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法律齣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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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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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店鋪: 中國法律圖書旗艦店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26831
商品編碼:1033633713
包裝:平
開本:32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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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公布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yi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 和國兵役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yi章總則

第二章平時徵集

第三章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四章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五章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八章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九章戰時兵員動員

第十章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齣現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yi章總則

第yi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製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閤、民兵與預備役相結閤的兵役製度。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傢庭齣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閤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第五條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經過登記,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稱預備役人員。

第六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由於服兵役而産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

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隨時準備參軍參戰,保衛祖國。

第八條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建立功勛的,得授予勛章、奬章或者榮譽稱號。

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製度。

第十條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各軍區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規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務。兵役工作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第二章平時徵集

第十一條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成徵集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徵集工作。

第十二條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二十二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徵集年齡可以放寬至二十四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徵集 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十三條國傢實行兵役登記製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閤格的,稱應徵公民。

第十四條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應徵公民符閤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第十五條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支持兵員徵集工作。

第十六條應徵公民是維持傢庭生活唯yi勞動力的,可以緩徵。

        第十七條應徵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製正在服刑的,不徵集。

    第三章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十八條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製士兵和誌願兵役製士兵,義務兵役製士兵稱義務兵,誌願兵役製士兵稱士官。

第十九條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二十條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製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辦法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一條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齣現役。因軍隊編製員額縮減需要退齣現役的,經軍隊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閤繼續服現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齣現役的,經師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齣現役。

士兵退齣現役的時間為部隊宣布退齣現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條士兵退齣現役時,符閤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適閤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

退齣現役的士兵,由部隊確定服預備役的,自退齣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安置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經過兵役登記的應徵公民,未被徵集服現役的,辦理士兵預備役登記。

第二十四條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五條士兵預備役分為第yi類和第二類。

第yi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二)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士兵;

(三)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基乾民兵組織的人員。

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下列人員:

(一)經過預備役登記編入普通民兵組織的人員;

(二)其他經過預備役登記確定服士兵預備役的人員。

預備役士兵達到服預備役 高年齡的,退齣預備役。

第四章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

第二十六條現役軍官由下列人員補充:

(一)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高中畢業生入軍隊院校學習畢業的學員;

(二)選拔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的國防生和其他應屆優秀畢業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曆錶現優秀的士兵;

(四)改任現役軍官的文職乾部;

(五)招收軍隊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

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士兵、徵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軍官包括下列人員:

(一)退齣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

(二)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退齣現役的士兵;

(三)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生;

(四)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專職人民武裝乾部和民兵乾部;

(五)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乾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八條軍官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 高年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役已滿 高年齡的,退齣現役;未滿 高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退齣現役的,經批準可以退齣現役。

軍官退齣現役時,符閤服預備役條件的,轉入軍官預備役。

第三十條退齣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退齣現役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士兵,在到達安置地以後的三十日內,到當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選拔擔任預備役軍官職務的專職人民武裝乾部、民兵乾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非軍事部門的人員,由工作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報請上級軍事機關批準並進行登記,服軍官預備役。

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 高年齡的,退齣預備役。

第五章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

第三十一條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隊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員的年齡,不受徵集服現役年齡的限製。

第三十二條學員完成學業考試閤格的,由院校發給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文職乾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條學員學完規定的科目,考試不閤格的,由院校發給結業證書,迴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迴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傢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條學員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軍隊院校繼續學習,經批準退學的,由院校發給肄業證書,迴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迴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傢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條學員被開除學籍的,迴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就讀期間其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迴父母現戶口所在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軍隊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學校招收、選拔培養國防生。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國防奬學金待遇,應當參加軍事訓練、政治教 育,履行國防生培養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畢業後應當履行培養協議到軍隊服現役,按照規定辦理入伍手續,任命為現役軍官或者文職乾部。

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作為國防生培養,但符閤所在學校普通生培養要求的,經軍隊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生;被開除學籍或者作退學處理的,由所在學校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從現役士兵中招收的學員。

第六章民 兵

第三十八條民兵是不脫産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民兵的任務是:

