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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是在作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全书研究了“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书中具体包括了:哈特人生经历和性格与其法律思想的关系、承认规则的提出及其特点、德沃金对承认规则的批判、边沁对哈特影响的概述、功利主义所面临的批判以及哈特对功利主义的捍卫等内容。
内容简介
《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实证法学的理论关怀是世俗的、人间的;哈特在内心深处的情怀越热烈,他表现出来的就越是冷静的思考。这种将理性的哲学家精神和脚踏实地的法律人态度结合起来的做法,可谓法律实证主义的根本气质.哈特的实证主义是最明白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之局限性的法学。在哈特看来,自由的价值就是在承认现实制度之缺陷和时代背景之局限的情境下作出选择的努力。正是依赖这种既有制度之下的约束和抗争,才使人类制度的进步有着巨大的意义。
作者简介
谌洪果,生于1974年,四川西昌人,古镇中长大。从大西南到大西北求学共七年,因生计而辗转北京深造。现供职于西北政法大学,教书育人,诚惶诚恐。将自己定位为一名中国法律人,因为这一角色的艰辛而自豪。路正长,为了每一个闪亮的日子,愿意在美丽的荆棘路上执着行走。
目录
序言
上篇
第一章 智识背景的维度
——对哈特及其法律实证主义的知识社会学分析
一、引论
二、什么是法律实证主义?
三、哈特人生经历和性格与其法律思想的关系
四、思想论战的场域和哈特的著述
五、哈特及其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
第二章 从命令论到规则论
——哈特与奥斯丁之间的学术公案
一、引论
二、知识和方法:作为独立科学的实证法学?
三、实证法学从政治性到法律性的发展:反对不同的“自然法”
四、命令论以及哈特对其的批判
五、奇幻的思想游戏:有意还是无意的误读?
第三章 天人交战的审判
——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
一、引论
二、理论之争还是立场之争:谁是暴政与灾难的罪魁祸首?
三、理论进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四、法律的规则性:对于法律本性的认识
五、天人交战的审判:纳粹统治的性质和案件处理的策略
六、另一种争论:政治性的法与法的政治性
第四章 法律制度的基础
——哈特与德沃金围绕“承认规则”的论战
一、引论
二、承认规则的提出及其特点
三、德沃金对承认规则的批判
四、哈特对德沃金批判的回应:对承认规则理论的进一步廓清
五、对论战的反思: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
第五章 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观
——从边沁到哈特
一、边沁对哈特影响的概述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
三、边沁对于自然权利的批判
四、功利主义所面临的批判以及哈特对功利主义的捍卫
五、功利与权利的结合:一种发展的路向?
六、余论:实证法学的功利主义自由观
第六章 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
——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
一、哈特自己的交代:应用语言哲学来研究法律问题
二、日常语言分析哲学:奥斯汀与维特根斯坦的不同
三、哈特法律思想中体现的奥斯汀语言哲学的观念和方法
四、对哈特与语言哲学关系的进一步思考
下篇
第七章 常识视野中的法律因果观
——读哈特与奥诺尔的《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一、引论
二、法律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和语境性
三、常识者何?
