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無害的偏見:西方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的研究對象定位於16世紀初到20世紀80年代西方人對於中國法律的論述。全書共分為七章,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介紹鴉片戰爭之間西方人眼中的中國法形象;第三章探討的是孟德斯鳩對於中國法的論述;第四章是關於馬剋思·韋伯對於中國法律的論述;第五章總結瞭羅斯科·龐德與中國的淵源;第六章梳理的是20世紀80年代美國批判法律運動的領袖人物羅伯特·昂格爾對中國法的論述;第七章探討的是比較法律史及其方法論。
作者簡介
徐愛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為西方法律思想史、英美侵權法、著有《思想史視野下的法治現象》、《西法肄言——漫話西方法律史》、《名案巾的法律智慧》、《分析法學》等多部著作。
目錄
第一章 中西法律文化的衝撞——近代西方人眼中的中國法
一、引言
二、歐洲與中國:彼此態度的變與不變
三、西方人看到瞭什麼
四、中國法形象的變化過程
五、結語
第二章 英國外交使團遭遇中國法——馬戛爾尼使團的中國法律印象
一、引言
二、馬戛爾尼使團訪華的背景介紹
三、馬戛爾尼使團的中國印象
——對四位成員的記述的考察
四、結語
第三章 法國啓濛主義與中國法傳統——孟德斯鳩論中國法
一、引言
二、孟德斯鳩與中國法
三、中華帝國的政體特質
四、政治奴役與傢庭奴役
五、自然環境與中國法特性
六、風俗、習慣和宗教與中國法律的特質
七、經濟與法律
八、結語
第四章 德國現代化理論中的中國法——馬剋斯·韋伯論中國法傳統
一、引言
二、韋伯的法律史觀和類型學研究與中國法形象的定位
三、韋伯對傳統中國法形象的描述和論證
四、作為形式理性的參照,傳統中國法應歸於何種類型
五、餘論:兼評中西方學者對韋伯論傳統中國法的傾聽和質疑
第五章 美國法律教授的中國之行——龐德社會法學思想在中國的實踐
一、引言
二、龐德的社會學法理學思想
三、任職中國的背景與過程
四、對中國法律的評述
五、評價與反思
六、結語:龐德與當代中國
第六章 中國法傳統的批判與誤讀——昂格爾批判法學中的中國法傳統
一、引言:昂格爾的批判法學與中國法
二、中國傳統社會及其法律
三、關於昂格爾對中國傳統社會的看法的評述
……
第七章 比較法律史及其方法論
精彩書摘
其次,這種反對態度促進社會秩序的不斷修改。“一個社會計劃越忌憚修改,它所製定和強加的有關我們基本特徵和實踐或激情連接的結閤的圖像就越陷入不可忍受的限製。”
再次,這種反對態度與一種基督教信仰有關,即我們必須迴應自己的超自然召喚,讓我們的棲居地嚮愛開放得更多。“在基督教曆史中,我們的個性經驗的世俗與超自然這兩個層次之間類比關係的觀點代錶瞭自然原因的觀念的結局,該觀念即有能力獨立達緻啓示的某些真理,這個結局通過個人知識取代自然原因作為通嚮更高級洞見的第一步。”
復次,在這個意義上,這兩個主題是相通的,對社會秩序的反對態度,目的在於讓社會秩序、世界變得更加嚮愛開放。
最後,基督教的反對態度認為,與社會變化隨之而來的替代性綫路打破所有混閤的社會角色、分工和層級。最好的社會秩序是通過更徹底暴露於真正的挑戰當中的方式來使得任何嚴格的角色、分工和層級的計劃不僵化。
一言以蔽之,儒傢行為背景的自然主義認為人們無法憑主觀重新創造社會背景,背景是自然形成的;基督教浪漫主義的反對態度則把承認行為背景的自然性與可突破性聯係起來,認為最好的社會秩序就是允許不斷修改、不斷突破的社會秩序。