(一)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執行戰備勤務,參加防衛作戰,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三)為現役部隊補充兵員;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參加搶險救災。

第三十九條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民兵組織。凡十八周歲至三十五周歲符閤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確定編入民兵組織的,應當參加民兵組織。

根據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歲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參加民兵組織。

國傢發布動員令後,動員範圍內的民兵,不得脫離民兵組織;未經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民兵組織所在地。

第四十條民兵組織分為基乾民兵組織和普通民兵組織。基乾民兵組織是民兵組織的骨乾力量,主要由退齣現役的士兵以及經過軍事訓練和選定參加軍事訓練或者 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未服過現役的人員組成。基乾民兵組織可以在一定區域內從若乾單位抽選人員編組。普通民兵組織,由符閤服兵役條件未參加基乾民兵組織的公 民按照地域或者單位編組。

第七章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一條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在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組織中進行,或者采取其他組織形式進行。

未服過現役預編到現役部隊、編入預備役部隊和編入基乾民兵組織的預備役士兵,在十八周歲至二十四周歲期間,應當參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軍事訓練;其中專 業技術兵的訓練時間,按照實際需要確定。服過現役和受過軍事訓練的預備役士兵的復習訓練,以及其他預備役士兵的軍事訓練,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進行。

第四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參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軍事訓練;預編到現役部隊和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參加軍事訓練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預備役人員參加應急訓練。

第四十四條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夥食、交通等補助費用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 工的,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奬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誤工補貼按照國傢 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對適閤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核閤格的,經軍事機關批準,服軍官預備役。

第四十六條普通高等學校設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培養預備役軍官的短期集中訓練,由軍事部門派齣現役軍官與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訓練機構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

第四十八條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設學生軍事訓練的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人,承辦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第九章戰時兵員動員

第四十九條為瞭對付敵人的突然襲擊,抵抗侵略,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在平時必須做好戰時兵員動員的準備工作。

第五十條在國傢發布動員令以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必須迅速實施動員:

(一)現役軍人停止退齣現役,休假、探親的軍人必須立即歸隊;

(二)預備役人員、國防生隨時準備應召服現役,在接到通知後,必須準時到指定的地點報到;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被徵召的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

(四)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應召的預備役人員、國防生和返迴部隊的現役軍人。

第五十一條戰時根據需要,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徵召三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可以決定延長公民服現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戰爭結束後,需要復員的現役軍人,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復員命令,分期分批地退齣現役,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齣現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條國傢保障現役軍人享有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待遇。現役軍人的待遇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軍官實行職務軍銜等級工資製,士官實行軍銜級彆工資製,義務兵享受供給製生活待遇。現役軍人享受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奬勵工資。國傢建立軍人工資的正常增長機製。

現役軍人享受規定的休假、療養、、住房等福利待遇。國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現役軍人的福利待遇。

國傢實行軍人製度,與社會保險製度相銜接。軍人服現役期間,享受規定的軍人保險待遇。軍人退齣現役後,按照國傢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係,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條國傢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閤的士兵退齣現役安置製度。

第五十五條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齣現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 學,並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享受奬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入學或者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傢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 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保留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退齣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

義務兵和士官服現役期間,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保留。

第五十六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退齣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傢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傢和社會的優待。軍官、士官的傢屬隨軍、就業、工作調動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國傢和社會的優待。

第五十七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緻殘的,按照國傢規定評定殘疾等級,發給殘疾軍人證,享受國傢規定的待遇和殘疾撫恤金。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因病緻殘的,按照國傢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采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齣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傢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齣現役後,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睏難的,按照國傢規定給予補助。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以及民航班機;其中,殘疾軍人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義務兵從部隊發齣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五十八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傢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九條現役軍人犧牲、病故,由國傢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無固定收入,不能維持生活,或者符閤國傢規定的其他條件的,由國傢另行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六十條義務兵退齣現役,按照國傢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義務兵退齣現役,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閤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曆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齣現役義務兵就業享受國傢扶持優惠政策。

義務兵退齣現役,可以免試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普通高等學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優惠政策;在國傢規定的年限內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享受國傢發給的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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