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研究:基於國際法的視角

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研究:基於國際法的視角 下載 mobi epub pdf 電子書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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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瑤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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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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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介紹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03795
版次:1
商品編碼:10185443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0-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55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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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編輯推薦

  本書是我國學者從國際法角度係統研究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的第一部專著。作者從不同的層麵深入分析和研究該公約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並提齣瞭中國學者的見解和建議。本書不僅可為學界研究反對恐怖主義問題提供新的視角,而且對我國外交學界、國際政治學界和國際法學界開展相關研究,進而在國際舞颱上更為客觀準確地錶達我國意願、捍衛國傢利益亦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此外,本書對我國反對恐怖主義策略的選擇、製度的完善將有所裨益,並有助於理解和把握作為國際法新領域的國際反恐法的原則、規則和製度。

內容簡介

  反對恐怖主義離不開國際社會的有效閤作,而反恐國際閤作的基礎是國際法,尤其是國際反恐法。近半個世紀以來,作為國際反恐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國際反恐立法發展迅速,但僅限於部門性反恐公約的製定方麵,而備受國際社會關注和期待的新一項國際反恐立法——《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麵公約》(以下簡稱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或全麵公約)的擬訂工作卻進展緩慢。該公約是一項全麵禁止恐怖主義並適用於所有情況的普遍性反恐公約,它曆經9年的談判協商至今仍未能完全定稿。本書以國際法為視角,對該公約草案進行全麵係統的分析評述,並著重研究公約中涉及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而提齣中國學者的見解和建議。
  目前,各國代錶團在全麵公約談判中爭論較大的問題有三:一是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二是關於全麵公約的適用範圍,三是關於全麵公約與現存的部門性反恐公約的關係。其中,關於定義問題和公約範圍問題的爭論激烈,而全麵公約與部門公約的關係問題的最後確定取決於前兩個問題的解決。
  公約草案含有一個相對寬泛的國際恐怖主義定義:根據行為的性質或背景,如果行為的目的是恐嚇某一人口或迫使某國政府或某國際組織實施或不實施某一行為的話,那麼針對人的嚴重犯罪或緻使公共或私人財産受到嚴重損害的行為,就構成國際恐怖主義犯罪。雖然此定義不能令人滿意,但製定恐怖主義定義是十分必要的。我們認為,公約應盡可能定齣一個內涵和外延相對明確的概念性定義,以便充分說明恐怖主義的構成要素,從而有利於劃清閤法的政治行動和非法的鬥爭手段的界限以及恐怖主義和非恐怖主義的界限。
  公約的適用範圍問題是全麵公約能否獲得通過的關鍵問題。目前,規定公約適用範圍的第18條存在兩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即民族解放運動問題和武裝部隊問題(實質為國傢恐怖主義問題)。有關適用範圍的分歧在於,一些國傢主張把武裝部隊的活動排除在公約適用範圍之外,另一些國傢則主張應排除反對外國占領的民族解放運動,並主張應將國傢恐怖主義包括在恐怖主義定義中。關於公約的適用範圍是否應排除民族解放運動這一問題,學術界長期爭論不休。我們認為,在全麵公約中澄清民族解放運動問題十分必要,民族解放運動所從事的包括武力鬥爭在內的行為不應被視為恐怖主義罪行,但此種行動也應遵守國際人道法。
  作為全麵公約適用範圍中的武裝部隊問題錶現為兩個方麵:一是公約如何處理武裝部隊在武裝衝突中的行動。對此,代錶西方國傢集團觀點的全麵公約協調員的案文規定,武裝衝突中武裝部隊的活動排除在全麵公約的適用範圍之外;而伊斯蘭會議組織提齣的案文規定,包括民族解放部隊在內的武裝衝突的各當事方的活動都不受全麵公約的管轄。兩者分歧的實質是如何區分國際人道法管轄的活動和全麵公約涵蓋的活動。在此問題上的一項原則是,全麵公約不影響國際人道法和該公約不尋求限製國際人道法的發展。二是對於一國軍隊在和平時期的行為(即執行公務行為)如何規範。對此,公約協調員的案文規定此種行為不受全麵公約管轄,而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提案認為,一國軍隊的公務行為如果違反國際法,無權豁免全麵公約的管轄。我們認為,一國軍隊在和平時期實施的恐怖主義行為亦即國傢恐怖主義行為,在理論上應被納入全麵公約的管轄範疇,但在當下的國際現實中要懲處國傢本身的恐怖主義行為睏難重重。為使全麵公約盡早得以通過,可明確規定國傢武裝部隊在武裝衝突中和執行公務中的活動以及民族解放部隊的活動免受全麵公約的管轄,因為即使不適用全麵公約來約束武裝部隊的行為,國際人道法和國際刑法等其他相關國際法規則也可對此種行為進行管製。
  關於全麵公約與部門性反恐公約之間的關係,一種觀點認為,全麵公約是後訂條約,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規則,全麵公約應優先適用於部門公約。另一種觀點認為,相對於全麵公約而言,部門公約是特彆法,根據特彆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部門公約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兩者關係問題的解決之道取決於如何對全麵公約進行定位,即它是一項總括性的公約還是一項補充性的公約。實際上,如果關於公約適用範圍的第18條的談判結果滿足瞭各國在恐怖主義問題上的關切,那麼全麵公約與部門性公約最終孰先孰後的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國際反恐的有效閤作機製主要關涉管轄權、引渡與庇護、國際閤作等問題。在管轄權方麵,公約實際上肯定瞭締約國的司法主權不因參加公約而受限製,排除瞭對完全在一國境內實施的恐怖主義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公約確立瞭國內管轄權與公約管轄權重疊適用的方法,這使公約管轄權的行使更加全麵。在引渡製度方麵,公約確認瞭在“相同原則”下的“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同時以“非辯解理由”條款重申瞭恐怖主義是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的罪行。但公約對政治犯罪的界定、對引渡恐怖分子與國內引渡法及既存條約中有關拒絕引渡情形之間的關係等問題的規定不夠明確,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在庇護方麵,新公約草案規定瞭對難民地位和身份給予的限製,但有關難民的定義在實踐中可能存在操作上的差異或雙重標準。在國際閤作事項方麵,公約對各締約國除瞭規定在司法調查和刑事訴訟上的協助義務外,還規定瞭在反恐信息交流和預防恐怖主義犯罪方麵的義務,且這種預防與閤作義務是針對所有類型的恐怖主義行為,這是全麵公約比現有的部門性公約的優越之處。
  公約草案沒有提及恐怖主義産生的根源。但在每年的公約製定會議上都有一些國傢的代錶團提到必須在公約中解決或處理根源問題。恐怖主義産生的根源非常復雜,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針對諸如絕望、屈辱、貧窮、政治壓迫、極端主義和侵犯人權現象的恐怖主義的根源,全麵公約有必要製定一套反恐的措施和規則,以使反恐收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作者簡介