丁解這個對比之後,我們纔能理解昂格爾所說的,儒傢的這種行為背景的自然主義與上述之統治近代西方的基督教浪漫主義不盡相同。正如昂格爾所說的,儒傢傳統把對人類結閤問題的核心強調和行為背景的自然主義方法結閤起來,而基督教浪漫主義觀點則是把對結閤的強調和對社會、曆史的反對態度結閤起來。也許可以將二者的這兩種不同觀點與高級法觀念的産生聯係起來,一個總強調超越、打破現存社會秩序的人性觀念的確比不承認主觀創造社會秩序的觀念更容易催生高級法觀念。
……
前言/序言
書名:無害的偏見:西方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 --- 圖書簡介 一、 導言:跨越文化鴻溝的法律對話 本書旨在提供一個深刻、多維度的視角,審視二十世紀以來西方漢學傢、法學傢及社會學傢群體對中國法律傳統(特彆是秦漢至清末的帝國法律體係及其深層文化根源)所進行的考察、評價與理論建構。我們深知,任何關於他者文化的理解都不可避免地受到觀察者自身文化框架、時代精神與學科範式的影響。因此,本書並非試圖描摹“客觀的”中國法律史,而是聚焦於“西方視角下的中國法律史”,即在何種思想背景下,哪些問題被提齣,哪些解釋路徑被采納,以及這些理解如何反過來塑造瞭現代中國法律思想的自我認知。 本書的核心議題在於解析那些看似“無害”的、作為分析工具的預設(即“偏見”),如何構建起一套關於中國法律本質的論述體係。這套體係常常在與西方自然法、羅馬法、或盎格魯-撒剋遜普通法傳統的對比中被塑造齣來,強調儒傢道德倫理對“法治”(Rule of Law)的抑製作用,或將中國法律視為一種“非理性”的、重人情而輕規則的治理模式。通過梳理這些西方學術流派的演變,我們期望揭示的,不僅是中國法律本身的特點,更是西方學術界對“法律性”這一概念的界定是如何受到其自身曆史經驗製約的。 二、 早期探路者與經典定調:從“道德化”到“禮教至上” 本書的第一部分將追溯早期西方傳教士、外交官以及早期漢學傢對中國法律製度的初步印象。這些早期的記錄往往帶有強烈的文化衝擊色彩,將中國法律描繪成一種淩駕於成文法之上的“皇帝的意誌”或“地方官吏的專斷”。 重點分析對象包括: 1. 法律與道德的二元對立論: 深入探討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以赫伯特·喬治·威爾斯(H.G. Wells) 時代的某些社會思想傢,以及早期西方漢學中的一個普遍論斷——中國法律的核心特徵在於“儒傢禮治(Li)對嚴格意義上的法(Fa)的壓倒性勝利”。我們將考量這種二元對立是如何成為西方理解中國古代治理結構(Governance)的“標準模型”,並指齣其簡化瞭復雜的地方實踐和司法運作。 2. 成文法典的“形式主義”解讀: 對《大清律例》的研究,在早期西方學界常被定位為一種“法律匯編”而非動態的法律體係。分析這些學者如何聚焦於律例的嚴苛性(尤其在刑法領域),卻往往忽略瞭其背後的社會背景、司法解釋權,以及“情理”在具體判決中的微妙作用。 三、 結構主義轉嚮與社會學視角:深入本土語境的睏境 進入20世紀中葉,隨著社會學和人類學的研究方法被引入對中國法律的研究,視角開始從對典籍文本的純粹法理分析,轉嚮對法律在社會結構中實際運作的考察。 本部分著重剖析兩位關鍵人物及其學派的貢獻與局限: 1. 雷德菲爾德(Robert Redfield)與“民間法”的引入: 探討社會人類學如何將目光投嚮非官方的、基於社區的糾紛解決機製。在這一視角下,中國傳統社會被描繪為一個“無訴訟社會”的理想模型,衝突主要通過宗族、鄉紳或調解解決,而非國傢法庭。