四、因果关系的核心:介入行为与事件
五、因果关系与责任归属
六、简短结语
第八章 法学方法论的陷阱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二章读后
一、引论
二、作为规范学科的法学
三、法学对特定法律秩序的依附性:拉伦茨与哈特
四、法学方法和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五、法学的知识贡献及其自我反省
六、认识你自己:跳出方法论的陷阱
第九章 在迷惑和清醒之间徘徊
——边沁的法律语言观及其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通过语言的法律治理:虚构与真实
三、立法科学化之追求:独立的法律和普遍的法学
四、秩序之路:搭建从语言、科学通往价值的桥梁
五、边沁之后:透过法律审视人类的生活
结语在法律之下生活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精彩书摘
但是,哈特的这个例子本身也是有重大缺陷的。事实上,在任何理论论证过程中,试图通过举例的方式来说明理论的做法本身就有损理论之融贯性和一致性,甚至有损理论本身的彻底性。投毒者例子如果仅仅用来分析和颠覆“内在道德”的道德性的话,倒还有一定依据,但这种说明方式必然意味着对目的的考量,也就是说,哈特就得凭此说明富勒的道德性仅仅是追求“效率”而已,以便推翻富勒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紧密结合的判断。但这显然不是富勒的意思,富勒眼中的内在道德显然要实现,而且能够实现效率之外的其他正当目标。结果富勒也正是抓住所谓的“效率”批判,而对自己进行了充分的辩解。在这方面,富勒倒显示出坚持法律之“规则性”的彻底性。因此哈特其实完全可以不必举出一个投毒者例子,这反而损害了他的表达。
所以,与哈特对规则的分析完全相对,富勒坚持并强调自己秉持的立场,并以此立场批判哈特的实证主义缺乏目的考量。他说:“所以当我们说‘法律的道德中立’时,我们不能指法律制度的存在及其认真尽责的管理与人生事务中道德目标的实现无关。如果对法制原则的尊重对于促成这样的法律制度是必要的,那么当然可以正常地说那些原则构成了立法者和法律实施者的特殊的职业(身份)道德(morality of role)。”①富勒一方面表明对法制原则的尊重乃是实现道德目标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更指明立法者和法律实施者在维护这种道德时所承担的责任。
前言/序言
目前中国法学界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还侧重于对某个具体法学家的法律思想进行介绍或评述。当然,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这种介绍或评述在内容和观点的把握上也取得了不断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内众多高校所使用的不同版本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都会简要介绍西方几大法学流派的各代表性法学家的主要法律思想,并根据最新的材料和研究成果进行修订和补充①;与这种介绍性的教材相适应,我们也陆续出版了一些介绍或评述西方法律思想史或者某个具体法学流派的专著。
法律、道德与权威: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深度考察 引言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它仅仅是国家颁布的命令,还是必须与道德、正义等更高原则相契合?这是一个困扰了法哲学领域千年的核心问题。本书旨在对“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进行一次全面而深入的考察,剥离其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面貌,并探究其在当代法治实践中的持久魅力与内在张力。我们不预设任何立场,而是以审慎的学术态度,梳理和分析该理论的基石、演变及其面临的挑战。 第一部分:实证主义的基石——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在于,法律的“存在性”(validity)与法律的“道德善恶”(moral merit)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分离。这意味着,一项法律规则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按照既定的社会事实和程序制定出来,而非其内容是否符合某个外在的道德标准。 本部分将追溯这一思想的早期形态。我们将探讨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的“命令理论”。奥斯汀将法律定义为“由主权者(Sovereign)发布的、附有制裁的命令”。我们将细致分析“主权者”的界定——即一个习惯上服从于他人的、但不习惯于服从任何他人的政治实体。这一理论的优点在于其清晰的、经验可观察的社会结构基础,但其缺陷亦是显著的:它难以解释习惯法、国际法以及非主权者颁布的法律的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它未能充分解释法律体系内部的复杂性,特别是法律规则的持续性和规范性。 随后,我们将转向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学”。凯尔森试图将法律学从社会学、政治学乃至伦理学中“纯化”出来,建立一个形式逻辑上的科学体系。我们将重点剖析其核心概念——“基本规范”(Grundnorm)。基本规范并非一个实际的、被社会事实承认的规则,而是一个被假设的、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有效性终极基础的规范性前设。