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農民工權益維護指南》一書中講到瞭什麼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他人因不服從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施加暴力等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該暴力等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遭受他人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纔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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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勞動閤同是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的護身符(1)
1.用人單位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麵勞動閤同的,應承擔什麼責任(1)
2.勞動閤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3)
3.農民工朋友到城裏打工,大多會遇到用人單位提齣要先試用的要求。那麼,在勞動閤同中約定試用期有哪些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呢 (5)
4.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8)
5.“工傷自理”的條款是否有效(9)
6.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閤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10)
7.在什麼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閤同(12)
8.哪些勞動者,在其無過錯時,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閤同(13)
9.固定期限勞動閤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14)
10.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閤同,還要支付違約金嗎(15)
11.從事勞務派遣的農民工,要注意哪些事項(17)
12.對於從事非全日製用工的,要注意哪些法律規定(20)
二、依法獲得工資是農民工的基本權益(24)
1.哪些收入屬於工資(24)
2.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支付工資(26)
3.企業的哪些行為屬於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28)
4.閤法扣除工資的情況(28)
5.什麼是最低工資(30)
6.建築業企業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有哪些規定(31)
三、休息休假也是農民工的閤法權益(36)
1.我國對工時製度是如何規定的(36)
2.延長工作時間有何規定(38)
3.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如何支付(39)
4.女職工特殊假期的休息休假是如何規定的(40)
四、農民工有權獲得職業安全條件和勞動保護(44)
1.農民工享有哪些職業安全衛生基本權利(44)
2.如何保障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權益(45)
3.對從事具有職業危害性工作的農民工應當采取的預防措施(46)
4.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佩戴注意事項(48)
5.國傢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要求(48)
五、工傷保險是農民工的安全網(51)
1.農民工有權參加工傷保險(51)
2.農民工在哪些情況下受傷屬於工傷(52)
3.發生工傷後應及時提齣工傷認定申請(55)
4.工傷認定有爭議時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56)
5.怎樣進行勞動能力鑒定(57)
6.因工受傷的農民工能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59)
7.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的農民工享受什麼樣的傷殘待遇(60)
六、農民工有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64)
1.為什麼要參加基本養老保險(64)
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以享受什麼樣的養老保險待遇(66)
3.到其他城市就業的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關係怎麼辦理(66)
4.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對職工退休後的養老待遇有什麼影響(67)
5.進城從事個體經營的農民能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69)
七、農民工有權參加醫療、失業及生育保險(72)
1.農民工怎樣參加醫療保險(72)
2.農民工能夠享受怎樣的失業保險待遇(73)
3.農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73)
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怎麼辦(76)
1.發生勞動爭議通過哪些程序解決(76)
2.什麼是“一裁終局”製度?“一裁終局”還可以提起訴訟嗎(77)
3.哪些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79)
4.在勞動爭議處理中舉證責任是怎樣分配的(79)
5.發生勞動爭議時,嚮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81)
6.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82)
7.在仲裁程序中,有哪些情形可以提起訴訟(84)
8.哪些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做齣先行給付的部分裁決(86)
9.勞動爭議仲裁怎麼收費(87)
九、農民工怎樣通過勞動保障監察來維權(90)
1.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哪些方麵的投訴(90)
2.怎樣嚮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91)
3.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可以對哪些事項實施監察(92)
十、農民工如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94)
1.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哪些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94)
2.如何申請行政復議(95)
3.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怎麼辦(96)
精彩書摘
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傷不為工傷
某縣機械廠職工黃某在車間生産零件時,認為職工張某不服從其質量管理,遂與張某發生爭執,並摘下安全帽嚮張某擲去。張某見狀離開工作崗位走齣車間。黃某氣憤不平上前追趕,張某遂撿起人行道上的木條嚮黃某肩部揮去,緻黃某受傷。黃某以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為由嚮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齣工傷認定申請。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黃某摘下安全帽嚮張某擲去並在張某逃離車間後仍上前追趕,不能認定為履行職責的行為,遂作齣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點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他人因不服從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施加暴力等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該暴力等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即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遭受他人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纔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黃某因質量管理問題與張某發生爭執,本屆正常的履行工作職責。但後來黃某摘下安全帽嚮張某擲去,並在張某逃離工作崗位後仍予以追趕的行為,已經超齣瞭其管理的職責範圍,不屬於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此種情形下黃某遭受張某反擊受傷與質量管理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不符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法定條件,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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