本書將批判性地審視,這種“民間法”的強調是否無意中低估瞭國傢法律係統在維護社會秩序和界定個人權利方麵的實質性作用。 2. 社會變遷中的法律認同: 考察西方學者如何應用韋伯(Max Weber)的理性化理論來分析中國法律的“非理性”或“前現代性”。例如,對傢族主義(Filial Piety)如何超越個體權利,構建社會契約的分析,雖然深刻,但也可能導緻將中國法律傳統視為一種本質上無法實現現代法治目標的“停滯形態”。 四、 當代視角的重構:比較法視野下的“東方主義”殘餘 在冷戰結束後及全球化加速的背景下,西方對中國法律的研究進入瞭一個更具比較性和理論深度的階段。然而,本書認為,新的理論框架並未完全擺脫早期的預設,而是以更精妙的方式進行瞭重構。 探討的議題包括: 1. “法治”與“人治”的持續辯論: 許多當代比較法學者仍然使用“法治”的西方標準來衡量中國法律傳統。本書將分析,當這些標準被應用於分析儒傢思想中“君子之治”與“德治優先”的理念時,可能産生的誤讀:是否將治理的復雜性簡化為“好人做對事”與“壞人做錯事”的簡單對立? 2. 契約精神的缺失與集體主義的剛性: 對中國傳統社會中“個體”與“國傢/傢族”關係的考察,常被用來論證缺乏“原子化”的個人權利意識,進而推導齣傳統法律體係在建立現代市場經濟所需的契約保障方麵的先天不足。本書將細緻區分“權利意識”的錶達方式,而非簡單地斷言其“不存在”。 五、 結論:理解偏見,超越二元對立 本書的最終目標並非徹底否定西方學者對中國法律傳統的貢獻——他們的嚴謹、跨學科的視角為我們提供瞭理解中國法律曆史進程的寶貴財富。然而,本書堅信,隻有當我們清醒地認識到這些“偏見”是如何作為分析性工具被部署,我們纔能真正剝離掉那些強加的、形而上的標簽。 “無害的偏見”正是指那些學者們在真誠探求知識時,不自覺地將自身熟悉的法律範式作為衡量一切的尺子。通過對這些視角的解構,本書期望能為未來關於中國法律傳統的研究提供一個更具反思性、更少文化預設的平颱,促進跨越文化疆界的、真正平等的法律對話。這不僅是對中國曆史的梳理,也是對西方法律思想自身局限性的一次深刻反思。 --- (本書的特色在於其批判性的元分析視角,它將西方學者的著作本身視為研究對象,而非僅限於吸收其研究結論。全書結構清晰,從早期概念定型到中期的社會學轉嚮,再到當代比較法視角的再審視,邏輯層層遞進,旨在揭示理解中國法律傳統過程中無意識的文化投射。)
這本《無害的偏見》讀起來讓人感覺像是在翻閱一本塵封已久的老相冊,裏麵收錄的不是普通的傢庭照,而是那些對東方哲學和法律有著深刻洞察的西方學者們留下的影像。我特彆喜歡其中探討“天人閤一”思想如何滲透進中國古代法典的章節,作者們用一種近乎文學性的筆觸,將抽象的哲學概念具象化,讓我們得以窺見法律並非冷冰冰的條文,而是與自然、社會和諧共生的理念的産物。尤其是關於“禮”在中國法律體係中的地位,讀來令人豁然開朗,那種強調社會和諧、道德約束的東方智慧,與西方強調個體權利、契約精神的法治理念形成瞭鮮明對比,但卻並非互相排斥,反而展現齣一種令人著迷的互補性。我一直在思考,在如今這個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時代,我們是否能夠從這些“無害的偏見”中汲取養分,構建齣更具包容性和人文關懷的法律體係?這本書不僅僅是學術研究的成果,更是一次跨文化的思想對話,它鼓勵我們以更開放的心態去理解和尊重不同文明的智慧結晶,哪怕這種理解帶有一點點“偏見”,也是一種通往更深層理解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