政、金融、證券投資工作的讀者參考之用。
作者簡介
劉澤邦,男,1978年齣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中央民族大學在讀法學博士,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他自碩士畢業後從事司法審判工作十年,並潛心研究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問題,理論功底紮實,經驗豐富全麵,現已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審判前沿》、《法律適用》和《北京日報》等報刊發錶論文、調研報告、案例二十餘篇。
目錄
第一部分 婚姻效力
第一章 有效婚姻
第一節 養兄妹之間能否登記結婚?
第二節 女方與服刑期間的男友能否登記結婚?
第三節 石女能否登記結婚?
第四節 本人與錶侄女能否登記結婚?
第五節 西藏女友未滿20周歲,能否領取結婚證?
第六節 留學國外的中國公民,能否在其留學國傢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七節 未到婚齡舉行結婚儀式,之後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效力如何認定?
第八節 未婚男女同居生子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第九節 晚婚的規定是否具有強製性?
第十節 訂婚是否是結婚的必要程序和條件?
第二章 無效婚姻
第一節 未到法定婚齡者,如何起訴要求確認婚姻無效?
第二節 一方隱瞞精神病史,騙領結婚證的婚姻是否有效?
第三節 一方因對方存在重婚情形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但申請時對方已解除之前的婚姻關係,應如何處理?
第四節 婚姻無效的初審判決能否上訴?
第五節 因重婚引起的婚姻無效訴訟中,如何保護原配偶的權利?
第六節 一方起訴解除婚姻關係,另一方訴請宣告婚姻無效,應如何處理?
第七節 父母能否申請女兒與女婿之間的婚姻無效?
第八節 一方以對方存在第三者為由,訴請宣告婚姻無效如何處理?
第三章 可撤銷婚姻
第一節 使用虛假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是否屬於可撤銷婚姻?
第二節 受脅迫的婚姻如何處理?
第三節 非本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結婚登記如何處理?
第四節 女方的近親屬是否可以申請撤銷女方與男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第五節 婚姻被宣告無效或因被撤銷而無效後,財産如何處理?
第四章 婚姻解除
第一節 男方離傢多年且杳無音訊,女方如何離婚?
第二節 女方采取計生措施,能否成為法院準予離婚的理由?
第三節 夫妻生活不正常,是否可以構成感情破裂的原因?
第四節 事實婚姻感情破裂如何離婚?
第五節 一方如何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對方離婚?
第六節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一方如何起訴離婚?
第七節 夫妻雙方如何協議離婚?
第八節 分居兩年以上,法院是否必須判決離婚?
第九節 提齣離婚訴訟是否必須受時間限製?
第十節 雙方戶籍所在地均不在所工作城市,如何在工作地離婚?
第十一節 如何與服刑期間的對方離婚?
第十二節 軍人一方同意,是否是判決離婚的必要條件?
第十三節 女方分娩後1年內,男女雙方是否可以協議離婚?
第十四節 男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起訴要求離婚?
第十五節 雙方之間存在幾份離婚協議書,應如何處理?
第十六節 雙方已簽字的、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産分割協議書是否當然有效?
第二部分 婚姻傢庭財産
第一章 夫妻共同財産
第一節 已完稿尚未齣版的長篇小說,在離婚時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第二節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第三節 汽車、昂貴首飾和手錶是否屬於個人生活用品?
第四節 父母在雙方婚後為雙方購置房屋的齣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第五節 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如何處理?
第六節 婚前一方嚮他人的藉款,婚後另一方是否有償還的義務?
第七節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單方擅自齣賣共有房屋應如何處理?
第八節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能否請求分割共同財産?
第九節 離婚時,-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産,離婚後另-方發現該財産,應如何請求分割?
第十節 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財産在婚後産生的收益以及一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産如何分割?
第十一節 離婚時,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齣資額如何處理?
第十二節 一方以協議離婚時的財産分割方案不公平為由,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産?
第十三節 婚前一方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産購買的公房,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張權利?
第十四節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如何處理?
第十五節 離婚時,對婚內購買的人身保險如何分割?
第十六節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債務的處理結果能否對抗第三人?
第二章 夫妻個人財産
第一節 殘疾賠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第二節 一方婚前開始繼承,但未實際取得,婚後纔實際取得的遺産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第三章 夫妻財産約定
第一節 夫妻之間的財産約定,不以書麵形式進行是否有效?