本书将深入辨析,凯尔森的理论如何在保留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同时,试图通过层级结构来解决奥斯汀理论中对法律规范性的解释不足。我们必须探究,将有效性的终极来源置于一个“被假设的”前设上,是否真正避免了诉诸某种隐性的道德或实践合理性。 第二部分:现代实证主义的精致化——规则的社会事实论 进入二十世纪中期,法律实证主义经历了一次重大的转向,从关注强制力转向关注社会实践和承认。本部分将聚焦于规则社会事实论,这是理解当代法律实证主义的关键。 我们将详细阐述法律规范如何通过社会实践而被“承认”和“应用”这一观点。法律体系不再仅仅是命令的集合,而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规则构成的体系。这套体系的有效性最终依赖于社会成员,尤其是法律官员的接受和实践。规则社会事实论的核心在于,法律的地位(即有效性)根植于特定的社会事实——例如,法官在实践中如何识别、解释和应用规则。这种方法论上的转向,使得实证主义能够更有效地解释法律的连续性、法律制定机构的权威来源以及法律解释的实践基础。 我们还将分析“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这一关键机制。承认规则是确定一套法律体系中哪些规则是有效法律的最终标准。它本身并非一个被明确写下的法律,而是一种社会惯例,由司法和法律机构共同实践和认可。本书将探讨,这个“社会事实”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指的是所有法律从业者的共同信念,还仅仅是司法精英阶层的实践共识?这种依赖于社会事实的最终标准,如何避免陷入循环论证,即“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人们认为它有效”的指责? 第三部分:理论的张力与批判——对实证主义的限制性审视 尽管法律实证主义在清晰界定法律领域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它也持续地面临着深刻的哲学和实践挑战。本部分将系统梳理对实证主义的批判性论点。 1. 解释的困境与“灰色地带”: 批判者指出,当面对法律文本模糊或情境独特时,法官的裁决往往超出了对既有规则的简单适用。在这些“灰色地带”(Hard Cases),法官似乎不得不诉诸于外部的道德、目的论或原则性考量来做出判断。实证主义者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是认为法官在此刻“创设”了新的法律,还是认为这些原则本身已经内嵌于承认规则的实践之中?本书将比较不同实证主义流派对此问题的回应策略。 2. 法律与不义: 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有效性的中立立场,使其在面对极端不公或暴政法律时,面临严峻的道德拷问。如果一个纳粹法律完全符合既有的程序和承认规则,实证主义是否必须承认其为“有效法律”?虽然理论上实证主义者坚持“是”与“应是”的分离,但在实践层面,这种分离的伦理后果是什么?我们将考察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法律体系如何挑战了实证主义的经验描述能力及其规范上的无害性声称。 3. 规则与原则的界限: 法律实践中充斥着各种“原则”(Principles)和“政策”(Policies),它们不像明确的规则那样具有全或无的特性,而是可以依其重要性程度被权衡。区分规则与原则的界限,并解释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一直是实证主义者努力解决的难题。本书将分析实证主义者如何试图将原则也纳入其“社会事实”的框架内,以及这种尝试是否最终导致了对法律与道德界限的侵蚀。 结论:实证主义的当代遗产 本书的最终目标是评估法律实证主义在当代法治理论中的地位。它作为一种方法论工具,在分析法律的社会结构、法律机构的运作方式以及法律文本的解释机制方面,提供了不可替代的洞察力。然而,我们必须警惕其将法律“去道德化”的倾向。法律的生命力,最终可能并不完全存在于纯粹的社会事实中,而是存在于法律共同体对正义和善治的持续追求之中。本书期望能激发读者对法律的本质进行更深层次的哲学反思,理解法律的社会构造如何与人类的道德追求相互作用,共同塑造我们生活的法律世界。
作为一个对法律哲学充满好奇的普通读者,我最近入手了一本名为《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的书,虽然还没来得及深入研读,但从封面、目录和一些零散的章节浏览来看,这本书似乎为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思考维度。我对哈特这位法律思想家一直心存敬意,他的《法律的概念》早已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这本书的副标题“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更是让我对其研究方法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我猜想,作者并非仅仅是梳理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观点,而是会深入探究哈特思想的形成过程,以及他对其他重要法律哲学家、甚至更广泛的社会思潮的呼应与对话。这种“思想关系”的视角,预示着一种更加动态、更具历史纵深感的分析,而非简单的理论罗列。我期待这本书能够帮助我理解,哈特的实证主义是如何在当时的学术语境中孕育而生,又如何在后续的法律哲学发展中产生深远影响的。尤其是,如何理解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之间的张力,以及哈特在这场辩论中扮演的角色。这本书是否会提及哈特与富勒的著名论战?它又会如何解读哈特“规则的内部视角”这一概念,并将其置于更广阔的思想网络中进行审视?这些都让我充满期待,仿佛手中握着的不仅仅是一本书,更是一把钥匙,能开启通往理解法律本质的复杂迷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