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商品名称:政府论(上)/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 作者:(英)洛克|译者:瞿菊农//叶启芳
- 定价:14
- 出版社:商务
- ISBN号:9787100016834
其他参考信息(以实物为准)
- 出版时间:1982-11-01
- 印刷时间:2010-09-01
- 版次:1
- 印次:13
- 开本:32开
- 包装:平装
- 页数:138
编辑推荐语
洛克的《政府论两篇》(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是在1689年和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的。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本书为上篇。
目录
**章 论奴隶制与自然的自由
第二章 论父权和王权
第三章 论亚当由于为神所创造而享有主权
第四章 论亚当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创世纪》**章第二十八节)
第五章 论亚当由于夏娃对他的从属而享有主权
第六章 论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主权
第七章 论父权与财产权作为统治权的共同根源
第八章 论亚当的*高君主统治权的转移
第九章 论从亚当承袭下来的君主制
第十章 论亚当的君权的继承者
第十一章 谁是这个继承人?
《论法的精神》 内容概述 《论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于1748年出版的政治哲学巨著。这本书并非对某个具体政体进行简单的赞扬或批判,而是尝试去理解“法”的本质及其运作的普遍规律。孟德斯鸠试图揭示法律与社会、政治、地理、气候、风俗、经济等各种因素之间的深刻联系,从而解释不同国家和民族为何会形成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何种法律最能促进人民的自由与幸福。 全书共分为六大部分,31卷,内容包罗万象,涉及政治学的几乎所有重要方面。 第一部分:法的性质与政治体的类型 孟德斯鸠首先探讨了“法”的定义。他认为法并非仅仅是统治者的命令,而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理性”,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被造物,而政治法和市民法则适用于理性存在的人类。 接着,他系统地分析了三种主要的政治体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每种政体都有其内在的“精神”,即促使该政体运转的原则。 共和政体:其精神是“德性”。在民主共和制下,人民本身就是统治者,因此德性意味着热爱祖国,以及一种平等的精神。在贵族共和制下,德性体现在统治阶层对公共福祉的关注和对人民的尊重。德性要求人们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这在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 君主政体:其精神是“荣誉”。君主政体以一人为统治者,但其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并且存在各种等级和特权机构(如贵族、教士、议会)来制衡君主。荣誉激励人们追求显赫的地位和荣耀,并在社会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从而维护君主政体的稳定。 专制政体:其精神是“恐惧”。在专制政体下,统治者拥有绝对权力,法律荡然无存,人民生活在被随意惩罚的恐惧之中。这种政体的运行完全依赖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和臣民的奴役。 孟德斯鸠通过对这三种政体精神的分析,揭示了不同政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并强调了政体精神与人民性格、社会习俗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二部分:政体理论的延伸与政治自由 在确立了政体的基本类型后,孟德斯鸠开始深入探讨如何保证政治自由。他认为,政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的自由,而是“在法律范围内,可以做一切允许做的事情”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根本在于政权的相互制约。 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即一个政府应当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离,并由不同的机构分别掌握。 立法权:由人民或其代表掌握,负责制定法律。 行政权:由君主或政府掌握,负责执行法律。 司法权:由独立的法官掌握,负责审判违反法律的行为。 孟德斯鸠强调,如果这三项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那么就必然导致暴政。只有当这三项权力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并且彼此之间保持警惕时,人民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例如,立法者不能干预行政和司法,行政者不能干预立法和司法,司法者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审判,不受任何外在干预。 他以英国的政治制度为例,虽然他当时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但他的三权分立理论成为了后世许多国家宪法设计的蓝本,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 第三部分:法律与民族特性的关系(地理、气候、风俗)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制定不应是抽象的、脱离现实的。他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必须与一个民族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历史传统、宗教信仰、经济状况以及风俗习惯相适应。 地理与气候:他花费了大量篇幅探讨气候对人类性格和行为的影响。例如,他认为寒冷地区的人们更勤劳、更勇敢,而炎热地区的人们则更懒惰、更温顺。他还讨论了地形、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对社会制度和法律的影响。 风俗与宗教:孟德斯鸠认为,风俗是一种比法律更古老、更持久的力量。法律应当尊重并引导风俗,而非试图强行改变。宗教信仰同样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法律也应当与之协调。 经济因素:他还分析了经济活动,如农业、商业、制造业等,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来促进经济发展。 孟德斯鸠并非宿命论者,他认为虽然这些外在因素会对人民产生影响,但“人类可以通过理性来克服这些影响”。他的论述旨在说明,法律的制定必须因地制宜,而不是照搬他国经验。 第四部分:经济、税收与国家财政 在国家治理层面,孟德斯鸠深入探讨了经济和财政问题。他认为,国家能否繁荣昌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 商业:他高度评价商业的积极作用,认为商业能够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消除偏见,并有助于国家的和平。他探讨了不同类型的贸易、货币、信用等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关于商业自由的见解。 税收:孟德斯迋认为,税收是国家维持运转的必要手段,但税收的征收必须公平合理,不能过重,以免压垮人民。他分析了各种税收的形式,并强调税收与国家政体的关系。例如,专制政体往往征收掠夺性的税收,而自由政体则更倾向于公正的税收。 第五部分:论法律的性质与形式(刑法、民法) 在这一部分,孟德斯鸠聚焦于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特别是刑法和民法。 刑法:他强调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但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他反对酷刑,主张刑罚应当与罪行相适应,并强调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如无罪推定、被告辩护权等。他认为,只有当法律明确、易懂,并且得到公正执行时,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他探讨了财产、契约、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问题,并强调法律应当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六部分:社会习俗、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孟德斯鸠再次强调了社会习俗、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他认为,法律是外在的强制,而道德是内在的约束。一个健全的社会,应当是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道德:他区分了政治道德(如爱国、平等)和社会道德(如诚实、守信)。他认为,不同的政体需要不同类型的道德来支撑。 风俗:他将风俗视为“一种特殊的、看不见的法律”,它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并且比法律更难改变。法律的制定者应当充分考虑风俗,并利用风俗来巩固法律。 核心思想与历史意义 《论法的精神》是启蒙运动时期最重要的政治学著作之一,其核心思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反对人治和专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自由的根本。 2. 三权分立与制衡:提出了保障政治自由的关键机制,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对现代宪政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3. 相对主义与多元主义:认识到法律的制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提倡因地制宜,尊重不同文化和历史传统。 4. 对自由的追求:将政治自由置于核心地位,并探讨了实现政治自由的多种途径。 《论法的精神》的出版,标志着政治学从思辨走向实证,它不仅深刻地影响了法国大革命,而且在随后的几百年里,对欧美乃至全世界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思想文化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它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学经典,至今仍对我们理解政治、法律和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这本书我早就听说了,一直想读,但总觉得有些遥远,感觉会很晦涩难懂,像是那种高高在上的理论,离我们的生活太远。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还有点犹豫,翻开目录,看到那些专有名词,就觉得挑战不小。但架不住好奇心,还是硬着头皮读了下去。读的过程中,我尝试着去理解作者在想什么,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以及这些想法是如何形成的。一开始确实有点吃力,需要反复阅读,有时还需要查阅一些背景资料。但慢慢地,我发现自己开始能跟上作者的思路了,那些抽象的概念也逐渐变得清晰起来。我开始思考,为什么会有国家?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它又是如何产生的?这些问题,在这本书里都有涉猎,虽然可能不是直接给出答案,但它提供了思考的框架和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