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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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47755 定价:¥36.00 | ||||||||||||||||||||||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一位学者型法官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这是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融审判实践与理论思考为一体,将法律适用过程创造性地分解为九步形成的《要件审判九步法》层层递进,步步为营,使审判活动成为一门裁判艺术。通过它,您将了解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办案思路;通过它,您会发现法官的智慧和法律的魅力。《要件审判九步法》对于法律从业人员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和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对于律师办案、法官审案具有实际的操作指引作用。 | ||||||||||||||||||||||
邹碧华,男,1967年出生于江西奉新,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2006年被评为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上海市*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 ||||||||||||||||||||||
《要件审判九步法》编辑推荐: | ||||||||||||||||||||||
导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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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文摘插图:(一)举证时限制度是否构成了《证据规定》为社会公众接受的关键障碍 许多人指责和质疑《证据规定》,理由*主要集中于举证时限制度。那么举证时限制度确实应当负起这个责任吗?对此,我们亦应当持审慎态度。如果问题并非出在制度本身,而是在把握上出现偏差,那么我们就应该纠正这种偏差,以使之符合大众化的目标。 毋庸置疑,举证时限制度确实给我们长期以来坚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观念(学者们称之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带来了巨大冲击。举证时限制度实施以后*大的问题在于当事人往往不知道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经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举出关键证据。这种证据往往足以决定案件的胜负。法官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不采纳这种证据,牺牲实体公正,有违传统价值观;如果采纳这种证据,对方当事人往往坚称法院采纳已经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有违公平原则。 不少人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实施使许多当事人无端丧失了实体权利,有违民事诉讼*大限度地实现公正的基本原则,因此,与其让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生有害之后果,不如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实上不再适用举证时限制度。对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这种观点积极的一面,其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本来能够胜诉的人因为诉讼知识的欠缺而败诉,这样有利于*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这无疑是具有人文关怀精神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这种观点的局限性。其局限性在于没有看到,该项制度相对于不对举证时间作任何限制的制度而言,具有明显的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我们不能忘记。过去,当事人无论是在二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均可以以一纸隐藏起来的“新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