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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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思陆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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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076521
版次:1
商品编码:10593663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史论丛3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4-08-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58
字数:3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史学不是科学,法不也不是科学,所以结合了两者的法史学当代也不是科学。用三段论来表述;史学不是科学,法学是史学的一支,以所法史学不是科学。正因为法史学不是科学,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的研究仍然必须运用科学方法。以司法审判来比方,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先确定民刑案件的真实真相,也就是必须先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才能适用法律。法史关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唯有运用科学方法,正确发现案件的真实真相,再加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才可能达到。

作者简介

那思陆,1951年,台湾空中大学社会科系(法律学类)专任教授。主要著作有:《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司法制度概论》(合著)、《中国司法制度史》(合著),另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价值
第二节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历史分期

第二章 清入关前司法审判制度
第一节 清人关前司法审判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清入关前司法审判机关
一 万历四十三年以前的司法审判机关
二 天命元年以后的司法审判机关
三 天命十一年九月以后的司法审判机关
四 天聪五年七月以后的司法审判机关
第三节 清入关前司法审判程序
一 总论
二 审前程序
三 审理程序
四 判决程序

第三章 清代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第一节 三法司
一 刑部
二 都察院
三 大理寺
第二节 其他机关
一 议政衙门
二 内阁
三 军机处
四 吏部
五 户部
六 礼部
七 兵部
八 工部
十 通政使司
十一 八旗都统衙门
十二 步军统领衙门
十三 五城察院
十四 宗人府
十五 内务府
十六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十七 顺天府
十八 其他

第四章 清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一--各省 案件复核程序
第一节 各省案件司法审判程序概说
一 各省司法审判机关及审级管辖
二 各省案件司法审判程序
第二节 各省案件之咨部、具题与具奏
一 徒流军罪案件之咨部
二 寻常死罪案件之具题
三 情节重大死罪案件之具奏

第五章 清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二--京师案件现审程序
第六章 清华中央司法审判程序之三--特别案件审理程序
第七章结论
附录清 代各类人犯的刑之执行
重要参考书目

前言/序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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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书籍很好的学习必备佳品,,,,希望宣传能给力的,能越做也好,下次还会在来的额,京东给了我不一样的生活,这本书籍给了我不一样的享受,体会到了购物的乐趣,让我深受体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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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9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发表的主要论文有:《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追寻历史中的“活法”》(《中国社会科学》),《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等。译著有:《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损害与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欧洲侵权法: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等。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9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发表的主要论文有:《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追寻历史中的“活法”》(《中国社会科学》),《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等。译著有:《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损害与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欧洲侵权法: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等。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9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发表的主要论文有:《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追寻历史中的“活法”》(《中国社会科学》),《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等。译著有:《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损害与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欧洲侵权法: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等。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9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发表的主要论文有:《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追寻历史中的“活法”》(《中国社会科学》),《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等。译著有:《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中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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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戒》(英语:The Lord of the Rings,又名《指环王》)是一部由牛津大学教授兼语言学家J·R·R·托尔金创作的史诗奇幻文学作品。这个故事原是托尔金早年创作的儿童幻想小说《霍比特人历险记》(1937年)之续篇,但随着故事的发展逐渐变得恢弘庞大。此作品绝大部分完成于1937至1949年,约与二战期间相符,在某些方面亦受到该场战争的影响[1]。直至近年,《魔戒》一书仍是第二卖座的小说[2]。 常有读者将其误认为一“三部曲”,其实托尔金起初的构想是将本书同《精灵宝钻》组合成一个两卷的作品。但碍于经济原因,出版商在1954、1955年决定删掉《精灵宝钻》的部分,而只把《魔戒》分为三卷共六册出版,形成今天广为人知的《魔戒》三部曲。分别称作《护戒同盟队》、《双塔奇兵》、《王者归来》。其中每一部又分为两册出版,并收录了相关的背景资料。此后,《魔戒》一书被译为多种语言并重刷多次,成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奇幻文学作品之一。 这个故事的原文名称,The Lord of the Rings(魔戒之王)指明了最主要的反派角色——黑魔王索伦,他创造了一枚戒指来统领其他戒指,并以此作为对抗甚至统治中土大陆的终极武器。故事开始于平静的夏尔,一个类似英国乡村的哈比家园,随着魔戒的争夺而横跨了整个中土大陆。主角包括霍比特人佛罗多·巴金斯、山姆·詹吉、梅里、皮平和他们的同伴游侠阿拉贡、矮人吉姆利、精灵莱戈拉斯,还有巫师甘道夫。 托尔金众多作品的写作主题、背景和其由来皆被大量研究过。尽管加入了大量的知识,《魔戒》剧情其实仅是托尔金自1917年以来写作之浩大史诗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他并自称该史诗的类型为“神话创作”(mythopoeia)[3]。影响《魔戒》的因素广泛来源於哲学、神话、宗教、对工业化的反对立场、作者前期作品与两次世界大战等[1]。一般认为《魔戒》为现代奇幻作品带来巨大的影响,“托尔金派”(Tolkienian和Tolkienesque)一字甚至为《牛津英语词典》所收录 [4]。 《魔戒》一书的历久不衰为流行文化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及参照。托尔金迷们创建了许多社群,亦出版了大量有关托尔金及其作品的书籍。《魔戒》正持续地衍生出不同作品,如艺术插图、音乐、电影、电视、广播剧、电玩游戏、同人文章等。 全书共分六篇: 第一篇:黑影重临(I: The Return of the Shadow) 第二篇:魔戒远征队(II: The Fellowship of the Ring) 第三篇:伊森加德的背叛(III: The Treason of Isengard) 第四篇:莫多之旅(IV: The Journey to Mordor) 第五篇:护根战争(V: The War of the Ring) 第六篇:王者回归(VI: The Return of the King) 托尔金原来打算集结成一册出版,但在二战后由于纸张短缺,他的想法未能付诸实现。小说最后只能分为三册出版:《魔戒首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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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9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发表的主要论文有:《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追寻历史中的“活法”》(《中国社会科学》),《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等。译著有:《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损害与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欧洲侵权法: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等。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9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发表的主要论文有:《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追寻历史中的“活法”》(《中国社会科学》),《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等。译著有:《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损害与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欧洲侵权法: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等。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9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发表的主要论文有:《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追寻历史中的“活法”》(《中国社会科学》),《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等。译著有:《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损害与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欧洲侵权法:文本与评注》(法律出版社)等。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9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发表的主要论文有:《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追寻历史中的“活法”》(《中国社会科学》),《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等。译著有:《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中国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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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研究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及其历史变迁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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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能越做越好,成长有你有我大家一起来,很好的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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