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巡查手冊》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巡查工作實際需求齣發,立足於“安全、規範、舒適、和諧”的理念,結閤多年設施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工作的實際經驗,係統地介紹瞭在用道路交通標誌、交通標綫、交通信號燈設施、隔離裝置在設置內容、物理外觀以及技術指標方麵的巡查內容和工作方法,是對設施巡查工作理論及實際操作的歸納、提煉和總結。全書共分8章,第一章 總論主要介紹巡查工作概念、意義和工作原則,第二章 至第五章 分彆介紹瞭各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基本概念和巡查事項,第六章 和第七章 以圖片的方式介紹瞭常見設施類型和易發生的問題,第八章 為應用參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巡查手冊》對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日常養護工作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發展,促進相關理論研究和機製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巡查手冊》可供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施管理養護部門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科研人員使用,也可作為巡查工作人員的培訓材料和相關院校師生的參考資料。
內頁插圖
目錄
第1章 總論
1.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概述
1.1.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概念
1.1.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作用
1.1.3 科學發展
1.2 巡查工作的概念
1.2.1 巡查工作的內容
1.2.2 巡查工作的依據
1.2.3 巡查工作的目的
1.2.4 巡查工作的意義
1.3 巡查工作的理念、原則和方式
1.3.1 巡查工作的核心理念
1.3.2 巡查工作的基本原則
1.3.3 巡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1.4 巡查重點建立依據
1.4.1 依據事故數據建立巡查重點
1.4.2 依據交通秩序質量和特點建立巡查重點
1.4.3 依據路麵事故隱患特徵建立巡查重點
1.4.4 其他巡查重點
1.5 術語、法規及標準
1.5.1 名詞術語
1.5.2 法律法規
1.5.3 標準規範
第2章 道路交通標誌巡查內容及方法
2.1 道路交通標誌概述
2.1.1 道路交通標誌定義及標準
2.1.2 國標規定道路交通標誌設施基本要求
2.1.3 道路交通標誌分類
2.1.4 道路交通標誌支撐結構及安裝要求
2.1.5 道路交通標誌構成材料
2.2 設置內容檢查
2.2.1 禁令、指示標誌內容檢查
2.2.2 指路標誌內容檢查
2.2.3 警告標誌內容檢查
2.2.4 標誌並設及安置順序檢查
2.2.5 標誌設置位置檢查
2.2.6 標誌結構規格匹配性檢查
2.2.7 老舊標誌檢查
2.2.8 遮擋標誌檢查
2.2.9 私設交通標誌檢查
2.3 物理外觀檢查
2.3.1 構件丟失檢查
2.3.2 牌麵檢查
2.3.3 杆具檢查
2.3.4 基礎檢查
2.3.5 緊固件檢查
2.4 技術指標檢查
2.4.1 反光膜檢測
2.4.2 無損探傷檢測
第3章 道路交通標綫巡查內容及方法
3.1 道路交通標綫概述
3.1.1 道路交通標綫定義及標準
3.1.2 道路交通標綫作用及分類
3.1.3 道路交通標綫材料的構成及分類
3.2 設置內容檢查
……
第4章 道路交通信號燈設施巡查內容及方法
第5章 交通隔離裝置巡查內容及方法
第6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常見類型_
第7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常見問題
第8章 應用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巡查精要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⑤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部分,第二十九條規定“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閤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嚮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齣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齣處理決定。”
⑥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部分,第三十條規定“道路齣現坍塌、坑槽、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綫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⑦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部分,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綫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嚮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閤格,符閤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⑧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部分,第三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畫人行橫道綫,設置提示標誌。”
⑨第七章 法律責任部分,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齣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未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綫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綫而沒有及時變更,緻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産遭受損失的。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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