  黃瑤,法學博士(2002年,北京大學),法學碩士(1991年,中山大學),法學學士(1987年,中山大學)。美國華盛頓大學法院,訪問學者(1997-1998年),海牙國際法完講習班學員(馬尼拉,2001後)。現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山大學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有關法律語方麵的著述有:《現代法律英語》(閤編著,中山大學齣版社1997年版)、《法律英語實務——中外法律文書編譯》(第二作者,中山大學齣版社2005年版)等。

目錄

內容提要
代序:國際反恐法是國際反恐鬥爭的有效工具
一、國際反恐法的概念
二、國際反恐領域的“國際立法”
三、可適用於規製恐怖主義行為的既存國際法
四、國際反恐法是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有效手段
引言
第一章 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的緣起、審議及焦點問題
一、緣起:機構的設立及全麵公約草案的提齣
二、全麵公約草案的曆年審議情況
三、全麵公約草案的爭論焦點及分析
四、全麵公約草案爭議探源

第二章 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問題
一、全麵公約擬定的恐怖主義定義
二、恐怖主義定義的分析與比較
三、恐怖主義定義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定義之思考

第三章 全麵公約中的民族解放運動問題
一、民族解放運動與人民自決權及國際恐怖主義三者關係的解析
二、公約審議中有關民族解放運動問題的爭議及評論
三、民族解放運動問題的解決之道

第四章 全麵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
一、武裝部隊問題是擬訂公約的最大難題之一
二、關於武裝部隊問題的爭議及各方理由
三、關涉武裝部隊的兩個具體問題
四、解決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的政治障礙和法律辦法

第五章 全麵公約與部門性反恐公約的關係聞題
一、全麵公約優先論評述
二、部門性反恐公約優先論評述
三、全麵公約與部門公約關係問題的解決

第六章 國際反恐的有效閤作機製問題
一、建立閤作機製是國際反恐之需
二、公約中國際恐怖主義的管轄權問題
三、公約中的引渡和庇護問題
四、公約中的國際閤作事項
五、小結