第二節 夫妻之間的分彆財産製,能否對抗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
第三節 丈夫給妻子齣具的欠條是否有效?
第四節 夫妻離婚時,是否可以約定將財産贈與子女?
第四章 結婚彩禮
第一節 依據當地習俗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能登記結婚的,能否索迴彩禮?
第三部分 子女撫養
第一章 婚生子女撫養
第一節 離婚後,撫養方能否將子女的姓氏改為其他姓氏?
第二節 離婚時,雙方均要求對子女進行直接撫養,法院該如何處理?
第三節 法院已經判決的子女撫養關係能否變更?
第四節 離婚時,探望權如何確定,探望權能否中止?
第五節 離婚時未認定探望權,離婚後可否單獨就探望權主張權利?
第六節 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離婚時撫養問題如何處理?
第七節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之後他方能否再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
第八節 離婚後,祖父母探望孫子女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第九節 撫養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第二章 非婚生子女撫養
第一節 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非親生子女,是否有權要求返還撫養費,並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節 親子鑒定能否擴大到案外人?
第三節 配偶和子女拒絕作親子鑒定時應如何處理?
第三章 養子女撫養
第一節 怎樣解除收養關係?
第二節 收養子女是否必須經過配偶的同意?
第四章 繼子女撫養
第一節 再婚1年內離婚時,繼父母是否應對繼子女繼續承擔撫養責任?
第二節 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子關係,在繼父與生母離婚時是否自然解除?
第三節 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解除時,繼父母能否要求返還實際支齣的撫養費和支付贍養費?
第四部分 涉外婚姻
第一章 涉外婚姻
第一節 未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如何在國內起訴離婚?
第二節 定居國外的華僑如何在國內起訴離婚?
第三節 一方如何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民事離婚判決?
第二章 相關規定和文件
附l 《民政部關於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
附2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傢安全部關於涉外婚姻幾個問題的請示》
附3 《民政部、外交部關於做好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4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涉外婚姻登記機構設置問題的答復》
附5 《司法部力公廳關於暫時調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辦證方式問題的通知》
附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章
附7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第五部分 同居及其他
第一章 同居
第一節 同居雙方中,一方申請解除同居關係,法院能否受理?
第二節 同居關係之間的共同財産如何分割?
第三節 同居關係結束時,一方承諾給另一方的分手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章 其他
第一節 離婚時,在什麼情況下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自己一定的經濟幫助?
第二節 離婚時,男方存在何種情形,女方纔能提齣損害賠償?
第三節 對於有過錯的男方,女方該如何提齣離婚損害賠償?
第四節 夫妻之間關於一方婚內齣軌,須嚮對方進行損害賠償的約定是否有效?
第五節 一方網戀,離婚時另一方能否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第六節 無過錯一方能否嚮插足的第三者提齣損害賠償?
第七節 男方在離婚時,能否嚮隱瞞婚前已懷孕的女方提齣離婚損害賠償?
第八節 離婚時,雙方都有過錯,是否都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第九節 離婚後又同居,有無必要力、理復婚手續,如何辦理?
第六部分 文書樣式
一、民事離婚起訴書
二、證據目錄
三、民事離婚答辯書
四、調查取證申請書
五、財産保全申請書
六、筆跡鑒定申請書
七、財産評估申請書
八、民事離婚上訴書
九、民事離婚上訴答辯書
十、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申請書
十一、離婚協議書
十二、夫妻共有財産和個人財産的計算公式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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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幾乎是每個想結婚的未婚人士都即將經曆的,而每個已婚人士都正在經曆的生活圍城。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這個圍城固若金湯、生機勃勃,像濛田所描述的那樣:“是生活中甜蜜的聯閤,充滿堅貞、忠誠,以及難以計數的有益和牢靠的幫助及相互間的義務”。然而,就像每個人都要麵臨死亡一樣,婚姻圍城也必然會麵臨危機,隻是有自然危機和人為危機之分。不管怎樣,婚姻存續的過程,必然也是充滿糾紛的過程,尤其是在婚姻圍城麵臨人為危機時,其糾紛必將受到法律的審視。如何能防患於未然或者妥善解決婚姻危機,甚或通過法律的特有功能挽救婚姻圍城的人為覆滅等,都需要對婚姻中的瑣碎法條瞭然於胸,諳練處理婚姻危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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