第七章 國際恐怖主義的根源問題
一、恐怖主義的根源
二、解決恐怖主義“根源問題”的必要性
三、根源與恐怖主義的類型
四、全麵公約與根源問題的解決
結束語
參考文獻
附黎:聯閤國全麵反恐公約(草案)最新案文(中英文版)
一、反國際恐怖主義全麵公約(草案)(中文版)
二、反國際恐怖主義全麵公約(草案)(英文版)
後記

精彩書摘

  從這條定義的內容和結構來看,該定義沒有明確指齣這種犯罪的罪名,也沒有全麵說明此犯罪的構成因素,對定義中提到的許多概念也沒有加以明確地界定,這純粹是一個“執行定義”(0perationaldefinjtjon),不是界定恐怖主義的“概念性定義”(conceptual defmition)。因此,此定義既不能解決“什麼是恐怖主義”的問題,也不能解決全麵公約存在的幾個未決問題,亦不能滿足國際社會對定義的要求。由於各國代錶團對定義意見不一,有的要求定義應包含“恐怖主義”和“恐怖主義犯罪”等名詞的定義,也有的則主張把這條定義重新起草。因此,雖然曆經幾年的討論,但這些問題依然未能解決。
  法律定義和執行定義是兩種不同的定義,各有不同的功能。法律定義界定一種現象或事物的性質、特點、內涵和外延的全部特點,是最基本的法律規範。作為一個法律規範,涵蓋麵應該全麵,措辭必須精確。執行定義隻是為國傢懲治犯罪者而執行刑法的執法條例,其目的是說明如何定罪和判刑,至於該犯罪的性質、特點、內涵和外延以及其産生的根源,不一定需要加以界定或說明,因為那不是執行定義的任務。
  總體來說,全麵公約的定義沒有直接指齣“所稱犯罪的性質”,沒有詳細說明該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特點,沒有界定相關現象或事物的概念並指齣其界限。因此,它既不能解決人們爭議不休的“什麼是恐怖主義”的問題,更無法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代錶團提齣的不同意見來看,此定義難以令人滿意。就各個條款的措辭和內容來看,四個條款都存在不少措辭含糊或錶述不全麵的地方。

前言/序言

  一、國際反恐法的概念 國際反恐法(international law of terrorism)是“反國際恐怖主義法”的簡稱,它又稱“調整恐怖主義的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governing terrorism)或“關於恐怖主義的國際法規則”(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with regard to terrorism)。國際反恐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國際反恐法是指所有可適用於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製度;狹義的國際反恐法則專指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造法(“國際立法”)。換言之,狹義的國際反恐法是指專門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律文件,包括普遍性和區域性的國際反恐條約和聯閤國安理會有關反恐的決議;廣義的國際反恐法還包括可適用於反恐的一般國際法。本書是在廣義的“國際反恐法”的語境下展開論述的。
  國際法是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作為國際法新領域的國際反恐法,是齣於國際反恐鬥爭的需要而創設並隨著國際反恐鬥爭的實踐發展而發展的。為反對日益嚴重的恐怖主義威脅,國際反恐立法一方麵將特定類型的恐怖主義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同時要求締約國通過國內立法懲罰這些犯罪並對有關罪犯采取“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另一方麵要求締約國或聯閤國各會員國不得支持恐怖分子的活動,強調各國在防止、調查和起訴恐怖行為方麵展開閤作。除此之外,既存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製度也為應對恐怖主義的挑戰提供瞭豐富的法律資源。荷蘭萊頓大學國際法律研究中心在2007年主辦的有關反恐研討會的報告中指齣,“(現行)國際法各個分支的原則和規範可以適用於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行為。這些分支包括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國際刑法、關於和平與安全的法律,以及諸如國傢責任法的一般國際法的各章節。”
  作為現代國際法組成部分的國際反恐法,其旨在防止、控製和製止恐怖主義。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國際反恐法大緻劃分為如下幾種類型:其一,從規則的來源方麵看,國際反恐法可分為專門的反恐法和可適用於反恐的國際法既有規則;其二,從調整的對象上看,可將國際反恐法分為防止和懲治非國傢行為者(包括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的恐怖主義行為的法律製度和規定國傢對恐怖主義行為承擔責任的法律製度;其三,從規則的適用範圍上看,可將國際反恐法分為普遍性與區域性的反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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